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业务管理)基层单位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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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单位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现就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层单位所反映的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如下:一、规划搬迁政策1、政府规划搬迁后,企业异地租房重新生产或当前仅有“重置计划、规划”的如何税务处理?处理意见:可以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根据省局、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做好递延收入项目的后续管理,每年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对规划重置结束或期满后应及时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规划搬迁除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外,可附报以下台帐。企业名称: 单位:元年度收入扣除(包括购置资产支出)结余当年规划搬迁收入累计规划搬迁收入当年支出累计支出第一年20 年第二年第

2、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2、异地规划搬迁案例传统规模企业“退城出市”无锡某企业。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整体迁移,操作顺序,先在无锡工商局办理迁出核准通知书,然后到镇江市工商局新区办理迁入核准通知书,再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更名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过后在无锡设立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工商是作为整体迁移处理。该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在江苏无锡签订了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根据锡政发【2008】162号规定建筑物,不可搬迁的生产设备等一次补偿为21700.06万元。截止2010年10月31日 ,该公司已收到18445.06万元,职工安置费发放2021万元,这是其中的一半,另一半在12月31

3、日前发放,约2080万元,剩余款重置了一些资产。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职置支出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搬迁项目正在建设,无法正确计算,请示(1)对搬迁补偿收入如何处理?(2)该单位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448万元,是否能带之镇江在以后的年度中弥补?处理意见:根据该企业所反映的情况,由于企业异地经营正在建设过程中,只要符合政府规划搬迁的条件,且在规定的5年时间内,企业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时,可移交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包括

4、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在无锡设立的分公司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总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征管。3、企业因为拆迁,在收到拆迁补偿之前提前重置资产。5年的时限是指收到补偿款后的5年还是从提前重置资产的时候算起5年?提前重置的资产可以冲减拆迁补偿收入,有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明确?处理意见:按09年汇缴掌握意见办理,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计算。企业重置资产的行为在前,规划搬迁的行为在后,是否可按总局文件执行?企业须提供由于规划搬迁而先期购置相关资产的证明材料,可比照执行。但规划搬迁项目时间应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内。4、关于政策规划搬迁国、地税政策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地税机关仍按原规定执行。国税、地税政策

5、实质上是一致的。二、关于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帐款的如何处理问题?处理意见:债务人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帐款”未能提供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偿还债务的证明材料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三、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如何税务处理?处理意见:对企业因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工作餐,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的管理制度、固定支出标准,并按规定标准、就餐员工人数记录等证明材料而支付给职工食堂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未办职工食堂但统一供应工作餐的应取得对方供应单位的正式发票后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未统一供应工作餐而

6、直接向职工发放的餐费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四、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处理意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金融企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在税前扣除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五、关于部分退城进园企业支付的上下班交通租赁费的如何税务处理?处理意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通租赁费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六、关于职工旅游费如何税务处理?处理意见: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得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因此,对企业组织职工发生的旅游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7、。七、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处理意见:按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补充意见“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权属发生转移而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八、关于“甲供材料”的核算问题?处理意见:在未有新规定以前继续按照市局有关文件执行九、总分支机构管理1、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分配表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1)当年新办的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参加总机构的分配

8、,其是否需要在当地按实进行申报?如果需要申报,鉴定和登记信息是否都要按独立机构进行?(2)按照分配表的计算规则,新办企业第二年上半年无分配系数,那应该按独立企业自行申报还是不进行申报或者进行零申报?处理意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新办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配,税务机关进行总分支机构鉴定,纳税申报为0。第二年按上上年度确认分配比例,如无亦进行无税申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总分机构管理问题。信息产业电子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总机构不

9、给分支机构提供所得税分配表,基层税务机关按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要求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就地缴纳所得税,同意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当否?处理意见:可以。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主管税务机关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分配表的正式税务函件,分支机构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等材料。十、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较难 在具体的征管工作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由于对各企业确定的征收方式不同,造成企业之间税负轻重不均。目前好多新办企业要求申请核定征收理由都是财务核算不健全,这就给我们的确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处理意见:1、新办企业继续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原

10、则上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新办企业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市局的核定征收方法在年底以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十一、填报说明与政策口径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报说明中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这实际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不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是按填报说明做,但纳税人时常以

11、填报说明为依据,打电话来要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使我们工作觉得很被动。处理意见: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不得申报上述税收优惠。十二、中央影视基地划拨给xx有限公司(独立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xx有限公司能否视同接受捐赠处理?其固定资产也不可再计提折旧。当否?处理意见:按2009年所得税汇缴补充意见执行(省局意见)“国有独资企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的土地及房产,企业分别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入帐,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划拨的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由于企业是无偿取得

12、的资产,那么这些资产是否应作为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不作为所得计征所得税,那么,这些资产是否可以摊销或计提折旧?答:对于企业取得的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增加国家资本的,应按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中;其他性质的,应作为捐赠资产处理,按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按相关资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无偿划拨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十三、企业支付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补偿款等,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际

13、操作中如无发票而允许扣除(即使已经列明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据)也是存在执法风险的。因此,具体把握较难(这就是涉及业务虚假凭证合法、业务真实但凭证不合法)。处理意见:关于真实性的把握问题,是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企业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其业务可能是虚假的,应纳税调整。基层税务机关可采取多种方法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如:可向对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外调函,可实地到对方企业核实是否取得上述款项,可查阅企业的银行支付记录,亦可根据行业一般水平作职业判断,亦可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十四、分局有一户设计企业,承接了城市规划设计业务,业务需要到国外某个城市去考察,由于出国业务是通过旅行社办

14、理的,现在的问题的旅行社开出来的发票无法税前扣除并且要另外作为个人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对于这确实是因业务需求出国考察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处理意见:可参阅或按照总局网站2009年8月17日纳税服务司的解答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上述问题关键

15、是划分境内费用和境外费用,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公司的邀请函、飞机票、国外住宿票据等,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旅行社开具的旅游业务发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十五、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租用房屋作为营业厅无法取得发票情况很多?处理意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水电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十六、现金折扣没有发票,只有收据,能否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处理意见: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当时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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