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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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张忙碌的一学期今天终于可以结束,回顾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既感到了忙碌中的充实,紧张中的快乐,又深深体会到了收获中凝聚的是汗水与感动发出似蓝似紫似金的光泽,两只眼睛琉璃一般亮。”然后他把这只鸽子给邱大叔,让邱大叔家的母鸽和他的这只公鸽交配。后来邱大叔把这两只鸽子生下的蛋送给秋虎两个。秋虎就想办法用别的鸽子孵这两个蛋,小鸽子孵出后,一只因为生病死去,秋虎伤心的都掉泪啦。XX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全文内容导语:民法法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面有着重大影响,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什么是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XX年3

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XX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内容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3、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条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九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

4、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五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七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十八

5、条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6、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7、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以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五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第二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8、:(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第二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九条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9、。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第三十一条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第三十三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

10、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

11、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被

12、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三十八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三十九条自然人

13、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一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

14、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三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四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五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15、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四十六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四十七条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一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二条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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