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基础知识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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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基础知识,CONTENTS,目录,One,Part,1、执行中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2、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性质,3、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规 范 性,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 (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强 制 性,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不管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如何,有何种理由,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行政强有力的干预,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2、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 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依法行政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经济平稳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放射法规是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评价基础,没有相应的法规监督工作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Two,Part,1、职业病防治法(预评价),2、职业病防

3、治法(控制效果评价),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性,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

4、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

5、果的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辐射强度,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和健康影响进行预测性分析、评估,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改进防护设施设计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重要性在于,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There,Part,中华人民共和国

6、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

7、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Four,Part,1、分类管理,2、许可和备案,3、安全和防护,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放射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放射装置分为类

8、、类、类。,第七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见条例)。 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Five,Part

9、,1、从业条件和培训,2、职业健康管理,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

10、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Si

11、x,Part,1、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2、开展放射治疗的具体条件,3、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体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12、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医

13、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介绍,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单质或化合物,也往往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的设备。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基本概念,放射诊疗准入管理 放射诊疗设备检测 许可审查与发证 诊疗项目登记 放射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患者 工作人员 公众,卫生部门管理工作内容,为什么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背景) 适应对快速

14、发展的放射诊疗机构监管工作需要 历史悠久,作用巨大 医疗照射是放射性元素和放射线被发现后最早获得实际应用的领域,也是目前人类所受到的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来源。,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应用规模增大,新技术不断出现 医疗机构购置的医用辐射设备数量急速增加 CT机5000余台(第三位);X、刀200多台(第一位) 医用加速器600多台、钴-60治疗机等800余台 ECT 500多台;X射线机约7万余台 放射诊疗机构约5万个;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诊治 世界上最新型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诊疗技术陆续引进 PET-CT诊断、立体定向、介入放射诊疗、调强适形治疗、放射性籽粒插置治疗 甚至仅在少数发达国家进行临床试验

15、的质子治疗装置也已开始在国内安家落户。,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放射诊断中,医疗照射正当化原则未受到重视,X射线检查的阳性率低;患者防护,特别是对婴幼儿和育龄妇女的防护未能切实执行,滥用CT等大型设备检查的现象普遍存在。 (2)在放射治疗中,患者受到潜在照射的危险增大;医源性放射事故时有发生。 (3)在核医学诊治中,碘-125放射性籽粒插置治疗存在着严重的乱用现象;对服用放射性药物不久的患者,缺乏必要的控制措施,导致其周围人员无辜受照。,存在的突出问题 (4)缺乏严格有效的人员培训制度,照射质量难以保证,多数应用单位未使用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和剂量约束指导照射实践。 (5)部分技术安全有效性未能严

16、格验证;医源性照射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制度未能有效实施,医疗照射中的事故数据资料缺乏。 (6) 放射诊疗设备未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和检测报告就投入使用。,施行日期:2006年1月24日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共分7章46条,附件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概况,重点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重点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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