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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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6、教育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奖励作用。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L是教育

2、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

3、系的要素。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律;教育规章;国际教育条例、协议。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12、九部教育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第四讲教育法的

4、产生与发展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5、日本:明治维新。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教育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1992年俄罗斯

5、教育法;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6、;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2、教育政策的特点:政策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移定性。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2、简述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地;教育法律的公布。3、

7、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

8、,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10、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救济。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P98。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教

9、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

10、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

11、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

12、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5、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7、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8、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第八讲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相对独立性;专门性;地域性。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

13、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公益性质。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

14、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有二类: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聘

15、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14、什么叫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16、列举学生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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