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实践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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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实践与制度研究摘 要社会上刑事案件高发,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在内心价值观念上无法接受不执行死刑。由此可见,死刑的改革需谨慎的逐步进行,死刑的替代措施由此而生。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实践与制度。首先对死刑替代措施进行概述,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对死刑替代措施的起源与发展进行概述。其次,分析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分析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探讨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争议,分析我国现有的“死刑替代措施”,就死缓进行分析。再次,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进行分析。分析死缓限制减刑替代死刑、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立法,探讨死刑替代措施与刑罚

2、结构的完善。最后,分析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缺陷和出路。分析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缺陷,探讨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完善策略。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存在缺陷,死刑限制减刑中刑事即犯罪观念、被害人角色的缺失、漠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终身自由邢中无期徒刑有期化、量刑均衡性欠缺、缺乏应有的平等性、缺乏威慑性和严厉性。导致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死缓限制减刑过度适用,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终身自由邢的影响。对此,本文提出了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策略,在立法上,制定严厉的死缓制度代替现有部分罪轻罪犯的死刑适用、建立相对无期徒刑,死刑替代措施制度的完善,需要注意民意安抚问题,

3、建立被害人谅解制度。太简单关键词:死刑;死刑替代措施;死缓;终身自由刑目 录摘 要第1章 死刑替代措施的概述1.1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与意义1.1.1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1.1.2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1.2死刑替代措施的起源和发展1.2.1国外死刑替代措施的起源1.2.2国外死刑替代措施的发展第2章 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2.1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分析2.1.1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2.1.2我国死刑适用的发展趋势2.2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争议2.2.1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理论之争2.2.2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必要性之争2.3我国现有的“死刑替代措施”2.3.1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种类2.3.2我

4、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依据2.4死刑替代措施死缓2.4.1一般死缓2.4.2限制减刑型死缓2.4.3终身监禁型死缓第3章 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分析3.1死缓限制减刑替代死刑的立法分析3.1.1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的刑罚配置3.1.2我国死缓限制减刑与一般死缓的比较3.2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立法分析3.2.1我国无期徒刑的刑罚配置3.2.2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配置3.2.3国外终身自由刑的刑罚配置3.3死刑替代措施与刑罚结构的完善3.3.1刑罚结构改革的内容3.3.2刑罚结构改革的原则3.3.3刑罚结构的完善第4章 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缺陷和出路4.1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缺陷4.1.1死缓限制减刑存在的问题4

5、.1.2终身自由刑存在的问题4.2我国死刑替代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4.2.1死缓限制减刑过度适用4.2.2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终身自由刑的影响4.3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4.3.1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完善4.3.2死刑替代措施的制度完善参考文献第1一章如果全文统一格式,就应当是1 死刑替代措施的概述1.1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与意义1.1.1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世界各国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都会选择适合本国的死刑替代措施来代替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死刑替代措施的具体概念并没有说明主语是什么,谁没有说明。笔者通过对各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国外对于适用死刑替代措施的模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模式是已经

6、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用某些措施对死刑进行全面取代,对其规定的特定性质的犯罪使用死刑替代措施进行惩罚;第二种模式是还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采用一种在性质上及程度上接近死刑的刑罚来代替死刑。我国是保留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针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此种观点认为:“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的方法。” 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第21页。第二种观点是以我国著名刑法学家

7、、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李希慧教授为代表的,该观点认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是指在废除了最严重犯罪的死刑后所采取的替代死刑的处罚方法。” 李希慧:论死刑的替代措施,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第27-28页。其强调死刑替代措施必须是建立在该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范畴之内。如果该罪并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而刑法原本对其配置了死刑,在该罪的死刑适用被废除后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并不是属于死刑替代措施的范畴之内。针对以上两位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待商榷。语句不通针对高铭暄教授的观点,其强调死刑替代措施以死刑立即执行为前提,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是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并不针对死刑缓期执

8、行话不通。针对李希慧教授所主张的“死刑替代措施必须是建立在该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范畴之内”的说法,笔者认为也是有失偏颇的。在这个过程中,我国首先要做的就是先行废除刑法中己经规定有死刑适用但罪行并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罪名,如不带人身侵犯性质的财产性犯罪和经济类犯罪。而李希慧教授所主张的死刑替代措施只是在全面废除死刑适用的最后一个阶段才会讨论与涉及。但是,笔者认为,讨论死刑替代措施并不能只是局限于在死刑全面废除的最后阶段。现如今,基于我国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现实任务,针对刑法中已经规定了死刑但罪行相对来说并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罪名要注意总则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9、也需要研究如何使用、使用何种替代措施来代替死刑适用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逐步减少此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为之后我国全面废除死刑奠定基础。综上,笔者认为,死刑替代措施应该是指出于限制直至废除死刑逐步适用的目的,对于我国刑法现行规定配备有死刑适用的犯罪,不适用死刑,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的方法和措施。学术观点尊重个人的自由,但比如我国修八、修九废除了大量犯罪的死刑,那它们现在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死刑替代措施?能自圆其说吗1.1.2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下,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已经势在必行。而在死刑废除后,如何实现罪刑相均衡,寻找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制度的死刑替代措施变得尤为关键。死

10、刑替代措施的提出对于我国死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1.2.1符合建国以来的死刑适用理念我国从建国至今,历代领导人虽然均反对废除死刑,但是都坚持“少用死刑”、“慎用死刑”的思想。毛泽东同志严厉批评了一些地方曾出现的过度乱杀的错误做法,“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4页。邓小平同志对于死刑适用的认识也继承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其也强调“杀人要慎重”。综上可以看出,“少用死刑”、“慎用死刑”是我国几代领导层死刑适用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些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先后进行了死刑复核权回收、死刑证据制度完善等一系列改

11、革。而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与我国几代领导层“少用死刑”、“慎用死刑”的理念是极其相符的。一方面,通过使用死刑替代措施进一步减少我国死刑罪名,达到“少用死刑”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使用死刑替代措施可以对犯罪性质不恶劣、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罪名进行深入、谨慎的分析和鉴别,将现有一部分犯罪从我国死刑中剥离出来,真正实现“慎用死刑”。1.1.2.2契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众意愿在我国理论界有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但是基于我国居高不下的犯罪发生率、社会中人权观念缺乏根基等情况,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所以,死刑替代措施的提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死刑替代措施是符合民意的。因为当今

12、我国主流民意是仍然支持死刑的存在的。2003年网易对16612名网民组织的死刑民意调查以及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组织对1873名在校本科生进行的问卷调查研究都表明我国民众也赞同我国现如今需要保留死刑。1.1.2.3为我国死刑的逐步废除奠定基础随着世界死刑废除潮流的持续兴起,我国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我国被废除死刑的具体罪名将会越来越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罚严厉程度紧跟死刑的是无期徒刑。如此,一方面无期徒刑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不足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能真正实现我国犯罪预防目的;另一方面,因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我国减刑假释的制度来逃脱其应该付出的代价,导致其罪责刑

13、不相适应,不足以惩治犯罪分子,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惩治目的。而引进死刑替代措施在废除死刑后可以形成有效过渡,弥补原有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真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以及保障刑法预防和惩治的作用,真正为我国死刑的逐渐废除奠定良好的基础。1.1.2.4与国际社会的要求相一致根据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可以看出,死刑替代措施是主张在我国短时期内仍需保留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将刑法中己经规定了死刑措施但罪行相对来说并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罪名首先废除死刑的适用,比如不带人身侵犯性质的财产性犯罪和经济类犯罪。而死刑的适用仅限一些“最严重”的犯罪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明确与提倡。

14、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死刑只可被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我国离国际社会的要求还有一些距离。在这种情况下,重视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首先将刑法中已经规定了死刑措施但罪行相对来说并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罪名废除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的。1.1.2.5死刑替代措施具有教育改造功能死刑的最终结果是剥夺他人生命,因此无法产生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作用,但对于潜在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被判处死刑犯罪人在死刑执行时一般会认真悔过,但是死刑的不可避免性导致犯罪人最终会失去生命,不再给犯罪人努力悔改的机会。死刑替代措施代替死刑,其不再

15、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教育改造犯罪人就成为一种可能。改造教育犯罪是刑罚人道化的体现,尊重犯罪人人权的一种表达。教育改造的的一个前提是,改造要以犯罪人要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因此教育改造的目的在于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改造”意味着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而“教育”则体现学习规范,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准备。笔者主张的死刑替代措施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其教育改造功能。你都还没有提到你主张的具体内容,逻辑上怎么理顺?思想方面,以被害人权益保障为中心的死刑替代措施以相对无期徒刑为基础,而在监禁时接受教育改造是中国刑罚执行制度一项重要的特点。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主要是指刑罚对犯罪人产生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方面的指引作用,从而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责,认识到自己所犯之罪对自己和他人、社会产生的危害,消除犯罪心理,消减、减少犯意。行为方面,笔者主张的相对无期徒刑的死刑替代措施,以现阶段中国无期徒刑为基础。根据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人如果减刑,需要得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而执行机关是依据犯罪人在监禁过程中的积极改造情况而提请,从而鼓励犯罪人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生活习惯。或者执行机关对于不能积极接受监禁的犯罪人采用强制手段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正。人的行为受到思想的控制,也受到习惯的规范。强制性的改造,如监禁使犯罪人摆脱不良习惯,使其恢复与社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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