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业务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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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支票业务核算 第三节 银行汇票业务核算 第四节 商业汇票业务核算 第五节 银行本票业务核算 第六节 信用卡业务核算 第七节 汇兑业务核算 第八节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业务,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 四、支付结算的种类 五、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各种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形式 支付结算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 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使用现金收付款项的货币收付行

2、为。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三)银行转账结算作用: 一是可以节约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有利于节省社会流通费用,稳定货币流通。 二是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 三是可以集中各单位的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的来源。,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一)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结算纪律如下: 第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

3、和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四,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2、银行的结算纪律。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必须执行“十不准”的结算纪律: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二,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第三,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四,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第五,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第六,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七,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第八,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业务; 第九,

4、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二)支付结算责任 1、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1)单位、个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承担清偿责任; (2)单位和个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因不获

5、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单位和个人在下列情况中自负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未按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1)银行在下列请况中承担付款责任: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和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银行在下列情况中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有款不扣或少扣、少扣

6、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而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3)银行在下列情况中承担行政责任: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管理账户的;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汇划款项的;违反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四、支付结算的种类,按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的不同,现行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三票”、“一卡一证”、“三方式”。 “三票”具体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一卡一证”信用卡、信用证; “三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种类,银行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结算种类 支票 汇兑、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信用卡 国内信用证,票据业务

7、的基本规定,一、关于票据的定义 二、关于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三、关于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 背书行为承兑行为 保证行为 四、关于票据的签章 五、关于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六、关于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一、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的概念、作用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载明债务人要按指定期限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信用证券。,(一)票据的概念、作用,2、票据的作用 (1)支付结算的工具 (2)信用工具 (3)融资工具 (4)流通工具,(二)票据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关系,1.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是对票据具体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责任的当事人。它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及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

8、。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应是独立的法人或有一定行为能力的个人。由谁出票,主要依据票据的性质和付款方式而定。例如,支票是由付款人出票;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是由银行出票;而在商业汇票中,既可由收款人出票,又可由付款人出票。,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或委托,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人。如在支票中,开出该支票单位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中,一般以承兑人为付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收款人是享有票据债权,具体收取票款的人。,(二)票据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关系,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给他人的人。而从背

9、书人手中接受票据的人,即票据的受让人被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既然在票据上背书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将票据授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则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类推,票据可以连续转让。,承兑人是远期票据到期前,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的人。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时按出票人的指示对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票据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而承兑后出票人居于从属债务人的地位,承兑人则成为主债务人。持票人即为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等持有人。,(二)票据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10、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遭拒绝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2)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三)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以签发(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性: (1)要式性。即签发票据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并发出;否则,票据无效。 (2)无因性。票

11、据不因其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以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持、占有票据的当事人无须知道票据取得、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因为这些原因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相干。例如,张三偷盗了一张支票去商场购物,商场按规定审查了支票和张三的身份证件等,并付了商品,这种买卖关系已成立。那么该商场就是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3)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1、出票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工作:一是签发票据,即出票人

12、按一定的票据原因和有关规定开出票据;二是交付票据,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效力:汇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本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支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要求: 出票必须有原因,如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 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要用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三)票据行为,2、背书概念: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或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

13、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工作:一是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种类: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转让背书(债权人变更) 背书的种类: 委托收款背书 非转让背书 质押背书,背书必须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背书日期(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如果漏写,视为在到期日之前作成。,背书连续(表面认定),要求形式上必须同一。,如果持票人没有经过背书来提示付款,柜员应要求: 1 背书 2 由背书人出具证明,关于禁止背书,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若出票人在正面写上“不得转让”字样,转让无

14、效;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背面写上 “不得转让”,仍可以转让,但追索权有限。 3、其他法定的禁止背书:如用于取现的支票;有现金字样和兑付地的“银行汇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等。,要求: 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 不能进行部分背书。,(三)票据行为,3、承兑 概念: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载明事项,对票据金额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效力: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票据承兑后,承兑人作为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到期负无条件付款责任。 工作:一是记载:在正面作“承兑”记

15、载、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给持票申请人。,要求: 不得附条件承兑 不得部分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三)票据行为,4、保证 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票据的某个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效力:增加了票据的可靠性,保证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款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工作:一是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人名称、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给被保证人。,要求: 不得附条件保证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三)票据行为,

16、5、付款 概念: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效力:付款人付款,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和消失;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责任 程序: 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付款人付款,要求: 付款人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要素齐全合规;背书连续 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 付款后要缴回票据,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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