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海外经营合法性获取途径研究--基于制度距离视角下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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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并购模式下制度距离与合法性跨国组织经营管理,出于多种因素考虑选择新的投资地区。制度距离并不是影响跨国直接投资的单一要素,所以投资区位的选择不会太多的受两国的制度距离决定。但是,进入模式会影响跨国组织的合法化程度。例如,吴先明(2011)通过实证,证明了东道国的正式制度越健全( 调节机制的效率越高) ,中国企业越倾向于以并购方式进入当地市场。本文研究的是既定模式下,在特定制度差距中跨国企业的合法性获取,基于文章研究的内容,接下来继续总结讨论并购模式下,制度距离与合法性的关系。有理论提出,相较于新建模式,并购模式下企业的内部合法性水平较低。因为,在并购模式下,由于并购往往伴随着深度的组织

2、结构调整与人员大面积调配,被并购企业会存在较长时间的多部门并存的组织结构、内部人员调整与整合的状态,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内部合法性障碍。此时,“组织惯性”继续发挥作用会导致内部管理的混乱,甚至被并购企业对于并购企业的制度、管理、技术及企业文化方面的强烈抵制(Barkema & Vermeulen,1998)。此时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会出现障碍,阻碍和影响内部成员对组织的认知过程。由于复杂的环境双重性,东道国强大的制度压力甚至会导致被并购企业时常对母公司、原股东及管理层表示不满、不信任或拒绝(Lu & Xu,2006)。同时,被投资企业作为东道国外部环境的“即在参与者”,继承了原企业的属性特征,此

3、时被并购企业已经能够很好的了解、适应和融入当地的制度与文化环境。同时,包括政府、行业其他参与者与社会公众在内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了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因此,相较新建的投资子公司,被并购企业享有更多的外部合法性,这种外部合法性优势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建立其竞争优势。并购模式下,并购行为对组织内、外部合法性具有深远的影响(Chan &Makino,2007;Dacin, Oliver & Roy,2007;乐琦,2012)。由于母国的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往往处于“外来者劣势”的地位,很难在短期内获取必要的外部合法性,因此往往会基于合法性的考虑选择具有东道国内部合法性基础的企业进行并购,以此将合法性基础

4、和相关信息转移到获取外部信任与支持上来。在并购后能够实现内部合法性向外部合法性的溢出和转移。一方面,并购企业中东道国主体能够为跨国企业实现“外部背书”,而使其快速克服外来劣势的地位(Scott,2001)。跨国企业可以从东道国合作者那里获得“搭便车效应”的好处(Yiu &Makino,2002),弱化其“外来者”身份(Kostova & Zaheer,1999),迅速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Gaur & Lu,2007),有利于组织外部资源的获取和指定目标的实现(Zimmerman & Zeitz, 2002)。另一方面,跨国企业也可以从并购合作方处学习到当地的规制和规范要求,学习和模仿其内

5、部优势,并通过模仿迅速实现与环境的同构,这种优势可以帮助企业识别竞争优势和建立外部合法性(Lu & Xu,2006)。尤其对于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地的国家或地区,东道国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认为并购模式能够为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以及充裕的资本和就业机会,因此该模式往往受到东道国政府欢迎和鼓励,避免受到歧视性对待(Shenkar & Xu, 2002;Yiu & Makino,2002;Kostova & Zaheer, 1999)。大量的研究均表明,跨国企业面对外部制度压力时,倾向于选择损失一些内部合法性或内部控制去迎合外部环境的要求(Xu,Pan & Beamish,2004;Kosto

6、va & Roth,2002;Shan & Hamilton,1991;Makino和 Delios,1996)。由此,相较于新建模式,并购模式能够帮助跨国企业实现内部合法性向外部合法性的溢出,快速与外界建立联系,获取外部合法性的优势,但随后内部融合的问题凸显,内部合法性成为制约企业的主要障碍,尤其是当采取恶意收购或兼并的行为时,通常会遭到被并购企业极大的抵触和不满,造成内部合法性的巨大缺失。此时,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内部合法化战略,弥补和融合内部的冲突,实现预期的并购目标。万妮娜(201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制度距离越大,跨国企业面临的内、外部合法性门槛越高,获取内、外部合法性的难度就越大;

7、相较于新建模式,并购模式下跨国企业面临的内部合法性门槛较高,获取内部合法性的难度较大;相较于并购模式,新建模式下跨国企业面临的外部合法性门槛较高,获取外部合法性的难度较大。制度因素不仅构成了企业所处的情境,同时也是企业战略选择的诱因和与之互动的结果。2.4合法性获取途径的研究综述跨国企业在执行跨国战略时,面对着一系列合法性缺失的问题,而东道国与母国的制度距离的存在正是造成组织合法性缺失的核心因素。因此,众多学者也大多从这一视角来研究合法性获取的方法和战略。根据前人的研究,本文主要总结了四种不同层面的合法性获取战略。(1)根据企业进入新环境的所要经历的阶段特征,Oliver(1991)认为,在面

8、对制度压力时,组织可通过采取默许、妥协、避开、挑衅、利用等途径更为积极地应对外部压力。Ashforth & Gibbs在1990年就曾提出,组织合法性的寻求包含延伸、维持、捍卫等三个阶段。 (2)基于环境“同构”概念(Di Maggio & Powell,1983)提出的同构和异构观点。该观点认为企业应时刻与制度环境保持同构,将企业结构嵌入到制度环境中的做法会使其合法性最大化。万妮娜(2016)也将同构战略、异构战略作为跨国企业获取内部合法性的两种战略类型,研究与探讨内部合法化战略的获取方式和手段。同构战略(Isomorphism strategy)是指企业与制度环境保持同构,将企业结构嵌入到

9、制度环境中会使之合法性最大化,同时能够帮助企业获取资源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企业生存的合法化战略。同构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做法:跨国企业倾向于复制中国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模式;倾向于转移中国母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和运营惯例;愿意与中国母公司背景相似的合作者开展合资经营;努力地向母国的股东提供投资回报;倾向于营造和培养与中国母公司相似的企业文化;倾向于与中国母公司保持高度的管理和协作一致性;倾向于从中国母公司外派员工到当地从事相关工作等。异构战略(Distinctive strategy)侧重强调企业在海外运营中由于东道国制度的压力或者获取竞争优势的需要与母公司产生并维持一定的差异性,跨国企业

10、通过尝试与母公司不同的治理规范、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形成和创造更适合其自身的发展模式,获取内部合法性。在跨国的情境下,异构战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跨国企业实施了与中国母公司有明显差异的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模式;与中国母公司有明显差异的内部管理流程与运营规范;愿意与中国母公司背景有明显差异的合作者开展合资经营;承诺用后续收益追加在东道国的投资;倾向于培养与中国母公司有明显差异的多元性企业文化;尊重与母公司背景不同的内部成员的信仰、文化和价值观;注重建立与维护良好的内部成员组织(例如工会)关系;注重吸纳与母公司运营风格不同的管理团队和经营人才等。(3)依据战略实施的主动性程度不同而划分的依从、选择、操

11、纵与创造四种战略(Suchman,1995;Zimmerman & Zeitz,2002),这一划分也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依从战略是指跨国企业依从于所在新环境的新的制度要求,包括遵守政府政策,规章制度及社会规范等等。依从战略是许多新创企业普遍采取的合法性获取方式,因为新创企业受限于其天生的行业进入缺陷,缺乏知名度、公信度及资源影响力,很难对现有的制度结构发起挑战(Zimmerman,2002)。选择战略指选择适合的制度环境的东道国来进行投资。Zimmerman(2002)认为在符合行业大规范的框架之下,企业可自主选择发挥企业独特竞争优势、符合企业经营文化及价值观的领域进行经营,选择具有协同壮大效

12、应的合作伙伴进行战略合作等。新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各个经营模块的机遇与挑战,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细分环境,可大幅规避市场不利因素,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企业选定了具体的细分环境之后,虽然还需通过服从这个细分环境中既定的文化次序和制度逻辑来获得合法性。但与遵从环境战略相比,采用选择环境战略的新创企业拥有更多对所要服从的制度框架选择的主动性(曾楚宏,2009)。 操纵战略是指为获取组织所需的特定支持,创新者必须常常先发制人干预外部环境(Suchman,1995),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驱动政府及行业相关部门颁布利好其经营的管理规章,或转变现有社会固化价值观及行为规范以利于其经营等

13、。操纵战略的主要构成包括以下做法:跨国企业主动建立并维护与当地政府的良好关系,使其更了解本企业的价值(Peng & Luo, 2000;Li, 2005);尝试聘请当地政府官员作为企业的顾问(Suchman,1995;Zimmerman & Zeitz,2002);通过积极沟通、游说的方式影响当地政府和官员对企业的看法(Scott, 2008);主动地寻求当地信贷机构和银行的认可和支持(Suchman,1995;Zimmerman & Zeitz,2002);努力与行业内其他参与者就其核心产品或服务标准达成共识(Bitektine, 2011;Johnson & Holub,2003;Such

14、man, 1995);与行业内其他参与者联合起来努力影响和改变现有的规则(Ahlstrom & Burton,2001;Ahlstrom & Bruton,2001;Shane & Stuart, 2002; Zucker, 1987);通过多种途径经常向当地公众讲述自己的“企业故事”(Lounsbury & Glynn,2001;Aldrich & Fiol,1994);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慈善事业(如教育、医疗、公共设施等)(Feldman & March,1981);采用统一标志性的识别体系(如企业标识、视觉标识系统等)(Suchman,1995;Zimmerman & Zeitz,2002

15、);通过同业“抱团”等方式在东道国争取更多的话语权(Ahlstrom & Burton,2001)。创造战略是指企业利用其创新优势,成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并占据竞争主动权,创造一套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行业规则及标准,转变社会行为规范及价值观以利于自身发展。在众多合法性获取战略中, 创造环境策略主动性最强,对外部环境改变最大,也最难以掌握和控制(Zimmerman,2002)。通过创造环境来进行创业的活动也被专门称之为“制度创业”,(Etzioni,1987)将制度创业家比喻为“最令人震惊的创新一族”他们不仅创造了令世人所瞩目的规则、规范、价值观和商业模式,而且还改变了现有的制度结构。(4) 基于企业

16、是否进行了真实的资源投入获取合法性而区分了实质/象征战略,具体构成包括:实质战略与象征战略。其中,实质战略侧重强调企业进行了实质的资源投入、产生资源消耗,通过具体的实质性做法获取外部合法性,象征性战略侧重于强调企业并不真正在乎具体实质性的改变,而较为关注由具有象征意义或代表做法带来的、能够通过印象管理的手段,达到获取合法性的结果。3.研究设计3.1案例企业的选择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对比研究的多案例分析方法,案例的选取最为重要,也是本文研究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在近年来大量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中,选取了一个在海外并购中成功的企业中国化工集团,深入分析案例企业在进行海外拓展过程中和合法性现状和合法性获取行动,这一企业在绩效在众多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中表现优异。比较适合作为正面的案例来研究其对同类企业的借鉴意义。另外还选取了一个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不太顺利的案例企业中铝集团,此案例对象因为在跨国并购后在东道国经营出现了很多合法性的问题,而后又采取了很多治理措施,将其面临的合法性缺失问题已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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