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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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0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3(一)学界对“逃逸”本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3(二)“逃逸”的本质是遗弃4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结构5(一)“逃逸”应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5(二)交通肇事逃逸是结合犯6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7(一)两个“逃逸”适用同一种解释7(二)“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构成8(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8四、指使“逃逸”行为的界定9参考文献 10开题报告表11中期检查表15答辩记录表16成绩评定表18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

2、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11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摘 要“事后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两处“逃逸”,均应当理解为对交通运输事故中受害人的“遗弃”。“逃逸”并不是交

3、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逃逸致人死亡”则是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逃逸行为具有独立性,与交通肇事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指使逃逸行为仅发生在逃逸过程中,是指使逃逸,而不是指使交通肇事,确认其性质需根据逃逸行为构成的犯罪分别讨论。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遗弃代写各专业硕博学位论文,代写代发CSSCI、北大核心论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电同号:1580 1280 825。淘宝交易,安全无忧。CSSCI来源期刊:电子政务、汉语学习、会计与经济研究、现代中文学刊、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民族学刊、大学教育科学、金融论坛、南方经

4、济、东北亚论坛、宁夏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甘肃社会科学、东北大学学报、自然资源与环境。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学学报、心理与行为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人口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现代法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武汉金融、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国科技翻译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普刊:中国新通信、兰台内外、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农村科学实验、今日财富、心血管外科中国结合医学、经贸实践、语文课内外、记者观察、新课程、现代职业教育、建筑与装饰、畜牧兽医科学、化工管理、魅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

5、教育时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国家级、省级普刊。审稿周期:1-7天办结查稿。AbstractAfter the escape and the two escape escape causing death, shall be understood as the transportation accident victims abandoned escape is not a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on, hit-and-run is the combination of traffic offences and abandonment crime c

6、rime, the escape causing death Is combined with the result of committed crime of escape behavior of independence, and traffic accident are two different behaviors Letting the escape behavior occurs only in the process of escape, confirmed its nature should be discussed according to escape act consti

7、tutes a crime, respectively.Key wordsCommit traffic offence;Escape;Abandon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发布司法解释,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出现的两个“逃逸”情形进行了严密的阐述,主要解释内容可总结归纳为两点:第一,“逃逸”特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对“肇事后逃逸”的肇事程度达到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的程度。这便产生了疑问:首先,按照解释的规定,若肇事后因为其他原因而逃跑,则不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或者说虽然肇事者没有实施逃逸行为,但其不作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

8、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都不成立。其次,依据解释的要求,“肇事后逃逸”情节中的“肇事”行为已经能够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肇事者需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才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换言之若只造成一人重伤逃逸而后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均不成立。有关“逃逸”的概念,学术界说法不一,本文就“逃逸”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一)学界对“逃逸”本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1逃避法律追究说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于“逃逸”的定义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观点被称之为“逃避法律追究说”,该学说有一定

9、的优点:(1)只有适用逃避法律追究说,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身份才是确定的。如果按照其他观点,如不履行救助义务说,肇事现场经过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救助者,“逃逸”的主体是不能确定的。(2)肇事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肇事者畏惧法律的制裁而选择逃逸,从而导致对被害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没有停止,从而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二是肇事者没有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实施逃逸行为,并实施行为降低了被害人的生命危险,如肇事者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避免了被害者的权益进一步受损。将两者对比,被害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与行为人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有关1。(3)如果依据“不履行救助义务理论”定义“逃逸”,那么由于“肇事后逃逸

10、”中“肇事”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继续救助的必要,那么这一理论就无法对第二档法定刑中的“逃逸”下定义。对“逃避法律追究说”,学者反对的理由有:(1)犯罪后逃跑是人的本能,不逃跑具有期待可能性。(2)“逃避法律追究说”可能不当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依据“逃避法律追究说”,如果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救助被害人后逃跑,则仍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如果肇事者没有逃离肇事现场也没有救助被害人,则不应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2不履行救助义务说赞同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不论肇事者在事后是否实施逃逸行为,只要其没有主动履行救助义务,都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则按交

11、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论处。在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的行为提高了被害人的死亡危险,产生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因此逃逸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不履行救助义务说”把握到了交通肇事逃逸概念最为核心的东西,符合刑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从刑事政策角度来说是有利于救助被害人的,因此体现了刑法体系的“目的理性”2。反对此学说的学者认为:(1)按照“不履行救助义务说”,如果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只要被害人没有因为此行为出现受伤或死亡的情况,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则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是不合理的。(2)肇事者不只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还具有报警、保护现场等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前置义

12、务。(3)“逃离”的行为既包括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还包括逃离现场的作为。3不履行救助义务及保护现场说针对“逃避法律追究说”,有学者提出,该理论存在重大的漏洞,即在于如果肇事者肇事后留守现场但是对受害者置之不理,造成被害人伤亡,由于肇事者没有逃逸行为则不能对其进行加重处罚;如果肇事者在对被害人履行了救助义务后再逃逸,由于肇事者实施了逃逸行为依然加重处罚。上述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赞成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定义为肇事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和保护现场义务的行为。4确认利益说此观点认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确认利益,为了隐瞒自己肇事者的身份,为了阻止司法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为了

13、干扰司法机关确认法律的责任归属。上述理论学说实质上都只是对“逃逸”的外在特征进行表述,均没有能够尝试对“逃逸”本质进行把握。综合研究刑法分则各罪名之间的联系后,本文将“逃逸”的本质定义为一种“遗弃”。(二)“逃逸”的本质是遗弃1重新定义遗弃罪适用范围现行刑法将遗弃罪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之间,抚养义务对象包括老、幼、病等无自主生活能力的人。比较分析此罪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虽然遗弃罪被重新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但该罪的适用范围仍限于婚姻家庭范围。所以,除非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并负有抚养义务,否则交通肇事逃逸不能

14、适用遗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体系上来看,遗弃罪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再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该观点认为,遗弃罪在刑法中的体系位置发生改变,该罪原处于“妨害婚姻、家庭罪”,如今已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范畴,遗弃罪侵害的法益自然也就可以扩大至公民人身权利.。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如上述观点所说,(1)遗弃罪已被并入新的章节,因此遗弃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应该重新定义为公民人身权利。(2)“抚养”同样适用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即“抚养”可解释为扶助、供养生命有危险、困难的人。(3)伦理义务将被法律义务所代替。我们也完全可以断定,伦理的退化必然代之以法律的兴起,互救互助的伦理义务必然上升为法律义务,原

15、来遗弃罪所要求的亲属 主体也必然会进一步扩展到一般主体3。因此遗弃罪中抚养义务对象将不仅仅限定于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同时也应当包括特定情形下形成的救扶义务关系的主体。所以遗弃罪的适用范围扩大是合理的,因此交通肇事逃逸适用遗弃罪存在可能性。2适用遗弃罪的合理性“逃逸”的本质是遗弃,交通肇事逃逸可以合理适用遗弃罪。第一,交通肇事行为适用抚养义务的扩大化解释。遗弃罪的适用范围由最初的婚姻家庭领域扩大至人身权利范畴。换言之,遗弃罪侵犯的法益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第二,遗弃罪适用范围扩大,随之变化的应该还有抚养义务的来源,义务来源应当由原先适用意义上的法定义务来源扩充至一般作为义务的来源。就交通肇事罪来说,“逃逸”所包含的“遗弃”的义务来源应当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肇事者对于受害者的救扶义务来源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损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遗弃罪也可以适用在交通肇事逃逸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是遗弃,如果肇事后受害者没有被救助的可能性或者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救助,那么就不能成立救助义务关系,此时肇事者逃逸就不能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档次。同样的,如果肇事者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而后逃逸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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