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发展与法律制度创新-中央党校》-精选课件(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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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 第十讲 职务犯罪研究,赵 永 红 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一、职务犯罪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政协中的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委派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人员 (1)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 (2)人民陪审员 (3)人民监督员 (4)特邀监察

2、员 (5)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5、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从事公务 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二)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滥用权力 (三)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危害更大 从严治吏 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较宽,处罚较其他犯罪重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三种类型 贪利性职务犯罪 擅权性职务犯罪 失职性职务犯罪,二、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3、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客体 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使用权。 对象 (1)公款(包括国库券 ) (2)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资,(二)客观方面 利用了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1、个人使用 (1)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 (3)以单位名义,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用。,2、挪用公款的类型 (1)非法活动型(5千1万元) (2)经营活动型(数额13万元

4、) (3)超期未还型(数额较大、3个月未归还),(三)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五)挪用公款认定 1、数额巨大不退还,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转化为贪污罪 3、挪而未用 4、共同犯罪 (共谋、指使、参与策划),三、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象贿赂 (财物、物质性利益、一切利益),(二)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分类 1、违背职务的受贿与不违背职务

5、的受贿 2、索取贿赂(主动索贿)与收受贿赂(被动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3、职前受贿、职中受贿、职后受贿,4、直接受贿、间接受贿(斡旋受贿) 甲 乙 丙 5、一般受贿、经济受贿,(三)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贿赂犯罪种类 单位行贿罪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单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自然人、单位),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本罪的实行行为 持有 不作为,立法完善 是否是有罪推定 法定刑是否过低,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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