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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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文件文件文件综合部综合综综中储粮2016105号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子)公司:为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总公司对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辖区直属企业认真学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准确理解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二、督导直属企业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科学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

2、细化安全管控要点,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防控”的良好氛围。三、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凡发生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或电话直接报告至总公司。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置专线电话,用于24小时接报安全生产事故。电话:010-68776696。附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3月28日附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洪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3、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中储粮党字201337号),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以硬件建设为基础,以规范操作为保障,以科技应用为支撑,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总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总公司仓储管理部,是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总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总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总公司机关办公区安全工作。(二)各分(子)公司成

5、立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辖区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业务)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各分(子)公司仓储(业务)处,是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处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各直属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管理,并指定具体科室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直属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主要

6、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计划,并确保投入到位;(五)研究处理安全生产重大管理事项。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7、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四)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第九条 领导班子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职工高度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班组长对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第十条 直属企

8、业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防火、防爆、防汛和安全保卫专项制度,建立电气设备、粮机设备和储粮药品、药剂管理制度,完善粮油出入库、熏蒸作业、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合理区分生产、办公和生活功能区域。粮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库房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

9、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规定。必须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粮油出入库作业、熏蒸作业、气调作业、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

10、程,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管理。(一)粮食出入库(含烘干、倒仓)必须严格遵守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填写粮食出入仓作业单。拆卸挡粮板和进入圆筒仓等作业,必须停止出入粮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二)熏蒸作业方案必须经库主任审批,未经审批不允许擅自熏蒸。熏蒸作业前规范填写粮食熏蒸作业单,熏蒸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三)氮气气调储粮应规范空气呼吸器、氧气浓度报警器、浓度检测仪的使用,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人员方可入仓。(四)有限空间作业实行审批制。作业场所设备要定期吹洗、置换,照明器材使用12V以下绝缘安全灯。作业过程须定时测试设

11、备内含氧量和有毒有害气体。(五)熏蒸作业、氮气储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缺氧和有毒有害气体空间作业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须实行登记制度,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修。(六)作业区域与地面垂直距离超过2米,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其登高设施必须安全有效;严禁五级以上大风或雷暴雨天气室外高空作业。(七)生产场所必须设置移动式安全警示牌。第十五条 直属企业生产作业实行领导带班制,带班领导要到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生产班组带班员须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并做好违章记录。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动火作业要专人操作、专人

12、监护,六级及以上大风禁止动火作业。直属企业要结合库区周边环境,制定外来火源防范措施,加强外来火源管理。第十七条 直属企业须加强对生产作业必需的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应与储粮区域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放,并分类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直属企业露天囤、露天垛和罩棚仓应分区、分组布置。每区总储存量不大于20000吨,每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吨;单个储粮货位规模最大不超过5000吨,露天垛和罩棚仓的堆粮高度不得大于5米。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6米。露天储粮的外表层必须使用防水阻燃材料苫盖。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应加强对粮食筒

13、仓管理,工作塔内应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定期对粮食筒仓的电器设备进行密封防爆和静电防范检查,及时清扫除尘,确保有效降低危险区域的粉尘浓度。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库区电气线路整体布局合理,电气设备临时用电须使用带保护装置的专用配电盘(箱),严禁私拉乱接,对电气线路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仓内照明一律采用防尘防爆灯具,老旧仓房内照明线路必须穿管。机电设备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库区自用高压进户线一律地下铺设,跨越库区的公用高压线路与库内建筑物的水平距离要大于杆(塔)高的1.5倍。变电所、变压器、配电室和配电箱与罐体或连接罐体的管道设施水平距离要大于15米。 对于历史形成的不符合本条标准

14、的,直属企业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证件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二十三条 直属企业药品药剂须专库储存,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地坪高度须高于室外地面0.5米以上,须距离办公区和居住区、水源地30米以上。药品库整体结构必须坚固,具备防盗、防火、防漏、防潮功能,并安装监控;库内具备避光、通风和防静电功能,配置安全防护器材。库外须悬挂药品库管理须知和醒目剧毒标志。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购买药品药剂必须按照总公司集中采购办法执行,严禁自行取货,严禁接收邮寄。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建立药品药剂管理台账,严格领用审批手续。药品药剂须分类、分货位储存,悬

15、挂标签,保持整洁。过期、散溢、渗漏药品药剂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残渣和残液须充分分解后,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在远离水源30米的偏僻处深埋;熏蒸用过的药桶和容器应由厂家回收。非熏蒸期间严禁储存熏蒸药剂。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须配备抽水泵、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灯、苫布、镐、锹、雨衣、编织袋、防汛沙等防汛物资器材。防汛物资和器材实行定点、定量、定人、定责管理,非防汛应急处置任何人严禁动用。第二十七条 直属企业在汛前须检查库区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渠,确保排水畅通。处于低洼位置的库区必须封堵仓门、机械通风口,露天储粮区要设置围堰,防水墙和围堰的高度要高于仓房地坪0.5米以上。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在汛期须加强与防汛部门和气象部门联系,做好汛期预警,实现联防联汛。汛期执行周报制度,逐级上报汛情。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保卫须严格执行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员工三级值班值宿制度,落实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登记,严禁擅离职守。人员、车辆和物资出入库区必须严格检查,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库区。第三十条 直属企业库区铁路专线须专人管理。火车进出库前,应开启道口警示灯和警示铃。车辆停稳后应用铁鞋固定,装卸车作业时车厢门必须有效固定。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库区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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