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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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的。”第

2、二十六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8项。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二条“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

3、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

4、委备案。”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5、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理由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七)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二十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监管杭州市物价局行政监管(共7项)(一)政府制定价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

7、。”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

8、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9、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国家计委第17号令)第三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国家计委第17号令)第八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四)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

10、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国家计委第17号令)第二十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11、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

1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2、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3、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三款“其他

13、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中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省物价、财政部门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应在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日内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情况复杂的,前款规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5、浙江省行政事业

14、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制定行政性收费标准,应以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定目的、要求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6、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7、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需要在本市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人民

15、政府提出,连同下列资料,报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一)立项收费的理由;(二)收费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费拨补情况;(三)新增或调整收费的来源、用途等收支测算材料。”8、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9、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没有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收费机关管理工作量的大小,按照实际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以适当补偿管理成本支出为限。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已收管理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以不营利为目的,补偿或部分补偿收费单位的合理支出为限。”(三)收费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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