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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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货押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防范抵/质押物监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监管方的选择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方是指经我行认可并按照我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抵/质押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抵/质押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我行对抵/质押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货押业务提供抵/质押物监管服务的监管方,监管方须纳入总行监管方目录管理。第二章 监管方职责及主体准入标准第五条 监管方是货押

2、业务管理重要参与方,在货押业务监管中必须承担下述职责: (一)代表我行对抵/质押物实行24小时监管;(二)接受我行指令,严格控制抵/质押物的入库、存储和出库;(三)协助我行落实抵/质押物品质及权属检验工作,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先票(款)后货业务中,协助我行落实先票(款)后货转现货的接货手续;(五)向我行定期提交监管台账等监管信息,配合我行完成监管对账工作; (六)配合我行核库、巡库工作并接受我行各类检查;(七)及时反馈授信企业经营动态等相关情况,协助我行对授信企业进行监测预警;(八)建立货押监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我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九)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监管

3、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主体资格,不符合主体资格准入标准的监管方,我行不得与其开展监管合作。第七条 监管方主体资格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监管业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且分公司获得其母公司有效授权;(二)具有仓储物流经营资质,仓储物流经营历史在2年以上;(三)主营仓储物流业务,具备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内部控制、人员培训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结构稳定;(四)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建立和完善与我行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我行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不低于C类; (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对外连带担保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

4、(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方法第八条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是基于监管方监管经验、监管能力、监管模式、代偿能力等方面的资质差异综合评定的,我行监管方设A、B、C共三个等级。第九条 按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监管。在监管方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场地内监管的为监管方自有库监管,在其他场地监管的为监管方输出监管。第十条 根据监管方监管模式的差异,监管方适用不同的等级分类认定打分卡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1(监管方自有库监管打分卡和监管方输出监管打分卡)。第十一条 如果单一监管方同时

5、进行两种模式的监管业务,则需按两张打分卡要求分别评分,评分结果低的为其最终评分。第十二条 A、B、C三个不同等级监管方,其对应的打分卡得分及相关要求必须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监管方等级A类B类C类得分标准85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65分(含)以上A类监管方还须符合以下限制要求:处于国内仓储物流行业领先地位,仓储物流规模大,信誉状况良好;注册资本6000万元(含)以上,净资产2亿元(含)以上,仓储物流经营年限8年(含)以上。第十三条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权限(一)分行发起的且只与一家分行合作的B类(含)以下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由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所有A类监管方或涉及2家(含)以上合作分行的

6、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都需上报总行;(二)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负责总行发起的或分行发起但超分行权限的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第十四条 A、B、C三个不同等级的监管方适用不同的监管区域限制(一)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A类的监管方,无监管区域限制(总行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B类的监管方,监管区域限定于该监管方注册地所属省份(或直辖市)下辖区域内;(三)等级分类认定结果为C类的监管方,监管区域限定于该监管方注册地所属地级市(或直辖市)下辖区域内。第四章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流程第十五条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分为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和年度等级分类认定,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有效期为

7、一年。监管方与我行首次合作前,须按流程进行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监管方完成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后,须每年定期进行年度等级分类认定。第十六条 分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流程分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前,必须向总行贸易融资部查询该监管方是否在监管方目录内,根据查询结果的差异,审查、审批流程区别如下:(一)监管方未在监管方目录内:(1)分行贸易融资部收集监管方资料(资料收集要求见附件2)、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填写监管方调查表和监管方打分卡并完成监管方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后报分行贸易融资审查室审查;(2)分行贸易融资审查室填写监管方审查、审批表(可要求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出具协审意见),对

8、打分卡评分进行审查,并经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在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超分行权限的经分行信贷执行官签字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二)监管方已在监管方目录内且终审单位为其他分行:分行贸易融资部需参照本条(一)中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按审批流程经分行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在批复意见中至少应明确该分行是否可以与该监管方开展合作以及相应的监管区域限制。(三)监管方已在监管方目录内且终审单位为总行:(1)如原总行终审意见满足分行监管需求,分行可直接使用总行对该监管方的等级分类认定结果,无需再发起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但合作必须符合总行

9、对该监管方终审意见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监管方对应的监管区域限制要求;(2)如分行监管需求超过原总行终审意见规定范围,分行则仍需发起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申请调整原监管方终审意见,并按审批流程经分行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第十七条 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流程(一)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时,同样需收集监管方资料(资料收集要求见附件)并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完成监管方调查表和监管方打分卡及监管方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后报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审查、审批;(二)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在收到上报的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申请后,填写监管方审查、审批表进行审查、审批。第十八条

10、监管方调查、审查环节中应重点关注和披露以下内容:(一)监管方仓储物流历史、经验以及业务构成情况;(二)监管方管理层业务经验、专业化程度以及基层监管人员选拔、录用、薪酬福利情况;(三)监管方已有合作银行,与银行成熟的合作模式以及与银行合作监管记录是否良好;(四)监管方内部制度的建设是否符合我行要求;(五)监管方自身业务区域与我行监管业务辐射区域是否吻合,如超出其现有业务区域,评估其是否具备在该区域的监管能力;(六)监管方业务量及业务增速与其人员配备、监管能力是否匹配;(七)监管方主要资产分布及对外担保情况;(八)其他必要的审查要点。第十九条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中必须明确:监管等级、监管模

11、式、监管地域等方面内容,并可对监管商品种类作相应限制。第二十条 总行或分行权限内终审通过的监管方需纳入全行监管方目录管理:(一)分行发起等级分类认定的,分行贸易融资部在收到监管方终审意见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意见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总行贸易融资部根据备案情况更新监管方目录;(二)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的,总行贸易融资部在收到监管方终审意见后及时更新监管方目录。总行贸易融资部在监管方目录中明确监管方的主办行,原则上主办行为与监管方发生首次合作的分行,总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根据分行与监管方公司地域距离、分行与监管方业务规模等情况调整主办行。第二十一条 监管方首次等级分类认定后,每年

12、应定期落实监管方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工作:由总行贸易融资部发起首次等级分类认定的监管方,继续由其负责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发起工作;由分行发起首次分类认定的监管方,则由主办行负责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发起工作。第二十二条 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中的资料收集要求,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也需按照首次等级分类认定中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在调查、审查环节还应该侧重了解该监管方与我行已有合作过程中的具体合作及监测预警记录。对于合作跨分行的监管方,主办行在发起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前,非主办行贸易融资部应向主办行贸易融资部提交非主办行监管方合作评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3),重点描述上监管年度该监管方在非主办分行内的监管信息、监管记

13、录及其他监测预警情况,非主办分行提交的报告应纳入监管方档案资料管理。总行贸易融资部在发起“总对总”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前,可要求相关分行贸易融资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描述上监管年度该监管方在该分行内的监管业务量等监管信息、监管记录及其他监测预警情况,分行提交的报告应纳入监管方档案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管方年度等级分类认定中,如果原先与我行合作的某一监管方已不符合A、B、C三个监管等级中任一级别的要求,应将相应的监管方明确为退出类,合作分行制定退出计划,并在3个月内逐步实现退出。第二十四条 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终审后,且在具体监管项目合作前,分行应和监管方、授信抵押人签订具体业务的 “仓储监管协

14、议”。第五章 监管方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 货押业务经办支行、分行贸易融资部、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总行贸易融资部通过日常拜访、货押业务操作、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监管方经营风险和监管水平进行日常监测预警。监管方监测预警具体操作需符合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深发银2008第795号)要求。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贸易融资部、总行贸易融资部应负责各自发起的监管方经营地的实际走访工作,走访频率应符合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分行与总行发起等级分类认定的“总对总”监管方授权的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时,分行贸易融资部应做好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日常实际走访等监测预警工作;对于合作跨分行的

15、监管方,主办行与非主办行间应做好监管方监测预警信息的沟通工作。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监管方,应纳入退出范围:(一)出现不良资信记录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的;(二)仓储监管未按规范流程操作而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或已经导致我行授信出现风险的;(三)与我行合作过程中配合程度不高,即不按照我行与其签定的监管协议监管我行抵/质押货物,经交涉后仍不配合我行进行监管的;(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无足够保险赔偿的或涉及重大诉讼,很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赔付;(五)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仓储监管义务的;(六)其他我行认为应该退出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监管方,经查证属实后,分行贸易融资部应立即对相应监管方的监管业务制定退出计划,并在3个月内逐步退出,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备总行贸易融资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如监管方为“总对总”监管方(或下属授权分、子公司),总行贸易融资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总对总”监管合作资格。第六章 报表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行应根据上月末数据每月汇总形成监管方监管数据统计报表,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贸易融资部报送。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全行监管方监管数据汇总工作,并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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