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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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标准项目组2020年2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公安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公安部科技计划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补助经费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1927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承担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14)的修订工作(项目编号2019BZ039)。2、起草修订单位情况和主要工作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科所”),直属于中

2、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应用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负责标准框架的设计,以及编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取证技术要求相关内容。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为国内一流高校,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生产厂家,对卫星定位技术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有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负责编写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和监控平台技术要求部分内容。按公安部要求,标准由交科所负责修订,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对原标准进行了编辑性修改。同时依托交科所制定的机动车电子标识八项系列国家标准,研究设计了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在原标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取证技术要求部分增加了机动车

3、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信息。3、修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原标准GA/T1201-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针对“违规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用卫星定位技术提出了取证方法,为“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的监管提供重要支撑。但是,当前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使用并不规范,道路运输车辆责任人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拆卸挪用、故意遮挡或干扰信号等行为时有发生。此外,卫星定位终端在山区、长大隧道中存在信号缺失的“盲区”,这些都为重点车辆的监管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带来了一定困难。近年来,随着汽车电子标识八项系列国家标准的发布,以及电子标识在深圳、天津、无锡等地的

4、试点应用,表明电子标识技术和产品已经成熟。电子标识作为车辆唯一可信的“数字身份证”,具有一车一卡、即拆即损、无源免维护等特点,与卫星定位技术相互补充、融合应用,可有效解决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拆卸挪用、故意遮挡或干扰信号等问题。此外,通过在山区、长大隧道等敏感路段安装电子标识识读基站,可弥补卫星信号缺失的“盲区”,保障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可信、可靠,提升违法取证水平。因此,有必要修订标准,在违法取证内容中增加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信息。此外,“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修订标准,增加违法行为“超速行驶”的取证规范。4、修订标准的过程(

5、1)申请立项交科所依托国家重点研究计划课题危险品运输车辆识别跟踪技术及系统(课题编号:2017YFC0804806),成立了标准项目组,于2019年3月正式提出标准修订申请,并提交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公安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公安部科技计划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补助经费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19279号)中,批复由交科所承担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14)的修订工作(项目编号2019BZ039)。(2)编制征求意见稿标准项目组在进行课题研究时,同步开展标准修订工作,并征求了课题参加单位的意见,于2020年2月编制

6、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编制原则1、规范性原则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系列标准、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系列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写和表达,体现编写的规范性。2、统一性原则本标准术语和定义部分,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定义为“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机动车、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机动车”引用道交法第48条和公路法第50条的表述。“客车”引用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术语和定义3.2.1.3 客车:“设计

7、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表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引用GB 7258-2017中术语和定义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的表述。术语和定义部分,将“疲劳驾驶”定义为“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客车超过2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在24 h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 h的交通违法行为。”引用了:(1)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

8、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2)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7条“客运车辆(9座以上)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第38条“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另,客运车辆(9座以上)与GB 7258-2017中“客车”定义一致,因此直接采用GB 7258-2017中“客车”来表述。术语和定义部分,“机动车电子标识”和“芯片标识符”定义均引用GB/T 35789.1-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汽车中定义。“4.2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技术要求”

9、应符合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和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技术要求。“4.3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应符合JT/T 796-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和JT/T 809-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的相关技术要求。监控平台的接口宜符合GB/T 37987-2019 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应用接口规范的相关要求,支持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上传数据。以上,都体现了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统一性。3、先进性原则国家标准、国产化的电子标识系列产品技术国内领先,作为车辆唯一可信的“数字身份证”,

10、具有一车一卡、即拆即损、无源免维护等特点,与卫星定位技术相互补充、融合应用,可有效解决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拆卸挪用、故意遮挡或干扰信号等问题。此外,通过在山区、长大隧道等敏感路段安装电子标识识读基站,可弥补卫星信号缺失的“盲区”,保障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可信、可靠。将电子标识芯片符信息纳入取证技术要求,可有效提升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水平,这体现了本标准的先进性。三、修订标准的主要内容变化和依据本标准将替代GA/T 1201-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与GA/T 1201-2014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超速行驶”、“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

11、”的术语。2、在“4.1 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增加了“超速行驶”,把超速行驶纳入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3、修改了“4.3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增加了“监控平台应符合GB/T 37987-2019的相关要求,支持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上传数据”。4、修改了“5.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内容”,增加了“安装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还应取证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把电子标识芯片符纳入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之一,可以使取证内容更丰富,识别车辆身份更精准。5、修改了“5.3 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内容”,增

12、加了“安装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还应取证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把电子标识芯片符纳入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之一,可以使取证内容更丰富,识别车辆身份更精准。6、修改了“5.4 疲劳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内容”,增加了“安装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还应取证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把电子标识芯片符纳入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之一,可以使取证内容更丰富,识别车辆身份更精准。7、增加了“5.5 超速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内容”,对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8、修改了“A.1 定位记录信息”,在定位记录信息交换内容中增加了“芯片标识符”,把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作为信息

13、交换内容之一。在“当前行驶方向”说明中增加了基准方向(正北方向为0度,顺时针旋转增加)。9、修改了“A.2 违法记录信息”,在违法记录信息交换内容中增加了“芯片标识符”,把机动车电子标识芯片标识符作为信息交换内容之一。10、增加了“A.3 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明确了监控平台接收到的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交换内容。四、标准中英文内容的汉译英情况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英文翻译汶爱萍副译审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修改了原标准标题、术语和定义部分的英文翻译。新增了术语及其英文对应词有“超速行驶speeding”、“机动车电子标识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of motor

14、 vehicle”、“芯片标识符 chip identifier”。机动车电子标识和芯片标识符的英文对应词都引用自GB/T 35789.1-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汽车。五、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及分析无。六、标准水平分析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取证。修订标准时主要增加了国标机动车电子标识相关内容,电子标识与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融合应用,可弥补卫星信号缺失的“盲区”,保障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可信、可靠,提升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水平。修订标准采用的机动车电子标识具备国家

15、自主知识产权和完整的国家标准体系,相关产品已在深圳、天津、无锡等地开展了试点应用。本标准依托国家重点研究计划课题危险品运输车辆识别跟踪技术及系统(课题编号:2017YFC0804806),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电子标识和系统已在“宁波-舟山”国家级绿色石化基地、天津滨海新区开展示范应用。因此本标准在自主性和实用性方面,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七、采标情况无。八、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48条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50条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第37条规定: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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