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讨论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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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讨论总结行政法课上,我们班就关于“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的案情及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讨论,使我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体、法律的适用及程序有了进一步了解,获益良多。具体案情:原告田勇为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在临近毕业时,作为被告的北京科技大学才通知田勇所在系部,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请求判令被告:一、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被告辩称:原告田勇违反本校关于严

2、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在考试补考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发现,学校决定对田勇按退学处理,通知有关部门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但据调查,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勇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勇办理退学手续,田勇继续在该学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勇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勇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勇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3、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主要就案情讨论了四个问题,两个班级互相辩论和补充。第一个问题: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是否适用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审理与判决适用了行政法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信赖原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另外,审理中还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4、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勇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这是合法原则的体现。人民法院在调查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开透明,取证合理合法,考虑了相关因素,这体现了合理行政原则。案件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也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保障北京科技大学和田勇及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这

5、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另外,田勇基于对北京科技大学的信任,在未直接收到北京科技大学对其作出的变更学籍通知并允许其参加学校活动等行为后确信科技大学没有变动其学籍,这体现了信赖原则。第二个问题: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被告是指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的组织要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机关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2)行政机关的成立经有关机关批准;(3)行政机关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4)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5)行政机关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6)行政机关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从行政主体理论看,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只有

6、一项,即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学校为行政机关,但因其特殊的上下级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将北京科技大学列为行政机关应该是可以的。第三个问题: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行政立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我认为北京科技大学的该通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行政法律。因为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是北京科

7、技大学自行制定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只对学校的学生及其行为进行规范。而且,北京科技大学不是立法机关,也没有相关立法机关的授权,因此该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个问题:法院在审查中能否给被告增加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义务?从法律上来说,因为北京科技大学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所以不需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从社会道德上来说,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道德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等,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这种非法取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所不允许。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科技大学未依照学校的制度就对田勇作出退学处分,并且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这种做法违背了作为一个高等学校应有的教学态度,草率而不顾学生前途。现实生活中,此种问题也时有发生。学校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有时只考虑到整体利益和省事而损害了被管理者得权益,这些都是特殊行政主体需要注意的。不要因为方便行使自身的职权而忽略弱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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