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20XX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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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女20XX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范文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 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 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 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 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 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目前,*市总人口 810万,农业人口 160万。随着*转 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

2、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 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 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 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 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2、 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XX年,国 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 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 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 有日益增多之势。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

3、随着城 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 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 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 征用土地补偿、 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4、 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 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 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 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 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

4、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 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 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 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 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 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 得补偿。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 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 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 若离婚又离村,

5、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 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 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 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 失。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 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 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 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 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 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一是

6、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 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 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 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 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 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 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 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 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

7、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 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 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 农民的重要经济,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 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 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 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 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 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 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

8、属于婆家。一些区、街 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 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 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 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 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 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 受益权。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 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 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 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 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

9、的承包权和 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 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 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 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 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 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 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 失。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 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 地承包三十年不变

10、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 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 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 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 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 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 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 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 女提供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 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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