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分析)为加强全区建设事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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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 明 一、为加强全区建设事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适应全区建设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服务,结合我区建设事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此制度已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函200517号、审批函200523号批准备案。二、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村镇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和管理、建筑节能等6个部分共13张统计表。统计报告期为季报和半年报,制度中各项数据指标均指季末(或半年末)实际达到数或自年初至本季(或本半年)的累计数。三、各地级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认真实施,并按规定分别报自治区建设厅各相关

2、主管业务处(详见广西建设事业经济运行分析统计报表目录),各专业统计报表由建设厅各业务处进行审核汇总,最后由厅计财处综合。四、本报表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目 录一、 说明二、 广西建设事业经济运行分析统计报表目录三、 统计报表表式四、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一、城市建设城建综1、2、3表 (一)城建综1表、2表的填报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解释与填表要求按建设部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2001年12月)和建设部2001年12月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规定执行。(二)城建综3表统计范围:本表的填报范围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报表的填

3、报基本单位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范围内的独立核算的公共交通企业(指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或企业(包括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包括垃圾清运、垃圾处理)。主要指标解释1、销售量(处理总量):供水企业指售水总量,污水处理企业、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指处理总量。以上指标解释以建设部2001年公布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为准。2、财政补贴额(财政补助拨款额):是指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3、收费收入: 是指垃圾清运单位垃圾处理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所取得的收入

4、(但不包括财政补助)。4、主营业务收入:是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在主要的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5、主营业务成本:是与本期营业收入相配比的企业生产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各种耗费。6、利润总额:是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季报时,企业可进行预结算,结出当期利润。以上指标应根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填列。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污水处理单位和垃圾处理单位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列。(三)本部分报表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布置、汇总和报送,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各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

5、单位用同一表式。(四)本部分报表为季报,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汇总后,于季后7日之前报建设厅计财处。二、招商引资引资综表(一)本部分报表的填报范围为设市城市。(二)本部分报表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布置、汇总和报送,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单位用同一表式。(三)本部分报表为季报,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汇总后,于季后7日之前报建设厅计财处。主要指标解释: 1、利用外资方式:按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国外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同方式填列。 2、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3、本表按行业逐项填列并汇总。 三、

6、城市规划城规综1、2表(一)本部分报表填报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城。(二)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单位用同一表式,由各地级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三)本部分报表为季报,由各市汇总后于季后7日之前报送建设厅规划处,同时抄报建设厅计财处。 主要指标解释:1、城市: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2、城市专项规划:指单独编制的各项专项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规划的深化,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公用工程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竖向规划、防灾系统规划、绿化景观系统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环卫、通信、防灾、环保等。3、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

7、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4、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专项规划等规划所投入的费用。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村镇建设村镇综1、2表(一)本部分统计内容为自治区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二)统计范围:1、自治区重点镇: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8、关于公布自治区重点镇名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41号)和关于增补南宁市长塘镇等24个镇为自治区重点镇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41号)文中所公布的镇。2、自治区小康示范镇: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黎塘镇等22个镇为自治区小康示范镇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79号)文中所公布的镇。(三)本部分报表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布置、汇总和报送,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单位用同一表式。(四)本部分报表为季报,由各地级市汇总后于季后7日之前报建设厅村镇处,同时抄报建设厅计财处。主要指标解释:、住宅建筑面积:指座落在镇区范围内的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厂矿、企业、医

9、院、机关、学校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但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指座落在镇区范围内的包括各类机关的办公用房,文化、教育用房(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图书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不包括露天剧场、展览室馆等),医疗用房(卫生院所、医疗站等),金融、商业、服务业用房(各种商场店、供销社、银行、邮电所、饭食店、浴室、旅店、照相馆、招待所及各种修理行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生产性建筑建筑面积:指座落在镇区范围内的包括乡镇企业厂房、养殖场、畜牧场等用房及各类仓库(产品和原材料仓库、粮油库、种子库、生产资料库、车库、物资仓库)用房的建筑面积。、道路:指镇区范围

10、内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铺装道路和土路。包括主次、干道、工业区、住宅区道路、胡同、里弄和广场、停车场。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道路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停车场的长度(按车道中心线计算)。、供水:包括镇区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自来水:指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如有的水厂不具备上述条件,只要不是临时供水设施,水质符合标准,也列入本项计算。自备水: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

11、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建设投资:指报告期内镇区范围内住宅、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公共设施的各种投资来源的投资数,包括所投入的材料、人工及其他用于建设的费用。五、房地产房产综1、2、3表 (一)房产综1、2表由各市房产主管部门填报,统计内容为进入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二手房销售、房屋租凭情况。(二)房产综3表由各市拆迁主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统计内容为设区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城镇房屋拆迁情况。(三)本部分报表为季报,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单位用同一表式,各地级市汇总后于季后7日之前报建设厅房产处,同时抄报建设厅计财处。主要指标解释:1、普通住宅: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

12、44平方米)的住宅。2、高档住宅: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含别墅,包括联排别墅)。六、建筑节能节能综1表、2表(一)填报范围:全区设区城市(二)本部分报表由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布置、汇总和报送,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基层单位填报表与综合单位用同一表式。(三)本部分报表为半年报,由各地级市汇总后于每半年结束后的30天内报送建设厅科技处,同时抄报建设厅计财处。(四)节能综1表适用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5);节能综2表适用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主要指标解释:1、报建项目(个):是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内所有报建项目的总数。2、竣工备案数量(个):是指是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内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项目总数。3、项目总面积(万平方米):是指是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内竣工备案项目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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