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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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附件: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8 号),为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 2020)(中发2011)12 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 号),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 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 校,

2、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标 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 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 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 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 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 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 海 无 涯 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 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 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

3、 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小学服务半径 一般不超过 2 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 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 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 转房。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 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 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 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 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

4、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 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 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 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 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学 海 无 涯 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 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 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 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

5、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 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 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农村完全小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612 个教学 班,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230 个教学班;城镇完 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836 个教学班;九 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836 个教学班之间小 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居 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 40 人以内。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 设必要的

6、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 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 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中心城 区小学一般不低于 1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 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 25 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本标准,学 海 无 涯 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0 平方米,新建初级中 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5 平方米。 第九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 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

7、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 标准(建标2002102 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 标109-2008) 、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 T0385-2006)及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 备20075 号),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标准 (试行)(冀 教备20054 号)、河北省中小学校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试行) (冀教备20054 号)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 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 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 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 求。建筑

8、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频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 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 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其中: 小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 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 书馆(室)、体育器材室等。初级中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 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计,学 海 无 涯 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技术教室、图书馆(室)、 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规

9、模较大的学校应 当设合班教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置图书馆、科学类探 究实验室。 第十二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基本指标 为: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 6.4 平方米;规 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7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 10 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 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 55 平方米, 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 2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 0.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 1 平方米。 第十四条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完全 小学

10、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4 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级 中学应当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九年一贯制 学校 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7 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 300400 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均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 个班应当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所学校应当建一块不低 于 200 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 准。在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学 海 无 涯 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

11、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必要的 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至少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和直道田径 场一个(小学 60 米,初级中学 100 米)。 第十五条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小学科学 实验室,应当达到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 (冀 教备20075 号)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 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 能力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教学仪器 配备应当达到河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冀 教备20075 号)、河北省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 (试行)(冀教备20075 号)的基本要求,并及时更新;有条

12、件 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选配要求。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 低于 365 元;初级中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 695 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河 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 号)、河 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 号)、河 北省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冀教体199110 号) 及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 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 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 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 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 备,每

13、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学 海 无 涯 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 少达到生机比 10: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 班通”。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 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 号)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图 书资料。馆(室)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 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馆(室) 藏图书,小学生均不低于 25 册,初级中学生均不低于 40 册有 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逐步实现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 理。馆(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

14、每年新增 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1。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 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 14。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 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 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具有五年以上 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层次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 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5 号)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颧(额)使用 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15、,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学管理,学 海 无 涯 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包括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勘(勤)人员), 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非专任教师比 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等结构合理。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 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 教师。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员和炊 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人 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 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6、证书,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应全部合格,专科 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 85%;初级中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 率达到 98%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 70。初级 中学、小学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 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按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为人师表,平等公正对待每 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 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学 海 无 涯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 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 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坚持以教学不(为)中心,把提高 质量作为(”)发展和改革的核心任务,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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