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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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

4、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 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 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 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 (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

5、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 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 %(含 )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 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2. 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

6、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 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 之(大写数字 )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

7、日起生效。乙方已 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 积数据 ;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 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 (试行 )、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 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 (试行 )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 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 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

8、按 利率计算。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 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 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 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 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 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 30 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 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

9、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 契约之日起 30 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 (利 息计算同第五条 ),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 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 价款及利息 (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 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 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 的房屋进行保修。第十条 乙

10、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 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 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 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 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1、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 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年月签订地点:经办人 (签字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日签订地点: 预售登记机关 (盖章 ):年月日附件、房屋状况 (略 )、共有共用部位 (略 )三、付款方式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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