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项目管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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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管理)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GJHW16016 竞争性谈判文件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08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1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3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7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17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23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 信宜市人民医院 的委托,对 医疗设备采购项 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广大供应商参与。 一、采购项目编号:GJHW16016 二、采购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项目内容 四、采购预算: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 元)

2、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合 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及投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4. 若投标人不是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或一级总代理出具针对

3、本项目所投产品的 合法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购买时要求购买人携带: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 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探索试点期间发放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供应商资格”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供 原件核对)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证明书(原件); 3. 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6 年 08 月 03 日起至 2016 年 08

4、 月 10 日期间 (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茂名 市信宜新尚路 29 号九州宾馆二楼)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 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08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八、报价文件递交地点:茂名市信宜新尚路 29 号九州宾馆二楼开标室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6 年 08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茂名市信宜新尚路 29 号九州宾馆二楼评标室 十一、招标文件公示:现对招标文件进行公示,2016 年 08 月 03 日起至 2016 年 08 月 15 日。本次项目的所

5、有相关公告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并注明采购 编号。 10.3 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10.4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 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 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 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6 不管谈判保证金来源何处,采购代理机构只向谈判供应商退回。 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成交

6、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谈判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 违反谈判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1.谈判有效期 11.1 谈判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 60 天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 将 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1.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 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 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 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 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

7、期内继续有效。 12. 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2.1谈判供应商应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一式 四 份,其中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三 份,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谈判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 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应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 12.3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12.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六、竞争

8、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13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电子标书一起封装,副本叁份一起封装 进行密封。 13.2 为了方便开标唱标,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 封”, “唱标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报价一览表(复印件); 2) 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现金存款的应提供原件); 3) 退保证金说明(原件); 4)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 (复印件加盖公章,仅作退保证金时用) 14. 每一密封信封均应: 14.1 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4.2 注明“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

9、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七、谈判与评审 15.谈判小组 15.1 谈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 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评审专家组成,其中 3 名专家均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5.2 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5.3 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 和 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16. 谈判 16.1 谈判小组从符合通过初步评审相应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参加谈判。(见初审表) 16.2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

10、技术、商务、合同条件等内容分部进行一轮或多伦 的 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 意 不得向 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16.3 谈判文件的修改: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取 得 谈判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任何形 式 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 16.4 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响应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统一密 封 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过程由谈判小组决定)。除非在谈判中 谈 判小组根据用户需求内容作了调整增加,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

11、面轮次谈 判 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内容须现场公布。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 低 于成本价的情形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16.5 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小组可以 从 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 或 者没有可提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 购 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 应 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16.6 在谈判过程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响应供应商 法 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响应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12、 16.7 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提供工程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最低 要 求的供应商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候选供应商的报价顺序, 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6.8 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 17. 报价的评审 17.1 谈判小组将详细分析、核对每一份报价表,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 术 误差,并加以修正。修正误差的原则如下: a.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单价小数点明 显 错位的除外)。 17.2 谈判小组按上诉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报价人具有约束力。如

13、果报 价 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17.3 超过预算总价或报价上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18.谈判方法 18.1 第一阶段:谈判小组对单一报价人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阅。 18.2 第二阶段: 谈判小组与单一报价人进行谈判(谈判的内容主要是对报价人案的 澄清、修正、补充、确认以及价格调整等。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 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人)。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进行二轮或以 上 的谈判及报价(最多不超过 3 轮)。 18.3 第三阶段: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要求单一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终 报价,包括最终方案、报价及有关承诺等。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 质

14、 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 18.4 第四阶段: 评审委员会对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成交,评审委 员会写出评标报告。 19.报价人资格审查表 谈判供应商 评审内容 谈判供应商 A 谈判供应商 B 谈判供应商 C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谈判保证金 资格性 检查表 谈判有效期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是否符合谈判文件式样、签署、盖章要求 实质性响应商务要求 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且未超出采购预算 符合性 检查 其他无经评委评定为无效标的内容和条款 注: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20.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 20.1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 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 供 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发 布中标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成交谈判供应商和 采 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1. 合同的订立 2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和 成交谈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 和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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