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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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学生:王琛 指导教师:闫桂芳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山西省晋中市 030619【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战略思想。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公民的环境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并得到了各个国家广泛关注,在许多国家,公民的环境保护的相关宪法保障已经确立并完善。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初步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宪法规定却没有一起得到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立法是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在

2、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可以让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权,更好的从根本上保护我们的环境。【关键词】公民;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引言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公民的环境权正在逐渐成为新型的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已是宪法的必然趋势。虽然中国目前有环保法律法规,但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最根本的原因是公民的环境权益保护缺乏宪法基础。宪法在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

3、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提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却没有涉及公民环境权。就是作为环境保护法,也只规定了公民有保护周围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环境立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个人,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环境权。这导致当我们身边出现侵犯公民环境权的事件时,对于没有造成直接、严重损害的环境侵权事件,公民无法很好的行使诉权,寻求宪法的保护救济。由此本文选此论题,在公民环境权利进一步入宪的基础上,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宪法保障作出了初步的探讨。本文共从五个方面对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相关理论,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含义、特征和意义;第二部分阐述我

4、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基本人权原则;第三部分阐述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第四部分阐述的是我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现状;第五部分阐述通过借鉴国外的有关环境权的宪法立法规定,从而提出了一些对我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建议。对于侵犯公共环境的侵权事件,公民寻求救济或者途径十分有限,因此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这可以帮助我们让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权,更好的从根本上保护我们的环境。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一) 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追溯,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

5、献著作中,通说认为,环境权的讨论和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她还声称“环境权应该是法治之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现代国家公民的人权”。 她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利、知情权利、当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吕忠梅.法学杂志.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J.2018,(1)周训芳教授则从四个层面对环境权进行界定: 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9.第一,自然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利。也就是说,环境权是由自然而非现实存在的法律所确立的权利

6、,即“自然”而非法定权利。第二,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所谓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是某一特定社会在某一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中的环境权第三,法律和法律文献中具有抽象性质的环境权。所谓抽象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加以具体化的环境权,它具有宣言性质,大而抽象。第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环境权。具体意义上的环境权利是国内部门法可以规定的非宪法环境权利。公民的环境权可以认为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一方面对传统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又是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其次它应该被纳入到宪法体系当中,应该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法,而环境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人权理念的贯彻和落

7、实。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的环境权利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公民有权利用适当的环境与资源条件进行生产,以保持正当的生活来源和在干净、美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认可的手段维护此项权利之权力。具体包括:光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入溪权、安静权、嫌忌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土壤权、环境求偿权、请求行政干预权、环境诉权等。(二) 在宪法中确认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意义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具有很重大的意义,第一,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改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最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还

8、为其他普通法规定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因此,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承认与保护,一方面是对各种侵犯公民环境权利的根本保护。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法”的组成也需要自我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其次,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承认和保护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 制定宪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犯公民环境权利的事件。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救助。 “宪法”明确规定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不仅是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对法律救济提供法律支持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和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 满足国际人

9、权发展趋势的需要。第三,宪法对公民环境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是中国环境法制发展的要求。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环境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发展动力。 另一方面,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可以构建一个由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则组成的统一、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第四,公民环境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是现代宪政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宪政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的体现,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维护人权为根本目的。 民主与法治是主要内容和基本准则。 基本要求是宪法至上。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

10、环境权利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障,是现代国家宪政发展的必然要求。二 、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属性可以从他们的观点和主张的发展线索中看出来。 公民的环境权利有很强的人权意义 霍宏宝. 法制与社会.环境权的理论研究J.2013,6(中),环境时代应该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基础, 这是当代宪政新生的基本权利。 全新的人权已经建立。 有人认为,这是继法国“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1 .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顾爱平.法学论坛.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属性与实证化J.2003,(4)。公民环境权是在环境危机背

11、景下创造和发展的权利。 它起源于人类与环境关系的重新理解。 任何传统基本权利的概念都不能涵盖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的环境权既不是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以生存权为基础的新人权,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 环境权利总是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并体现人类价值的完全转化。这并不意味着享有其他人权。 相反,这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 没有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 只有充分享有环境权,才能保证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的环境权利也对其他人权具有约束力。 为了在健康和健康的环境中生存,人类必须遵循生态规律,限制所有对环境有害的人类活动和行为。 换句话说

12、,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行使应基于并尊重自然法则,而不影响其环境权利的实现。2.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主权,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自并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公民权利”,而且这个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合法化的基础或前提。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环境也算是政府需要为人民服务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应该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应当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利益奋斗。三、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随着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保护环境权或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纳入宪

13、法。 到1995年,全世界已经有6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 目前,各国宪法虽然对环境权利有不同的描述,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已经规定环境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国家及其机构的基本义务。(一)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宾夕法尼亚州宪法 陈泉生.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J.2001,(4).第1条第27款规定:“人民拥有对于清洁的空气和水和保护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包括其后代的共同财产。作为这些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州政府必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和保持它们”。弗吉尼亚州宪

14、法第11条第1款具体规定:“为人民享有清洁的空气和水和为娱乐而利用和享受充分的公共土地、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之目的而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公共土地、历史遗迹和建筑物是州的政策。此外,为本州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地免遭污染、损坏或毁灭亦为本州之政策”。(二)印度:通过公共环境利益诉讼制度保护公民环境权在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公共环境利益诉讼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印度法院接受了对政府环境决定的自诉,这些私人许可皮革给印度政府。该工厂向Ganga River排放废物,以排放污染物为由提起诉讼,印度法院决定关闭制革厂,直至污染物处理系统建立,尽管法院知道这样的判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还是以保

15、护公民的环境权为重。他们认为“人只能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更好的生存下去”。(3) 俄罗斯: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赔偿权做了详细规定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公民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宪法第58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然及周围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这里的环境权包括三项内容:第一,环境享受权就是公民享受良好、优美环境的权利;第二,知情权即为公民获取环境状况详细信息的权利;第三,赔偿权就是要求国家或企业赔偿因为生态环境破坏导致公民的环境权受到损害的权利。四、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保护现状我

16、国在完善环境权保护方面作了不懈努力,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初成体系 ,主要有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 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等等 。但是还是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人或组织破坏;第规定个人或组织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第22条规定了国家对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侧面保障上述环境权利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我国宪法条文中还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环境权,通过其中一些条款间接的表明了我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护。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之中,其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个条文从环保角度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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