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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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1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重婚在我国的研究现状2(一)全部否定说2(二)部分肯定说2(三)全部肯定说 3二、重婚的概念和特征3 (一)重婚的概念3 (二)重婚特征4三、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5(一)民事法律认定处理情况5(二)刑事法律认定处理情况6四、我国重婚认定处理存在的问题7(一)刑事法律方面7(二)民事法律方面9五、提出解决对重婚认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完善相关立法)10(一)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10(二)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11六、结语12参考文献13 .论重婚的认定处理【内容摘要】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由的进步,开放度的提高,西方国家婚恋观给我国人们的生活观念带

2、来了很大影响,重婚案件近些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对于重婚与否的认定会产生适用民事、刑事何种法律的纷争及适用追究何种责任的纠纷。在我国,严重的重婚行为又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适用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重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以当下我国重婚的认定现状及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研究我国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现状,以发现存在问题为基础进行相关思考,进而提出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可以进一步解决相关司法制度层面存留的弊端。【关键词】重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措施The cognizance of the theory of bigamy【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i

3、ng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progress of freedom, to domestic with abroad opinions about love brought impact on peoples ideology.Bigamy cases present ascendant trend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for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or not will produce what legal disputes and the suit

4、able applicable civil and criminal disputes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the responsibility. Bigamy endanger our country monogamy, has violated the socialist ethics, has affected the family stability, but also trigger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Bigamy is defined crime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co

5、rrect understanding of bigamy shall be legally and in practice. Bigamist should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criminal liability and civil liability, especi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s on give a bigamist with strong sanctions. This pape

6、r will present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legal norms as the basis, research present status of bigamy cognizance and treat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inking,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can further solve the disadvan

7、tages of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level, it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 bigamy, civil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problems and measures 一、重婚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就目前我国法学学术界而言,对于重婚行为的理解与界定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某人同时拥有两个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即先后与两个人登记结婚。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到婚姻登记机

8、关领取结婚证,此婚姻已具备法律效力,之后张某男在没有与李某女结束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周某女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这两个婚姻称之为两个法律婚姻; 张光君,李丽:重婚罪的司法理论,北京:中国刑事法律杂志,2013年第10期,第6页.二是与先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又与另外一人登记结婚。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之后,张某男与周某女登记结婚,这种情况称之为即先事实婚姻;三是一人已与别人登记结婚的前提下,又与另外一人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已登记结婚,之后,张某男又与周某女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共

9、同生活,这种情形称之为事实婚姻;四是都在没有去国家规定的结婚登记机构登记结婚但先后与两人均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周某女都未登记结婚,但先后与二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上面的这四种行为是不是构成刑法中所谓的重婚罪,各学术是存有分歧的: (一)全部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只有上述第一则案例中的张某男构成重婚罪,即同时拥有两个法律形式婚姻为重婚罪。持有该观点的人主张:重婚表现为两个婚姻状态的复合,无论是第二则案例中张某男先事实婚姻的行为,还是第三则案例中张某男后事实婚姻的行为,事实上只存在一种法律婚姻,与他人在婚姻外长期同居的情况不具备法律意义。 谢小龙,李璞光:重婚罪新论,沈阳:沈阳日

10、报,2009年4月第2期.其次,民事法律规范中,婚姻法中只承认法律形式上的重婚,即同时具有两个法律婚姻,因此,刑法应尊崇民法的规定,否则刑法有扩大罪状之嫌疑,与法律原则相违背。 (二)部分肯定说 此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这两种情况构成刑法规范中界定的重婚罪。原因:刑法意义上重婚罪的成立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先前拥有法律效力婚姻,之后,该行为人的其他非婚姻因素介入到先前拥有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中,这样才能谈得上先前合法婚姻遭到破坏。二是有的人认为第四则案例中的张某男也可以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重婚罪,原因是张某的行为伤害了二女的感情,触犯违背我国社会一直以来倡导的一夫一妻的社会

11、秩序,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三)全部肯定说 此学说认为,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为自身各具不同的性质,它们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以及调整对象、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不能以各自的适用范围标准来理解适用对方的范围标准。刘春梅:评述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北京:法律杂志,2001年第4期,第6页.因此,不能因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态,例如案例中的张某的事实婚姻行为,而否认张某真实婚姻生活存在的情形。因为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制是重婚罪的犯罪客体,上述四种形式都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等同视之,否则,不符合法律实质解释中的体系解释、目的性解释、社会解释。由于不同观点的存在,为刑法规范中的重婚罪名如何界定、如何适用留下了

12、纷争。笔者基于以上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的理论研究现状,研析我国重婚认定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二、重婚的概念和特征 (一)重婚的概念 在我国,“配偶”、“结婚”、“婚姻”这三词均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结婚”是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的男子(年满22周岁)和女子(年满20周岁)经过婚姻登记处发放结婚证确认二人为夫妻;“婚姻”二字,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生活中和法律规定中都有法律婚和事实婚之说,事实婚姻也被引入了法律意义;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第2版,第9页.“配偶”是法律意义上的女方的丈夫或男方的妻子(书面用语),多用于法律文件,但是否具有适当性,值得商榷。笔

13、者赞同部分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这两种形式构成重婚罪,不应该包括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形,因为此种情形,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恋爱自由的表现,虽然现在中国社会有些地方、有些人仍无法接受婚前同居行为,但是这毕竟是人性解放的表现之一,也没有伤害到别人,也没有触犯法律的禁止规定,之后,又与他人结婚,虽然没有与先同居的人结婚,在某种道德意义上值得谴责,但是与之结婚的他人并没有过错,也应该值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时或先后与二人以上在未建立法律效力婚姻的前提下,均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而言,更不具备重婚的形式及意义,因为,有些人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在外被迫流亡谋生而重婚的;有些人与别人处于结婚

14、关系状态中,长期的受虐待,不能也不敢寻求外界帮助,被迫外逃,从而再婚的,或者被拐卖再婚的,根本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重婚特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种法律效力形式的婚姻的特征没必要研究,于情于理大家都易于接受把这种情况归为重婚,笔者在这里只分析后一种情况的特征,即先与别人建立法律效力形式婚姻(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在一起。 1、先与别人登记结婚。 在我国是以登记为婚姻确定的依据,这是重婚的前提条件,即先与别人登记结婚,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意义,如果没有此条件,无法构成重婚。 2、先前的婚姻不需要具有效力。 某人与另外一人登记婚姻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有些人持有不同的视觉

15、观点,有人认为若为无效婚姻,也就是没有法律规范意义,某人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的情况不会对先前登记婚姻构成危害。笔者的观点为:先前婚姻不需要具有效力,因为我国婚姻法和刑法虽然调整的对象不一样,但都是不允许危害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允许颠覆我国传统道德。从此意义上讲,只需存在法律事实,即双方已到民政局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这一事实,从形式上看具有法律效力。 3、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对于如何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存在太多情况,法律也不宜规定,否则过于僵化,笔者认为相关司法者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钟青霖:我国重婚罪现存主要问题,沈阳: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4页.第一,是否与他人育有子女;第二,是否与他人存在固定的住所,且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居住,使周围人认为同居双方是夫妻关系; 郑玲、喻靖文:浅谈我国重婚罪,湖北: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4期,第5页.第三,成为他人主要经济依赖来源之一,在人们意识中,金钱支出是维持双方稳定关系的主要方式;第四,相关社会的评价,双方对外的表现形式可以让周围人群及社会圈认评价为夫妻。最后还有其他可考量因素。 三、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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