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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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一、学校伤害事故的表现,能否避免人身伤害事故? 少出事 出小事,3,学校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学生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难以进行自我保护 身体发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 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忽视学生特点,对孩子管理、照顾的不科学,4,保护、管理措施必须与孩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学生自我保护基础上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必须让学生能听懂 ,对学生的要求必须是学生能做到的,5,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 从孩子到校到离校的时间段内 如果有校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孩子下车交给家长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内,6,学

2、校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使用的,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二、学校是否是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转移?,8,现行法律尚无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不承担监护职责不等于没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9,学生父母应履行监护人的责任 按时接送孩子。 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不要让学校把有安全隐患物品、玩具带到学校。 法定监护人应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人身安全保护工作。,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 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3、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11,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10岁以下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 故意 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1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15,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民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 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16,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5、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新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护责任。,四、学校有无“过错”的判定,怎样才算管理不善?才算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 看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18,尽到“相当注意义务”的几个要点: 1.设施安全 2.制度完善 3.教育经常 4.管理到位 5.救治及时 6.预案常备,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

6、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 。,法院认为“对孩子过分管理可能是质量低劣的教育实践”,“在学校中时时刻刻对孩子事无巨细严加管理”不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性,不利于实现教育的目标。,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伤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五、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直接侵权 特殊侵权-间接侵权,(1)职务侵权 教师-学生 学校 法人责任 代位责任 追偿权 求偿权,(2)被监护人侵权 (3)地下施工 (4)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他人损害的,1994年3月13日,辽宁

7、省鞍山市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26,设施不安全是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 学校要符合选址标准 场地、房屋、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厕所、楼梯、活动场地,避免摔倒、划伤、磕碰等) 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玩具、用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别图便宜,自制玩具、学具首先考虑安全) 学校要设置安全通道,27,设施不安全是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 设备、器械安装规范、牢固 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脱落、不易碎、不掉色 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学生用品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学生用

8、品的规格和标准 要按年龄配备相应玩具,与孩子有关的场地、设施、用品要符合孩子年龄特点和心理身体发育水平。 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等基础设施设备,(5)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 1994年6月26 日,河南省汝阳县 张三-李四-王五,六、民事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1)不可抗力 (2)紧急避险 (3)正当防卫 (4)受害人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5)共同侵权 (6)受害人也有过错 (7)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时的损害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赔偿奉行的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

9、是公平责任原则。,2000年6月的一天,沈河区某中学组织初中二年级学生进行足球比赛,守门员王某(15岁)与进攻队员黄某(14岁)争球时相撞,黄某倒在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受伤。医院诊断为脾破裂,手术摘除,共花去医药费近一万元。,公平责任原则关注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让无过错的致害人分担一定的损失。,公平责任有很强的道德规范色彩。公平责任可以改说成平衡责任,所谓平衡就是以“贫富间的分担”和“经济负担能力相对应的责任”为基本内容。 在公平责任中,道德价值基准突破了法的一般规则。,但实际上,公平原则很难做到公平。不但公平的标准很难确定,而且让富者多承担责任在私法上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

10、毕竟不同于公法上的富者多纳税。以公平这样不确定的标准为基础,使法官成为立法者,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引起法律的不安定。,王某的父母就医药费等问题与黄某的父母及所在学校协商未果,遂以黄某的行为造成王某受伤、学校未尽监护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黄某及学校)共同赔偿26万元。被告黄某辩称,同意赔偿,但黄某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赛,学校未尽监护职责,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是组织正常的足球比赛,无法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黄某均系在校的初中二年级学生,其所在的学校组织足球比赛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该项体育活

11、动与王某、黄某的年龄相符,无过错。王某与黄某在体育比赛中的动作属于正常拼抢,均无对对方伤害的故意和过失,故学校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和黄某的法定监护人对王某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32、133条规定的精神合理负担,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003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学校上足球课,原告做守门员,被告刘波射门,足球经原告的手挡之后,击中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同仁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

12、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第五款就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也就是说,学生在竞技性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自负其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甘冒风险”,国外将之称

13、为“assumption of risk”。,甘冒风险指的是明明知道某项活动存在着一定且具体的危险而情愿为之的状况。 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导致的是对抗双方的身体直接接触或碰撞,从而使得对抗双方的人身安全存在着隐患,而且这种人身伤害的隐患不是人们可以控制而不发生的。参加体育运动的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而且应该接受这样的一个现实,就是每个人都既有可能伤害他人,也有可能被他人所伤害。参加者自愿参加这样的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就应该视为甘冒风险。,在学校开展的体育课或者其他体育竞赛活动中,由于学生自愿参与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可以将其视为“甘冒风险”,学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款),但不是承担公平责任。 “甘冒风险”原则的实行,减轻了学校的思想负担,学校在实际工作中,不需再为无过错的行为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还教育以本来面目。,七、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方式,张三-李四 1000 2000 校长 1500 (1)非诉讼调解 (2)民事诉讼,44,保存证据: 学校应当注意保存发生伤害事故事实的证据:摄像、录像、照片、病情诊断书、导致伤害的物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孩子主要活动场所和大门口最好安装监视器。 以便发生事故时提供相应证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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