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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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8.1 周岁1.2 投保范围 及风险 8.2 意外伤害1.3 合同生效 8.3 突发急性病8.4 医院8.5 境外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8.6 境外医院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 毒品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8 酒后驾驶2.3 保险责任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4 责任免除 8.10 无有效行驶证2.5 特殊

2、旅行活动 8.11 机动车8.12 医疗事故8.13 非处方药8.14 潜水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5 攀岩3.1 受益人 7.1 年龄错误处理 8.16 探险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内容变更 8.17 武术比赛3.3 保险金申请 7.3 联系方式变更 8.18 特技表演3.4 保险金给付 7.4 争议处理 8.19 净保险费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20 未满期净保险费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4.1 保险费的交纳 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9-1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

3、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满 2 周岁至 70 周岁。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生效日以保险凭证签发

4、地的时间为准。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签发地的时间为准。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1)意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

5、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意外伤残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或“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

6、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9-2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2.3.2 急性病身故给付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 7 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

7、险凭证上所载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3 丧葬费用给付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居住地 50 公里以外旅行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2.3.1、 2.3.2 保险责任而身故的,被保险人遗体处理、遗体转运回国或在当地安葬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丧葬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 20%。2.3.4 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本特别条款是可选责任,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 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

8、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免赔额后,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在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 15 日;住院治疗者,在保险期间届

9、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 90 日。(4)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

10、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7)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9-3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4)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所患有的既往疾病;(15)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16)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5 特殊旅行活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合同 2.4 第 9 款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

12、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 2.3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13、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

14、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9-4请 3.3.1 意外身故、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死亡的,须提供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意外身故的,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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