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契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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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宁房买卖契字 号 盛 泉 新 城 商品房买卖契约卖方(下称甲方): 南 京 中 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买方(下称乙方):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已合法取得南京市浦 口 区 南 京 浦 口 区 顶 山 街 道 临 泉 村 88号 地块 23013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3-12-04 至2073-12-03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盛 泉 新 城 ,坐落 南 京 浦 口 区 顶 山 街 道 临 泉 村 88号 ,项目总平面图见附件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项目之商品房买卖,订立本契约。第

2、一条:标的第 1 款: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商品房中 浦 口 区 顶 山 街 道 临 泉 村 花 园 88号 24幢 1单 元 401室 房屋(下称“该房屋” ) ;该房屋使用功能为 成 套 住 宅 。该房屋主体建筑总层数 6 层,其中 0.0 米以下 0 层,0.0 米以上 6 层;属 混 合 结构,层高 2.8 米。该房屋建筑面积 97.32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85.62 平方米,共有公用分摊面积 11.7 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详见附件 2;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公用的房屋和建筑部位详见附件 3。除附件 2、3 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建筑归

3、甲方所有,甲方可依法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该房屋、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标准见附件 4,该房屋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见附件 5,装修装饰及设备标准见附件 6。 第 2 款:本契约所称“ 该房屋”,包括其占用的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第 3 款甲方已申领宁房 销 第 06060 号南京市商品房销售/外销许可证 ,依法可以销售该房屋。第二条:价格第 1 款:乙方购买该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 2390 元/ 平方米,房款合计(大写) 贰 拾 叁 万 贰 仟 伍 佰 玖

4、 拾 肆 元 整 )(小写: 232594 ),币种为 人 民 币 。第 2 款:乙方除上述房款外 ,对取得附件 3 所列项目的共有权不再另行支付价款.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方法第 1 款:乙方应于 2007-1-8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壹 万 元 整 )(小写: 10000 ),币种 人 民 币 。第 2 款: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在乙方履行附件 7 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2、在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第 1 款:乙方按照本契约附件 7 载明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第 2 款:如乙方违反本契约附件 7 的约定,乙方承担下

5、列第 1 种违约责任;但甲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2、按照每天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3、第 3 款:(以下适用于一次付款)经甲方催告后 15 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 5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 30 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乙方按总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以下适用于分期付款)经甲方催告后 0 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支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 0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6、支付全部房款或解除本契约。甲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 0 种方式处理: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 0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乙方按总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2、(以下适用于其他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第五条:(本条适用于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第 1 款:该房屋竣工前, 盛 泉 新 城 二 期 商品房的预售款应用于有关该房屋的工程建设,由 中 国 农 业银行监管。 第 2 款:甲方如将该预售款挪作他用,视为甲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契约,甲方在 60 天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甲方应于本

7、契约解除后 30 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第 1 款:甲方应于 2007-11-28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第 2 款: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1 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2、按照每天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3、第 3 款: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45 天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 %向乙

8、方支付赔偿金。2、解除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本条适用于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交付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第 1 款:甲方应按附件 4 载明的时间将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第 2 款:如甲方逾期交付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2 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1、按照每天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已收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2、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计 算 , 向 乙 方 支 付 已 收 房 款 逾 期 期 间 的 违 约 金 。第 3 款:甲方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交付附件 4 中的第 1-5 项公共配套设施,经乙方催

9、告后 30 天内甲方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甲 方 应 于 本 契 约 解 除 后 30天 内 将 已 收 房 款 及 定 金 退 还 乙 方 , 并 按 总 房 款 的 2.00%向 乙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第 1 款:甲方应按第一条约定的标准交付该房屋。第 2 款:第一条约定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预测,如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误差,按照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1、按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至(四)项规定的处理办法执

10、行。2、按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至(三)项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3、按 照 建 设 部 88号 令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20条 第 ( 一 ) 、 ( 二 ) 项 规 定 的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 第 3 款:甲方交付该房屋与第一条约定标准不符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1种违约责任,但本条前款和第 4、5 款另有约定除外;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 10 元,并于交付该房屋后 30 天内与乙方结算。2、第 4 款:甲方交付该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低于附件 4 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2 种违约责任;甲方低于附件 4 约定标准交付附

11、件 4 中第 1-5 项公共配套设施的,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 元,并于交付后 天内与乙方结算。2、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 4 约定标准。3、第 5 款: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备低于附件 6 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2 种违约责任。1、按有关装饰装修及设备的重置价差双倍赔偿乙方。2、在 30 天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 6 约定标准。3、第 6 款:乙方依本条上述约定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解除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第 1 款

12、:甲方取得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 2 款:该房屋交付后,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的,甲方承担下列第 2 种责任:1、视同甲方自始未交付该房屋,并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2、甲 方 应 于 本 契 约 解 除 后 30天 内 将 已 收 房 款 及 定 金 退 还 乙 方 , 并 按 总 房 款 的 2.00%向 乙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第十条:房屋交接手续第 1 款: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乙双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交付。第 2 款:若乙方在

13、上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未对该房屋进行验收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甲方按每天 50 元向乙方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第 1 款:保修期按附件 8 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第 2 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第1 种约定赔偿乙方:1、乙方实际损失。2、第 3 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有关

14、部门认定系甲方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解除合同时,定金双倍退还。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订立本合同适用本条款)本合同签定前,甲方就该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 南京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已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乙方承诺,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合同签定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乙方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 9。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第 1 款:下述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下列第 项权利;甲方保

15、证,该第三人已书面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乙方:1、 (第三人) 的抵押权。2、承租人(第三人): 的权利。3、第 2 款: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上述第三人权利:1、(以下适用于抵押权)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 天内取得上述第三人不向乙方主张上述抵押权的书面保证,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消灭该抵押权。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占总房款 %的赔偿金。2、(以下适用于承租人的权利) 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 天内征得上述第三人同意,从 时起将甲方的有关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对预收租金按实与乙方结算。3、第十五条:产权转移手续第 1 款:该房屋交付后 90 天内,甲乙双方

16、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第 2 款: 附件 3 所列房屋和建筑部位符合独立登记所有权条件的,自甲方向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式移交之日起 日内,甲方与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和建筑部位的产权交易及申领权证手续。第 3 款:如违反前 1、2 条款约定,不协助方向对方承担下列第 1 种违约责任:1、按每天 10 元计算,不协助方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2、第十六条:通讯一方向对方发送的有关本契约的通讯,以本契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有关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七条:期间本契约关于期间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第十八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契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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