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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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惩罚性赔偿概述3(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和特征3(二)惩罚性赔偿的沿革3(三)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4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的立法概况5(一)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5(二)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6(三)德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7(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概况7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8(一)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的立法缺陷8(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的完善建议9 参考文献11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属于一种比较新

2、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诞生的那天起,对它的辩论从未停止。它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还有广大的进步空间。本文试图通过从含义、构成要件、历史发展等方面的考察,在研究两大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深刻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具体适用。提出了适当拓宽适用范围、明确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等完善建议。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建议;AbstractPunitive damages system belongs to a relatively new civil lia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day of birth

3、, the debate on it never stopped. It is the product of our countrys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 is a vast space for development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meaning,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on the bas

4、is of review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deeply discusse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i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Put forward the appropriate to broaden the space of adaptation, a clear amount to determine the fact

5、ors such as the completion of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 Consumerism;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on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在具体的判例中成长起来的,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并不是来自于具体的判例或完善的理论研究,而是来源于社会现实的紧迫需要。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要想接纳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年来的理论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适用,无不充满着争论和探讨。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如何最大程度地

6、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协调其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冲突是当务之急,因此,对此进行探索和研究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和特征要想了解一项制度,首先要对其含义进行理解。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在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对该制度的含义也有了一些阐述。主要观点有:“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 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 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损害赔偿。”

7、2本文中所指的是:“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3 任何制度都有其独特的地方,惩罚性赔偿也不例外,它有下列特征:1.有限的适用范围作为一项特别的民事责任,只有发生了特殊情况时,惩罚性赔偿才被适用。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可在事前协商赔偿数额;在合同的订立中,合同双方也可提前商定违约赔偿金,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来源于明确的法律规范,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由法官决定。对于一般的案件,补偿性赔偿金就能够解决;只有情况严重的民事案件,才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解决。在各个国家,补偿性赔偿贯穿于民事责任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只起到了补充作用。即使在大量适用惩罚性

8、赔偿的国家,该制度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远少于补偿性赔偿。2.多个要素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赔偿损失,要想达到目的,只要求其数额大小、赔偿范围与原告的受损状况相符并补偿了损失。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要衡量众多要素,其中包括被告的过错程度、能否鼓励原告等,它会考量但不局限于原告受损的情况。3.目的是惩罚、遏制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最大特点是惩罚性。于此不同,补偿性赔偿强调填补性,只要补偿了损失即可。而惩罚性赔偿不仅要弥补损失,还要惩罚被告、预防再次发生此类行为。(二)惩罚性赔偿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长,来源可一直追寻到古代,对于该制度的来源,可谓众口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古巴比伦是该制度的

9、发源地,因为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人在寺院里偷了一只动物,那他必须赔偿30倍的动物给寺院。虽然民法和刑法的区分并不存在于古巴比伦时代,但这项规定是对盗窃、失信等行为的一种否定,所用的方式便是惩罚性赔偿。而有学者认为,该制度产生于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希腊和埃及,以至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对它的叙述。依照罗马法教科书,能够被鉴定为多倍赔偿的行为,大部分都属“私犯”的行为。更有学者考察,惩戒性赔偿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已经出现,不过在那时通常适用于不当阐述和欺诈中。在中国古代,很少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记载,最早是出现在西周时期。虽然当时的法律处处体现了惩罚不法侵害行为的观念,但由于专制制度和传

10、统文化的存在,并未形成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英国,发展于美国,最早在13世纪的英国成文法中,倍数赔偿金已经出现。17至18世纪,该项制度主要在诱奸、诽谤、恶意攻击、不法侵占住宅等案件中适用。到了19世纪中叶,法院已全面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来惩治被告、补偿原告。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走过200多年的历史长河,进入20世纪以后,在产品责任领域和合同领域,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三)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惩罚性赔偿制度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主观恶意,这是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地方。在美国,大多数法律都要求被告实施了蓄意、恶意等行为,有些法律还申明被告须实施了故意或卑

11、劣的损害行为。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束缚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它的适用条件是被告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等心理状态下实施了不法行为。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仅限于欺诈和故意违约行为,在重大过失等方面还没有适用,这也导致了“东芝事件”的发生。在该案中,由于东芝公司的一款笔记本出现了瑕疵,美国用户对此提起了诉讼,最后东芝公司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中国用户同样提起了诉讼,最后却以失败告终。东芝公司反驳道:电脑瑕疵是过失导致的,而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不包含过失行为。这使中国的电脑用户损失了一大笔赔偿,也看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2.不法行为虽然在每个国家,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都不尽相同,

12、但是,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需要说明的是,不法行为是指实质上或形式上的违法,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在美国,每个允许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州都在法律中表明了对恶意、应受指责及故意等要件的关注。“恶性违法应当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以及屡次重复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庭证明具有恶意的责任在原告。”4只要实施了故意、恶意等侵权行为并且性质较为恶劣,原告便可申请惩罚性赔偿金,在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被告的过错程度。3.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当然,在原告证明了损害之后,法院不需要再根据损害的事实确定赔偿的范围。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害既是

13、指财产的亏损、精神上的打击,也是指利益的削减、尊严的损坏。4.赔偿数额决定惩罚性赔偿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一点是赔偿数额。数额太低,无法发挥惩戒作用,过高则有失公平。在每个国家,对于数额的确定都有自己的一套考核标准。比如美国,一般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但并非从心所欲。由于惩罚性赔偿主要目的是惩罚而不是补偿,所以它的数额必须比补偿性赔偿金更多。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适用的立法概况(一)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备。目前,除了明文禁止该项制度的内布拉斯加州外,美国大多数州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每个州的法律都不相同,所以该制度在美国内部也有着不同的特色,在

14、形式和内容方面显现着不一样的光彩。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前,美国法的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关注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侵权人的行为具有欺侮性;二是侵权人的行为具有侮辱性。20世纪以后,在铁路和商业交易的诉讼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被适用。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产品责任和商业侵权领域也适用惩罚性赔偿。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开展了一场关于该项制度的改革运动,主要是为了缩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害怕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会限制美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才有了这场改革运动,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案件时,要求更加严格。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警告和预防,就是要避免行为人发生

15、重复犯罪的情况;二是对原告予以援助和补救,在少数案件中,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弥补所有损害,惩罚性赔偿便发挥了作用;三是给予被告相应的惩罚。在美国,有一个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麦当劳案件,在当时引起了轰动。当事人是一名老奶奶,她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却意外地洒到了自己腿上还造成三度烫伤。经过验证,当时那杯咖啡的温度高达190,而通常情况下,咖啡的温度在140左右。法院审理了此案,在一审中判决给予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二审改判为48万美金。这便是麦当劳“小心烫口”标记的由来。尽管争议一直存在,但并未影响该制度在美国的运用,其适用范围仍旧广泛,触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各个领域,其中侵权案

16、件占有较高比例,特别是有关斗殴、攻击的恶意伤害案。不仅是各州的立法,即使是美国联邦的一些立法,也对一些侵权行为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克莱顿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二)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的历史悠久,对于该制度的适用,英国一直都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虽然在这期间里争论不断,但这是英国一贯的行径。在英国,1763年的Huckey v.Money一案是最典型的案例。由于政府部门要封锁一份报纸,非法拘禁了一位印刷工人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因为政府的行为太粗暴,法官因此判决被告支付300英镑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体现的是被告在犯罪过程中,以应受指责的方法使原告受到了实际损害,当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时候才可以作出。在英国,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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