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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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哈尔滨物业管理公司章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X公司章程第壹章总则第二章X公司情况第壹节X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节X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三节运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壹节股东出资证明第二节股东的权利第三节股东的义务第四节控股股东第五节股东转让出资第六节新股东加入第四章股东会第壹节股东会的职权第二节股东会会议提案规则第三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四节股东会决议内容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第壹节董事第二节董事的选聘程序第三节董事长及职责第四节董事会及职责第五节董事会会议提案规则第六节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节董事会秘书第八节独立董事第六章经理第七章监事及监事会第壹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签到第

2、四节监事会会议提案规则第五节监事会会议议事及决议规则第六节会后事项第八章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第九章关联交易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壹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壹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财务主管人员第三节利润分配制度第四节内部审计第五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六节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二章公章、财务章的管理第壹节印章的刻制、改刻和废止第二节印章的保管第三节印章的使用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第十四章合且、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壹节合且或分立第二节解散清算第十五章修改章程第十六章附则7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章程宗旨:为维护X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和其他

3、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章程性质:本X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X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据X公司章程起诉X公司;X公司能够依据X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X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X公司章程起诉X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X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X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第二章X公司情况第壹节X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X公司名称:哈尔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X公司第五

4、条X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第六条X公司类型:X公司系依照X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营业期限:第十条X公司运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运营期满前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运营或解散手续。第二节X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壹条注册资本:第十二条X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X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X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股本结构:X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序号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十四条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

5、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X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6、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X公司成立后,如有股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X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X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X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且由全体股东通过且作决议。X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且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十九条X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X

7、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X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X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X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三节运营宗旨和范围第二十壹条运营宗旨:X公司依法开展运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运营;需要前置审批的运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运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运营活动。第二十二条运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壹节股东出资证明第二十三条股东作为X

8、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X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第二十四条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X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X公司必须于X公司成立后向X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因股东的个人行为在X公司成立前签发出资证明书,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X公司或X公司股东可向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X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X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X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X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

9、下列事项:X公司的名称;X公司登记日期;X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二十七条X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X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X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壹切行为和X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X公司利益受损,X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二十八条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X公司行使股东权。第二十九条X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X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

10、向股东汇报X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可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X公司利益受损的,X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三十条X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X公司治理结构。X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且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节股东的权利第三十壹条股东享有出席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X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X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二条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X

11、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X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X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X公司法规定的X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能够担任X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第三十三条股东享有红利分配权:X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谓红利是指红利是指壹切X公司盈余。第三十四条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X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X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有权按照自己所持X公司出资比例要求X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第三十五条股东享有知情权。X公司股东能够随时查阅以下文件,了解X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壹)X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二)X公司股东会的会

12、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X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三)反映X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四)会计师事务所对X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六)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X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X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X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七)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挠X公司股东对该项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六条股东享有特别调查请求权:壹定比

13、例的股东能够要求股东会或法院进行对于股份X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财务利润等有关X公司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壹)为了维持X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才可行使特别调查请求权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和严重违反X公司章程的行为;有理由推定年终报告的账面价值低于实际财产价值;有证据表明审计报告存在和事实不符的内容。(二)股东比例:为了维持X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防止股东对此项权利的滥用,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应该占总股份数的0之上。(三)申请程序:在符合上述比例的股东的书面提请下,股东会应该对X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财务利润等进行调查,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如果股东会拒绝调查,股东可向法院

14、申请对X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四)经股东会或法院调查,的确存在本协议第六条第款的情况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调查费用,且向X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壹)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的程序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时,单个或少数股东能够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二)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壹项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给X公司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且向X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壹切经济损失。(三)如果股东通过此等程序为X公司获得利益,其中的0%

15、做为奖励支付给股东。第三十八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X公司成立以后,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X公司的资本总额时,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九条股东享有转让出资权: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十条X公司股东之壹不得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壹股东形式的独资X公司。第四十壹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X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X公司章程的规定,给X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X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三条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损害了X公司的利益,而由X公司出面起诉属不可行,则少数股股东中的任何壹员即能够他以及其他受害股东的名义,代表X公司起诉。由于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或补偿由X公司享有。第四十四条之上所称的不正当行为是指:(壹)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行为,如董事、经理自己和X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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