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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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协议离婚1、概念协议离婚流程图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 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 31 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 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

4、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2、实质条件 2.1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 也不包括事实婚姻。2.2 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 ”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 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2.3 其他要件必须具备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的法定要件。 “适 当处理 ” 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 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 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

5、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 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 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 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3、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 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 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 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 (镇 )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 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

6、(镇 )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 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 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 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 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省、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7、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 登记处,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 记处, XX 县(市、区 )XX 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 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4、需要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 定: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 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 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 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8、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 )本人的结婚证 ;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 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 )项规定的证件、证 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 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 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5、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 登记按照初审 =受理=审查 =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

9、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 (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10、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 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 “声明人 ”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 人

11、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 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 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 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 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 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

12、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当事人领证签 名或按指纹 ” 一栏中签名 ;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 ”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 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 “ 双方离婚,证件 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6、特殊人群6.1 现役军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 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 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13、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离婚6.2 劳教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劳 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那些实施了违 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 过轻的违法犯罪分子。劳

14、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故对劳动教养 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不同的 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 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所处执行 ” ,再履行离婚登记 手续。6.3 华侨其属于涉外婚姻,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 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 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 (内地 )办理的,男女双方 须共同到国内 (内地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 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

15、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 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 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6.4 驻外人员应比照 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 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 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 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 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如协议离婚双方 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 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 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7、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 离婚来说, “双方自愿 ”是基本条件, “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 ”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 方自愿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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