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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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 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这是继快递三 轮车统一标识后的又一波统一: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 人对应管理。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 务咨询会上表示,外卖送餐车将进行统一标识,企业要准确登记车 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在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反映随处可见的外卖送餐车存在很大的交 通隐患,为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交通意外发生 后不便寻

2、找事主,获得赔偿。 这与快递三轮车当初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据悉,去年12 月初, 市公安交管局联合行业协会对全市5.7 万辆正规快递三轮车统一了 车身标识。 “下一步对外卖送餐车也将进行统一标识”,张兵表示,“目前 交管部门正在与百度外卖等多家外卖公司进行协商。” 他介绍道,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人对应管理。同时, 交管部门还要求企业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方便交管部门在现场处罚时记录并交由所属公司再进行追查。 张兵还透露,为了规范管理快递三轮、送餐车、老年代步车等各 类非机动车辆,今年,立法工作也在研究当中,有望出台北京市 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 而目前,交管部门正在

3、通过企业方面掌握全市送餐车的相关数据, 针对送餐电动车的培训,也将与统一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已有多家 送餐企业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 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 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

4、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 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 单位实施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 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 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 划定一定区域作为

5、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 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 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 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 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 志

6、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 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 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 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 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 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 出具收费凭证 ; (五) 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 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

7、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 停车; (二) 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 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 (三) 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 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 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 第(三) 项、第 (五) 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看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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