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Do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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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Do保险法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1. 保险标的:又叫保险对象或保险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3、4款)。2. 保险合同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是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2条第6款)。3.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如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无所依附;反之,如果不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不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

2、义务发生联系,它就不成其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如加入了住宅火灾保险,并不是保障该住宅不发生火灾,而是发生火灾后房屋的权利人不受损失。二、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 适法性:合法的利益才可以成为保险利益。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如淫书、走私物品,贪官的赃物等。2. 确定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是已经确定(现有利益)和可以确定(期待利益)的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只能是现有

3、利益。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船、货、船的营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这种期待利益,至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确定。3. 公益性:不仅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要求,得为社会所要求。所以,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合同的双方不得约定排除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3)依职权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4. 计算性(经济利益):可以计算的,应该以客观价值为标准(如传家宝)。积极的利益和消极的利益。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也有适用的余地。(恋爱关系,感情上的利益、宗教的价值等不得作为保险利益)三、 保险利益的功能(意义)1. 防止道德危险

4、的发生: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引发保险事故或者扩大损失的危险。保险赔付以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以保险利益为限额,不得因保险而获利。2. 消除赌博的可能性:如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和赌博没有区别。如1774年英国明令禁止之前,可以对与己无关的订立保险合同,那时保险和赌博没有什么区别。3. 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保险利益的保险金额的关系,区分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也以保险利益为限。4. 判断保险合同同一性的标准:对同一保险标的,因保险利益的不同,可以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其他要素相同,但保险利益不一致时,就可以认定为不同的保险合同。四

5、、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 保险利益的具体范围:1.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必须明确,具体。所有权不明确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对该财产的保险利益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如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对可能继承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因为遗嘱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发生事故时,该继承人是遗嘱上的继承人时?。如果继承人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则不受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有无保险利益,英国和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不承认,美国承认。台湾的学者施文森认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开来理解。我国实践中不好运用。2. 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物和质物保险利益。3. 占有人对占有物:应是合法占有,如保管、无因管理、租赁、

6、经营管理、承运人等。如非法占有,小偷对赃物。4. 期待利益:积极的期待利益:对经营中的事业或者现有财产的安全存在而可以获得的利益。如租金保险等。但在实物中保险人一般不愿承保。如利润损失险,只在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机损利损险,明确约定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还明确约定保险人的免赔额。 消极的期待利益: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主要指责任保险而言。(二) 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被保险人仅须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里强调保险利益的主体为被保险人。 五、 人身保险

7、的保险利益(一)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点:1. 可以不具有可计算性,人身不能用金钱估计,所以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也没有双重收益问题,没有代位权。2.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产险不同,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3. 财产险,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可签订保险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死亡保险,不仅要有保险利益,还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例1. 利益主义原则:即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具

8、有现实的或者预期的利益。如纽约州保险法第146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下,具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1)以感情为基础而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姻亲;(2)上列人员以外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及实际来的经济利益的人。但是,如果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伤害而得到保险金为其唯一利益的,没有保险利益。”2. 同意主义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要求有保险利益,只要有被保险人的同意,即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 利益加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9、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三)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五)其他同意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合伙人之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未婚妻对于未婚夫;继承人对于遗嘱执行人;教育费的仰给之人等)(四)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1854

10、年的英国一个著名判例确立的原则。原告安可尔人寿保险承保剑桥公爵的人寿保险后,向印度-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再保险。后被保险人停止缴纳保费,原告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终止了。但原告仍向被告缴纳了保费,直至公爵死亡。对该案法院认为原告仍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某男为某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非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时),如未经该被保险人同意,则保险合同无效。以后取得保险利益也不可。合理否?六、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1. 继承: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死亡,大多数国家采取“同时移转主义”,原保险合同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人

11、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投保人死亡,是否继承的问题,看是否专属于投保人的利益(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如不是可以继承(如债权债务关系)。2. 转让:三种主义:属人主义(认为保险合同是对人契约,以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及信任为基础,所以受让人非经保险人的同意或者承认,原契约对受让人无效);从物主义(保险利益转移,保险契约为受让人的利益继续有效,德、瑞士、韩、日),折衷主义(不动产同时转移,动产经保险人同意,奥地利)。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2、。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消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的,或者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死亡的。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含义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得到保险赔付,用于弥补其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

13、益。含义有二:一是有损失,才有补偿;二是按损失额获得补偿,不得因保险而获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功能1. 防止道德危险:因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所以可以有效防止投保方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故意引发保险事故。2. 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发挥保险制度的良性作用:损失得不到补偿,对投保方不利或者不公;而获得额外利益,会影响整个投保人的集体利益,使保险制度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 损失补偿的范围:1. 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依据之一,收取了保费。所以,通常情况下实际赔付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保险金额。2. 实际损失为限: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就应得到多少赔付。实际损失中除保险标的上发生的损失外,还应包

14、括施救费用(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防御费用(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和其他费用(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者重建保险标

15、的所需费用或者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它不考虑自然损耗和贬值而产生的差额。在通货膨胀或者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下,可能赔付金额可能要高于实际损失。3. 保险利益为限。如没有保险利益,则无权领取保险金。四、损失补偿的办法 1现金赔付;2. 修理,车辆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常见的办法。各类车辆保险条款中一般均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3. 更换;4.重置。第四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英美法系叫近因原则,大陆法系叫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与损失的发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该原因即为近因。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各国保险法都以近因原则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但对其解释仍然有相当大的分歧。有美国学者指出: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近因不是时间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近因的认定办法 1. 顺序法:从前往后推,从前因合乎逻辑地得到后果,则前因即为近因。但这一过程的某个阶段上,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事件链就会中断。 停电放假旅游车祸死亡。车祸是近因。 2. 逆向法: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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