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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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释义 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 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

2、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 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 无效。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1) 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2)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已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 护人追认方可生效,(3)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4) 夫妻关系存续

3、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 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 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 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 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4、文件 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 为。o释义 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 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本条款的提示点: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 (出让) 或 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 (转让) 。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 国家得无偿划拨地 (划拨) ,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 住房。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

5、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 非用于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 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 地产开发。2、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 一)居住用地 70 年;( 二) 工业用地 50 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 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 ; 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 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

6、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 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 件号外, 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 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 未缴纳完毕土地 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 用证); 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 (以土地作为抵押物 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7、【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释义 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本条款提示点: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 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 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 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优势: (1) 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2) 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3)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劣势:具备延

8、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 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 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 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

9、 力。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o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本条款提示点: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

10、加切 实注意。1、商品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 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 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 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 异。2、层高工净高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 离,净高 =层高-楼板厚度。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3、阳台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

11、根据现行建筑 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 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 用面积之间的联系。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 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强体面积 +阳台面积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 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 千 百拾 万 千百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 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千 百拾 元整。3、

12、按套 ( 单元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本条款提示点:1、计价方式的改革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 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 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信 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 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

13、出收取配 套费、教育实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 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 以拒付。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 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

14、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 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 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 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 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

15、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 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 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 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 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 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 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 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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