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

上传人:youn****329 文档编号:136628149 上传时间:2020-06-30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7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题目简报制作之智慧财产权考量讲义资料(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題目:簡報製作之 智慧財產權考量,主講者 : 陳李魁 台大醫院麻醉部主治醫師 台大臨床醫學研究所學生 美國柏克萊大學法律碩士,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Trade Secret Law,智慧財產權保護 Intellectual Property,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專利法則是保護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保護產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著作權法主要是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以促進文化發展,是保護與文化發展相關的

2、智慧財產權,Patent Law 專利制度保護, Patentability (Within the classes described by the patent stature) Utility (useful) : vs Abstract Ideas Novelty : not state of art, not in public domain Non-obviousness The scope of Claim Disclosure of the Best Mode,著作權法之 基本觀念,著作權法之立法設計目的, 係為平衡保障著作權人之利益 與國家文化發展之公益, 而非只是以保護著作

3、權人 之利益為唯一目的。,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 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 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 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 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 著作。 七、視

4、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 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 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 組成 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有哪些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例示著作之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5、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 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 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 題。,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之關係,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處所謂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將一本英文原著的著作翻譯成中文,翻譯者就該翻譯後之著作,可以享有獨立著作權之保障。若該衍生之著作完全不具原創性,很可能僅能被歸類為對原著作之重製,不但無法構成另一個獨立著作權之客體,反而

6、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之侵害。,編輯著作與收編著作之關係,依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反面言之,倘若編輯著作之編排本身不具有原創性,亦不構成一獨立著作。,共同著作之定義與 共同著作之權利行使,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換言之,就著作權之行使、利用或權利讓與之行為,均需由共同著作權人集體為之,其行為始發生效力。,著作權之起始點,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言之,我國之著作權法對著作之

7、保障,乃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於著作權人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之保障,不以登記註冊為保障前提。,現行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一規定為體現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核心觀念條文。,著作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 享有哪些權利?,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順序,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指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姓名表示權(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17)。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

8、行使。 著作人格權,乃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及出租權(29)。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著作人所享有之保護期間有多長?,保護期間的規定方面,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本身的權利,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但是,並不表示著作人格權在創作人死後就不受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也就是說

9、,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的訴追。,著作人所享有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有多長?,在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方面,著作權法則規定得較為繁複。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一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第二項)。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

10、十年。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著作權人之推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及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換言之,不論是以真名或別名(例如柏楊)之方式,只要是在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表現為著作人,不論所表現之人是否為真正之著作人,在法律上均推定該表現人為著作人,惟此項推定在法律上可舉反證推翻。,何謂著作利用的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si

11、ng System,強制授權制度之目的,在避免著作權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實際合意授權之困難,致生阻礙公眾利用,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為達成此一衡平目的,故著作權法在合理使用制度外,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介入,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著作人適當之使用報酬,以為補償。,製作簡報時 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在什麼情況下,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合法為重製或公開發表?,重製權為著作權人所擁有之著作權內容之一,故原則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重製他人之著作,除非此時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權法中所規

12、定之合理使用,其適用僅及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及於著作人格權。舉例而言,倘若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不得將他人之著作擅自為公開發表之行為。,何謂合理使用?,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但亦認為應力求平衡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由於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創造,而係傳承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所以,著作權法乃在特定情形下,對於著作人之權益加上限制與例外之規定,以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於適當範圍內,得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之原則。,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應 符合哪些要件?,在符合合理使用之

13、範圍內,行為人之行為並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在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合理使用之情形作列舉之規定。凡符合各條規定之情形者,即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為達成教育之目的,許多教育機構必須使用他人之著作,始能達教學之目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

14、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在本條規定的適用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翻譯他人之著作。,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15、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教育和福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盲人以點字重製之。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為國家

16、機關運作之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目的之合理使用 為非營利文化交流之目的所為之之 合理使用 為促進商品流通之目的所為之合理使用 為個人非營利之使用或保存所為之合理使用 為促進資訊流通之目的所為之之合理使用,其他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中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另外設有概括式之規定。該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判斷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 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 之影響。,合理使用的概括式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第二項第一款: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性質:可分為有生產力之使用(produ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