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2高中职发展转型及退场辅导方案-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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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措施6 高中職評鑑與輔導方案6-3 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壹、緣起臺灣地區近10年來,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女化趨勢,部份學校招生困難,學生來源驟減,造成學校經營上的困難。根據資料顯示,我國在96年底的出生人口數僅有20萬6531人,與96學年度入學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數約31萬7885人比較,減少10萬有餘,且出生人口曲線仍呈現下降趨勢,就學生源人數銳減,預估在102學年度時將產生較為明顯的衝擊,學校之經營將更為艱難。本部已規劃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國立高中職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可以預見公立學校的經營亦將受到影響。未來不僅是私立學校有招生及經營上的困難,公立學校亦不能輕忽。公立高中職若未能

2、向上提升,以臻優質高中職之境界,吸引社區內之學生就讀,部份學校在經營管理及招生的問題上,恐將面臨嚴重的挑戰。為妥善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並將衝擊減至最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相關問題上應有所作為。因此,對於招生情況不佳、經營出現困難之學校,必須實施發展輔導、轉型輔導及退場輔導等措施。以期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建立優質化高中職之教育環境及促進學校之有效發展。為達成前述之政策目標,本部爰據私立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研擬本輔導作業方案。貳、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監督與輔導高中職之立場,確實了解其經

3、營狀況,提供有關之程序、注意事項及具體建議供學校參考,輔導各校(含獨立進修學校),以期各校能順利發展、轉型及退場,並減輕學校因退場對教育與社會產生之衝擊,特訂定本方案。參、組織及分工一、 組織(一) 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諮詢輔導會(以下簡稱諮詢輔導會):由本部聘請相關行政業務主管、學者專家、高中職校長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私校教育協會代表等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諮詢輔導會,並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擔任召集人,負責本方案業務之推動與提供學校之停辦、解散(私立學校)或合併(私立學校)等退場方式之建議。(二) 輔導小組:由本部聘請相關行政業務主管,具教育、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法律、及實際辦

4、學經驗之高中職校長(含退休)等學者專家,分別組成發展輔導小組、轉型輔導小組及退場輔導小組。(三) 工作小組:由本部委託相關學校成立工作小組。二、 分工:(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本部中部辦公室應指定相關科室負責各項事務之規劃及推動或提供配合及支援;其各業務主管科室主管、駐區視導人員,應負責實施時之行政作業及業務督導。(二) 輔導小組:負責前往需輔導之學校,進行實地了解與輔導,(三) 提供各項輔導之諮詢及建議。(四) 工作小組:負責協助輔導小組赴受輔導學校,進行實地諮詢輔導之庶務性工作。學校應準備之資料、注意事項、輔導當日議程之時間分配、建議書格式、意見交換書等,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工作小組協

5、助決定之。肆、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伍、實施原則一、 主動申請原則:由各校依實際校務情形及相關指標判斷主動申請,本部提供相關行政協助。二、 自行評估原則:各校面臨困境時,應先進行自我評估分析。三、 輔導協助原則:經學校自我評估需要協助發展輔導、轉型輔導及退場輔導時,本部以輔導協助立場積極配合。四、 循序漸進原則:依各校實際校務情形,以階段性循序漸進式作為,協助學校發展輔導、轉型輔導及退場輔導。五、 積極處理原則:學校有實施發展、轉型、退場輔導之需要時,本部應積極處理,以維護學生之權利。六、 政策激勵原則:未通過本部評鑑之最低門檻,並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刪減本部對學校、學生之獎補助,以激勵

6、學校發展。陸、實施對象與執行 本方案以全國公私立之高中職為對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輔導:一、 發展輔導:學生總數少於六百人者,應協助學校提升與發展;學生總數在六百人以上者,由學校主動提出申請協助發展輔導。二、 轉型輔導:學生總數少於六百人且曾接受發展輔導三次以上,或校務評鑑確認須辦理轉型輔導者,應協助學校轉型發展,予以轉型輔導。三、 退場輔導:學校曾接受發展輔導、轉型輔導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部分或全額之補助、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等,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部主動召集諮詢輔導會,協助其辦理退場事宜。 (一) 學校財務狀況經會計師查核,負債大於資產或違反相關規定。(二)

7、 經本部校務評鑑確認須辦理退場。(三)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無故連續減薪達三個月以上。(四) 全校生師比不成比例,已影響教學品質。(五) 學校自籌教學設備經費,連續二年年減率達上年度之百分之五十。(六) 連續二年新生總報到人數,未達核定總招生名額之之百分之五十。(七) 違反相關法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八) 學校自願退場。學校如未通過本部辦理之評鑑最低門檻,並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時,則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於前一年預為公告,該校不列入本部對學生入學之補助及對學校之奬助對象;但已入學並獲補助之學生,則繼續補助至畢業為止。柒、實施步驟及程序一、 發展、轉型輔導實施步驟:(一) 學

8、校自我評估分析:學校應參酌相關分析評估模式,進行自我分析,並提出解決策略。(二) 策略聯盟計畫:接受輔導之學校,得自覓性質相同、績效良好、位居不同地區之學校結盟,進行校務觀摩、合作。(三) 發展輔導模式評估:學校為求發展,得規劃進修學校、產學建教合作班、技專校院合作(三加二加二模式)等班制。(四) 轉型輔導模式評估:1. 學校類型:尋求轉型為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單類科高中、職業學校、進修學校、推廣教育學校(社區大學)、分校分部、國中、教師研習中心等。2. 班別調整轉型:調整科別、推廣教育班、實用技能班、進修學校、產學建教合作班、附設幼稚園等班制。(五) 實地諮詢輔導內容:輔導小組赴受輔導學校實

9、地諮詢輔導(一校以一日為原則),了解學校經營實況,並與董事會(私立學校)、校長、行政主管、教職員工、學生代表座談;其輔導內容包括下列事項:1. 董事會(私立學校)之運作及觀念溝通。2. 行政運作。3. 財務狀況及經費運用。4. 教學設備。5. 教學實施。6. 學校特色。7. 招生策略。8. 發展策略。9. 其他。(六) 實地諮詢輔導行程:由本部安排各校受輔導之日程表,並行文各校準備相關資料;其輔導行程項目如下:1. 學校簡報。2. 參觀教學及相關設施及檢視相關資料。3. 訪談董事會代表(私立學校)。4. 訪談校長、相關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5. 諮詢委員討論。6. 綜合座談。(七) 撰寫輔

10、導建議書:輔導小組之委員應於實地輔導三個月內提出輔導建議書,經諮詢輔導會同意後,將建議書函送學校參考。(八) 學校研擬改善計畫:學校應於收到輔導建議書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含下一輔導階段之改善計畫)送本部備查。(九) 學校執行各項改善計畫:學校執行各項改善計畫期間,得請輔導小組之學者專家持續提供諮詢服務及交換意見。(十) 持續追蹤輔導:本部應就學校所提之各項改善計畫,持續追蹤輔導。二、 退場輔導實施程序:(一) 學校經自行評估決定停辦、解散(私立學校)、合併(私立學校)時,得於當學期結束前,檢附下列資料,函請本部協助辦理退場輔導事宜:1. 公立學校申請停辦者:校務會議記錄、停辦計畫書等

11、。2. 私立學校申請停辦、解散、合併者:董事會之開會通知、會議記錄、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及停辦計畫書等。(二) 學校提擬退場計畫書:學校應於決定停辦前三個月,就目前狀況預先進行退場之各項工作籌劃及召開行政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校務會議、董事會議(私立學校)等,並得經由工作小組申請退場輔導小組協助,討論退場計畫。各學校之受輔導日程由本部安排,並行文各校準備相關資料,內容包括下列事項:1. 決定學校之退場方式:停辦、解散(私立學校)或合併(私立學校)。2. 討論人員相關問題之處理:例如教職員工之資遣、學生之安排等。3. 商議教學設施之處理:例如校舍、設備、儀器(教學圖儀、教學器材及設備、機器等)。

12、4. 學校土地問題:土地之變賣、捐贈、租借等。5. 清償問題:例如借貸債務、廠商之欠款、員工薪資、學生學雜費等。6. 政府機關之獎補助款繳回等。7. 報廢核銷問題:例如學校代管之教學用槍、校印繳回等。8. 永久保存資料問題:例如學生學籍、員工人事資料、董事會(私立學校)及學校應保管資料等(如附件)。9. 其他。(三) 陳報退場計畫書:由學校提出正式之退場計畫書、相關清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函送本部召集諮詢輔導會核定。(四) 退場審議會議:由本部召集諮詢輔導會核定學校停辦、私立學校之解散及合併等退場方式,各校應準備第二目所定之相關資料。(五) 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等,應依私立學校法

13、及相關法令辦理。(六) 私立學校清算完結後應報法院審查,於法院通知董事會及本部後二個月內完成永久保存資料(含改制前後)之移交。(七) 公立學校停辦後之土地、設備、人事等問題,由本部規劃處理。於收到本部命令停辦函二個月內,應完成永久保存資料(含改制前後)之移交。(八) 本部應於學校停辦生效後,發文函知各大學及技專校院、該縣(市)高中職及國民中學、地方政府、相關部會及相關單位。捌、預期效益一、 本方案之訂定可使經營困難之高中職獲得良善之輔導。二、 有助於各校發展學校特色,符合當地的學生需求,吸引社區內學生就讀。三、 循序漸進的實施,能減輕學校退場對社會造成的衝擊。 四、 能將應永久保存之資料,如學生之學籍資料及教職員工之資歷等,妥善建立保管機制以保存資料之完整。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本方案之規定,或參酌本方案訂定相關輔導作業規定。壹拾、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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