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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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97)摘要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关键词 义务 超道德的行为 超道德的要求 道德的 道德上可允许的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与道德评价中,由于超道德的行为所具有的

2、道德价值,我们很容易将超道德的行为和道德义务相混淆。混淆二者的区别,将超道德的行为当作道德的义务,不仅会使人们忽视对自己生命、利益和家庭所具有的初始义务,而且也会使日常道德要求的力度超过了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从而导致日常道德教育的无效。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会贬低英雄行为的价值与崇高。因此,从理论上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不仅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有成效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也具有启迪的意义。在西方,尽管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之间的区别在神学家中很早便有讨论,但引起西方哲学家的重视也只是最近的事情。 据David Hevd, Supererogation (r

3、evised in Sep. 2006),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本文拟(1)从学理上阐明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2)着重分析什么是超道德的行为以及超道德行为与超道德要求之间的区别;(3)探讨是否有将超道德的行为合理地视为道德义务的情景与条件;(4)分析无条件地将超道德的行为视为道德义务的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病。一“义务”一词的含义之一是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道德义务”可以定义为道德上带有强制性的应尽的责任或要求。所谓“道德上带有强制性”的意思是指:任何违背了道德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亦即不道德的行为,因而道德上都应受

4、到人们的谴责。道德义务通常是指否定性的(negative)义务,即不要伤害他人,不要侵犯他人的利益的义务。道德义务也包括一些肯定性的(positive)义务,即帮助他人的义务。比如,当行为主体无须付出太大的代价(比如打个电话报警)就可以阻止伤害行为发生的时候,道德往往要求行为主体必须这样做。 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法律上规定:当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的重罪或轻罪发生,而对本人或第三者又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者,都要受到监禁或罚款等处罚。参见王安白:法律无法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2007年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学研讨会伦理与法律论文集,第144

5、页。超道德的行为(supererogation)指的是超出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超道德的”(supererogatory)一词的英文解释是“beyond the call of duty”(“超出义务要求的”)。该词最早出现在拉丁文的新约全书中。 参见David Hevd, Supererogatio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在罗马天主教的传统中,超道德的行为指的是超出上帝要求的行为。新约全书“歌林多前书”第7章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每个人都有选择结婚的自由,但如果选择保持独身以更好地侍奉上帝则是更好的高尚的行为,后者被神学家视为超道德的行

6、为。 参见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Nashville, Tennesse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1979, pp. 112 in New Testament. 超道德的行为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主体道德上没有义务非得采取这样的行为。换言之,行为主体不采取这样的行为道德上是可允许的。第二,这样的行为是有价值的行为,值得赞美和歌颂。 参见Fred Feldman, Introductory Ethics,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Hall, 1978, pp. 48

7、-49。 超道德的行为往往也是英雄式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超道德的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一旦我们将这些英雄式的行为视为道德义务,它们就成为了超道德的要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比如,一位路人没有给乞丐零钱。他的行为不为道德要求所禁止(即路人并无道德义务必须对乞丐行善),因此,他的行为道德上是可允许的。通常只要没有违背不伤害原则的行为道德上往往都是可允许的。我们一般不会对道

8、德上可允许的行为从道德上大加赞赏,但也不会从道德上加以谴责。二要想了解什么是超道德的行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我们究竟有哪些应有的道德义务。任何义务或责任都预设了人的某种权利,反之亦然。例如,保持社会公平的义务预设了每个人有要求公平对待的权利,反之亦然。人有两种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权与财产权。每一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包括其生命)的价值都是自有的(intrinsic),都是目的自身,不依赖于其他的目的而存在。 参见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trans. H.J. Paton, N

9、ew York: Harper & Row, 1964, G. 429。 换言之,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可比拟的,我们不应当因为某种其他的目的而否定或侵害这种权利,我们不能将一个人的生命仅仅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朱迪思汤姆森在其著名的“器官移植”的例子中已经说明了这一道理:我们不能牺牲一个无辜人的生命去拯救另外五个人的生命。 见Judith Jarvis Thomson, “The Trolley Problem,” in Rights, Restitution, and Risk, ed. William Par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

10、ss, 1986, p. 95。 每个人的生存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也没有权利代表他人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对这个人的不公。 在前不久观看汶川地震的电视报道的时候,笔者看到至少二幅这样的画面:部队在动员抢险的时候强调要保证战士的生命安全,不要死人(笔者记得仿佛是强调首先要保证战士的人生安全),尽管他们执行的任务本身是要冒着生命危险的。因为战士的生命和灾民的生命同样都是人的生命,同样都是无价的。这和过去的某些不要怕死、敢于牺牲的动员比较起来,更人性化。事实上,除了5月31日因人力无法抗拒的气候突然变化的原因,出现一架直升机失事外,四川救灾过

11、程中没有军人因救灾死亡的报告(截止6月11日止)。这种情况反映了时代的进步。 一个人的生存的权利蕴涵着自己和他人的否定性和肯定性的义务。否定性的义务是不能伤害他人生命,尤其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来满足自己或自己所爱之人的要求(包括挽救自己或所爱之人的生命的要求)。当一个人在紧急情况(比如地震的情况)下,为了自己逃生而有意将别人推倒,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生命,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亦即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不许伤害他人生命的义务。肯定性的义务则是当无须付出太大代价之时一个人有帮助他人生存的义务。这里“无须付出太大代价”是一个重要的限定性条件,以便和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的否定性的

12、义务一致。任何义务或要求一旦超出了这一肯定性义务所包含的限制性条件,都可视为超道德的要求,有时甚至可以视为不合理的要求。试想:当你的邻居提出为了挽救他的孩子的生命希望你捐出你自己的心脏的时候,你能够认为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吗?即使他所要求的不是你的致命的器官,而是非致命的器官(比如肾),这样的要求恐怕都无法视为理所当然。事实上,任何违反自愿原则而提出这样的要求都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反了不许伤害他人生命的否定性的义务。人的另一个基本权利是财产权。一个人或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而维持一个人的生命需要起码的物质条件,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由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我们可以推导出一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一个人拥有财

13、产的权利蕴涵着自己和他人的否定性的和肯定性的义务。否定性的义务是不得以任何人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合法财产。肯定性义务则是当无须付出太大代价的条件下人们有从财力上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的义务。“无须付出太大代价”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否则也会导致侵犯人们的财产权的后果。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s)一般都认为道德义务只能是否定性的义务,对肯定性的道德义务持否定态度。 参见John Hospers, “What Libertarianism Is,” Tibor R. Machan, ed., The Libertarian Alternative, Nelson-Hall Inc., Pu

14、blishers, reprinted in Thomas Mappes and Jane Zembaty, ed., Social Ethics: Morality and Social Policy, sixth edition, McGraw Hill, 2002, pp. 324-325。 任何肯定性的义务都会被他们视为超道德的义务。笔者不赞成这种完全否定肯定性道德义务的看法,比如,人们应当有抚育子女与孝敬父母的肯定性的义务,但肯定性的义务一定是有条件的,超出了有关的条件,就会转变为超道德的要求。现在我们可以看看什么是超道德的行为。超道德的行为是指超出上述肯定性义务的条件所限定的范围的

15、自愿的行为。或者说,任何自愿放弃自己生命权以挽救另一部分人的生命或利益的行为,或任何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权(或部分财产权)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的行为都是超道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应当将超道德的行为视为普通的道德义务。任何以道德的名义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要求都可以被视为超道德的要求。具体言之,凡是属于下面两类情况之一都是超道德的要求:第一,要求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生命或利益。第二,要求一部分人将自己的财产或部分财产无条件地转移到另一部分人的手中。我们应当注意,超道德的行为和超道德的要求不是一回事情。我们不能将“一个人自愿牺牲自己生命以挽救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行为

16、”和“要求一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另一部分人的生命或利益”混为一谈,前者是超道德的行为,后者是超道德的要求。超道德的行为都是有价值的,值得歌颂,但必须是自愿的。一旦变成强制性的,将超道德的行为视为义务,这便成为超道德的要求。超道德的要求会使人们不堪道德重负而导致种种不良后果(本文最后部分会继续探讨这个问题)。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超道德的行为也会被视为道德的义务(比如,在战争条件下,超道德的行为被视为义务是维持士气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违背超道德要求被视为违背道德义务要求论处(亦即当违背这种要求时,道德上会受到人们的谴责,而通常违背超道德的要求而不违背道德义务要求的行为道德上不会、也不应受到人们的谴责)。那么,除了战争条件以外,究竟是否还有其他的这类情况?如果有,在何种条件下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将超道德行为视为道德的义务?三我们前面讲到,超道德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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