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对照表-仅供参考)-长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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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原 GB7718-2004 内容 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报批稿文本 修订说明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沿用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名称,为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名称相符,建议修订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 4 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 5.1); 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 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 5.3)。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

2、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食品安全法扩大了 GB7718-2004 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储运包装只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对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所有事项已经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所以,食品储运包装不要求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应当另文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3、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删除2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术语和定义 一致。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1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

4、食品。相对于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盖的范围更大。由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对标签标示确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在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说明,以便标准文本分别作出规定。3.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一致3.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

5、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一致3.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删除。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已规定了定义。3.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加入“包装日期”和“灌装日期”的内容。3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3.6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

6、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删除。因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标示“生产日期”。而且按照“生产日期” 的定义,“包装/灌装日期”均属于特定产品的“生产日期”。3.7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2.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的内容

7、。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3.8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删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保存期” 的概念已无意义。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新增。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 ”,但无“规格” 的定义;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 10

8、 月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参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 GB7718-2004 中 5.1.4 的标示要求,以及目前食品标签的实际标示内容,规定了“ 规格”的定义。3.9 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一致4 基本要求 3 基本要求 一致。4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3.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9、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表述,将 GB7718-2004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 食品安全标准”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3.2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一致。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3.3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10、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一致。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4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一致。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5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一致。3.6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

11、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新增,引用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3.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一致。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3.8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根据国家语委、商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国语字 1987 第 11 号)中“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

12、乎规范。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的内容,以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中“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的内容,增加了“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5内容。增加这一内容的原因之一是包装上的装饰性字体常常会被质疑不属于“规范汉字”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3.8.1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一致。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13、,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3.8.2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修订“国外注册商标”为“ 注册商标 ”,因所有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中的外文均同等对待。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

14、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将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从20cm 2 扩大到 35cm2;并增加了“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的内容。自 GB7718-2004 颁布以来,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逐步增加,包括:QS 标志及许可证号、产地、食品添加剂项、以及即将增加的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需要做出调整。起草小组收集了一些食品标签,实际测量了增加的内容需要的大致面积。测量发现,食品标签上最小的实际字高一般不小于 2mm,加上 1mm 的行间距,实际每行的高度约为 3mm,上述增加的文字内容约需要额外的 58cm2,QS

15、 标志约需 1cm2,营养标签在最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营养声称)约需要 3.54.5cm2,以上合计 1013cm2。考虑到一些特别情况,如有营养声称时营养标签需要较多面积、生产基地较多的企业产地信息较多等,将该面积扩大至 35cm2。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强调单独销售包装的食品应当分别标注。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

16、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3.11 若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在 GB 7718-2004 的基础上增加了“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 的情况。6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内容。5 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一致。5.1 强制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为适应标准范围的调整对该款的名称作了相应的变动。4.1.1 概述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内容。新增概述。5.1.1 食品名称 4.1.2 食品名称 一致。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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