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之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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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之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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