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36806996 上传时间:2020-07-0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75.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T 2020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food workshop demonstration site2020 - XX - XX发布2020 - XX - XX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6/T 2020目次前 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价原则15评价机构26评价内容27评价程序28动态管理3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5附录B(规范性附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示范点

2、申报表9参考文献1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9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动态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创建、评选及考核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3、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小作坊 food workshop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登记证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及前店后坊)的个体经营者。3.2食品小作坊示范点 food workshop demonstratio

4、n site在全省范围内生产条件基础较好、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市场信誉良好的食品小作坊。4 评价原则4.1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系统科学、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4.2 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客观,评价过程、方法和结果要做到公正,评价的内容、指标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4.3 系统科学的原则。评价工作应统筹考虑各项评价内容,科学选择评价指标,对评价指标进行优化整合和有机融合,突出食品小作坊监管重点和难点,完善评价体系。4.4 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价指标应以简明、可量化、可验证为基准,评价结果应具有可比性,能够为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提供依据。4.5 服务发展的原则。评价工作

5、应适应食品小作坊行业发展的长期要求,有利于引导我省食品小作坊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5 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可自行开展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具备下 列条件: a)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且建有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专 家库; c) 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6 评价内容6.1 必备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必须满足以下4方面:a)持有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b)近3年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事故;c)近3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d)近3年未存

6、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6.2 评价细则对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评价应按附录 A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给出的评价要求、评分标准开展。现场评价采取打分制,达标线为90分。7 评价程序7.1 提交申请食品小作坊向评价机构提交示范点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a)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详见附录B); b) 自查评分表; c) 自查报告; d) 相关证实性材料。7.2 资格审查评价机构应对食品小作坊提交的示范点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 a) 对存在不符合 6.1 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 b) 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

7、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 放弃; c) 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7.3 发布计划评价机构统一下发示范点评价计划,明确评价承担单位。 7.4 组建评价小组7.4.1 评价承担单位收到计划后,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组 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 3 人,人数应为奇数。7.4.2 评价承担单位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被评价单位发出现场评价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价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 7.5 现场评价7.5.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单位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

8、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a) 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 b) 被评价单位介绍自我评价情况。 7.5.2 评价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 行审查,并对照附录 A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进行现场核查。7.5.3 末次会议 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a) 反馈现场评价情况; b) 对于得分在90分以下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价不通过; c) 对于得分在90分

9、及以上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价通过; d) 形成并签署现场评价确认书。 7.6 评价要求7.6.1 参评食品小作坊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7.6.2 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价的有关各方应严守评价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7.6.3 评价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现场评价情况汇总上报给评价机构。 8 动态管理8.1 参评食品小作坊如果未能通过评价,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食品小作坊,暂停申报1年。8.2 获得示范点的食品小作坊应定期开展自

10、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应向评价机构提交自评报告。8.3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获得示范点的食品小作坊进行跟踪评价。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则直接予以撤销示范点:a)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b)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c)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d)跟踪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下,且拒绝整改的。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A.1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详见表A.1。表A.1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价细则序号评价指标细化项目评价要求分值评分标准得分1加工场所(10分)场所周围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5 m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

11、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虫害可能大量孳生场所等),难以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3分有污染源防控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明显效果的,扣3分。厂区环境路面宜适当硬化,厂区应无扬尘、无积水;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生产区不得豢养动物。3分厂区未硬化、有扬尘、积水的,扣1分;生活区未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有效分隔的,扣1分;生产区豢养动物的,扣1分。设计和布局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

12、作;加工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清洁、干净,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炉灶加料口和燃料存放与加工区有效分隔;卫生间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有效分隔,保持清洁,采用冲水式厕所。4分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不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扣1分;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未有效分隔,存在交叉污染的,扣1分;炉灶加料口未和燃料存放与加工区有效分隔的,扣1分;卫生间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有效分隔或未采用冲水式厕所的,扣1分。2设备设施(18分)生产设备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保养、消毒;设备按照工艺

13、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生产加工中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分开放置。3分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设备未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存在交叉污染的,扣1分;生产加工中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未分开使用、分开放置的,扣1分。仓储设施具有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设施;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依据性质的不同分区域堆放,明确标识。 3分仓储设施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不相适应或仓库未有防止虫害侵入设施的,扣1分;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未依据性质的不同分区域堆放的,扣1分;未明确标识的,扣1分。 供排水设施食

14、品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排水设施畅通,排水口有防鼠、防虫设施。2分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 GB 5749 规定的,扣1分;排水设施不畅通或排水口未有防鼠、防虫设施的,扣1分。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设施应保持清洁。2分未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扣1分;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扣1分。清洁消毒设施应配备足够的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分清洗设施、消毒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清洁、消毒方式

15、对食品存在交叉污染的,扣1分。个人卫生设施设置更衣、洗手设施,生产加工即食食品的设置消毒设施。 2分未设置更衣、洗手设施的,扣1分;生产加工即食食品未设置消毒设施的,扣1分。 通风设施加工及储存场所应具有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设施;加工场所内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采用机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2分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设施达不到加工及储存要求的,扣1分;排气口未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的,扣1分。照明设施加工场所有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自然采光或有防护的人工照明。1分加工场所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扣1分。温控设施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