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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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第三款确定的需要并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借款 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甲 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和 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之财产或 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 )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及“质押权利清单” 、 “质 押应收帐款

2、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 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 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质押担 保,并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二、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 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 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 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

3、权权限,并确认对债 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 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 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 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 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六、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 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七、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 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 况如下: 第三条最高限额及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

4、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 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 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 债权的余额等)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 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 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到期和 未清偿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 三、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无已存在的债权,或已存在的债权不 需要转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双方同

5、意,可以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 2、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 四、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 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 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第四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 的起止期限。 第五条债权确定期间

6、 一、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 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 ) 。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 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六条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 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 担保物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处分质押物所产 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 理、差旅费等

7、)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 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 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移交与登记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 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 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 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 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 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

8、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 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 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的登记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有权 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的出质的,甲方 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 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登记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 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9、出质登记。 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 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 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 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质押权与被担保债务同时存在,被担保债务清偿 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第八条甲方不得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 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 同签订后)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

10、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 偿。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 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应于_(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乙方占有期间的 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 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 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 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 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

11、因导致乙 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 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非因乙方原 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 下同)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 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 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 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权利损毁或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 的

12、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 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 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如因汇率变动导致乙方对债务人的融资本金 余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则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相应增 加超额部分。 第十五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 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 质押物。 第十六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 款应优先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 票、

13、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 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将相关款项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质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 质押财产的质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相关规定期限内 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方同 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

14、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 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 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 款展期的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 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 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 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 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的债权确定,乙方有权处分质 押财产或权利,实现质

15、押权,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合法权 益。 (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且全部主债权余额履行期限均已届满; (2)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 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 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 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 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 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且前述各种情形发生后乙方认为有 必要将债权提前确定的; (5)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 质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7)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8)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约 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且乙 方认为有必要提前将债权确定的; (9)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含宣告提前到期)或履约能力 出现风险。 第二十条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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