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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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维修养护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一、本

4、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 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 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 义务和责任。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后生效。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副本 份

5、,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月日签订地点: 附件:电话:传真: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签订地点: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 1 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 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 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1 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 当事人。1 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 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

6、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 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 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 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1 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 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 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1 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 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1 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1 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1

7、 12 天:指日历天。1 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1 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 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 2 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 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 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 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2 2 中标通知书2 3 招标文件2 4 专用合同条款。2 5 通用合同条款。2 6 技术条款。2 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 3

8、 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 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其他语言。3 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 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 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 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 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第 4 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 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 5 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5 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

9、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 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5 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 修养护计划。5 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 相关的档案资料。5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5 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 设备的驻留场地。5 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第 6 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6 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 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 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10、6 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 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 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6 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 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 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6 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 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6 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 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 承担一切费用。6 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 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

11、施工废弃物。6 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 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6 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第 7 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应执行其指示。第 8 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 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后生效。3工作进度第 9 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 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 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

12、已 经批准。第 10 条 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 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 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第 11 条 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 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 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 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 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 12 条 单

13、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 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2 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12 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百分比。12 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12 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 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 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第 13 条 单项维修养护

14、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 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 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 2 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 1 提前的时间。13 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13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3 4 赶工费用和奖金。4质量与检验第 14 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 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 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第 15 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

15、规定和 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 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 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 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 16 条 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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