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协议范本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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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 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 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 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 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 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 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 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 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 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 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 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和损害社

4、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 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 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摘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 化、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了劳动 关系的和谐。这种劳动关系的现状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劳动合同立法 的的理论依据,则在于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制的劳动合同关系, 是一种具有从属性质的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从属 性的合同。这是一种不对等和不平衡的关系。劳动合同立法的 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的力量相对平衡,以实现劳动合

5、 同关系长期化和稳定化。为此,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应 该坚持以下原则: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的劳动法应是 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的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 是保护劳动者 ; 劳动合同立法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公平,实现 劳资两利 ; 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强调公权力的介入。【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 ;立法 【正文】 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没有哪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 被社会如此关注,并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引发如此持久激烈的辩 争。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博弈已经 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劳动法制 理念相当薄弱。但这一状况极大地推动

6、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的 深化和发展。这里编发的几篇论文,其作者都曾积极参与过劳 动合同立法的研究和论证,论文所研究的内容都是这次立法中 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作者们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中,曾就相关理论观点做过阐发,并在学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经作者将其观点系统化和理论化之后,作为一批学术成果刊发 在这里,以期能进一步促进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学研究的关注和 讨论,并促进这一讨论更加深入发展。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继劳动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 劳动法律,直接关系到中国劳动关系,特别是个别劳动关系的 基本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基础构成。 这一法律如何制定,不仅涉及到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性质和特

7、点,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劳动法制的走向。本文拟就有关劳动 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特点及 立法要求等基本问题,提出以下分析。 1一、劳动关系状况: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直接动因,是中国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个 别劳动关系亟须规制。经过 10 余年的改革过程,中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初步实现了 从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节的转 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归属企业化、劳动关系 调节市场化和劳动关系规范契约化。 1 但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 尚不规范,目前中国劳动关系的市场运行,是一种不规范的市 场运行。这种不规范突出地表现在中国的劳动法制的不健全

8、。 劳动法制的不健全,首先表现在劳动立法不完善,目前中国的 劳动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许多规定过于 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 ; 其次表现在劳动执法状况不理想,由于多 种原因造成了现有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 有效的保障,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状况非常严重。对此, 1995 年 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劳动法的 贯彻实施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劳动者的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 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 20%,个体经济 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将大部分 劳动合同期限限制在 1 年

9、以内。在内容上,有的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合同试用期,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 额,有的甚至还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 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二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据 2005年 4月 的抽样调查显示, 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 外,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 8 小 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即便是这样,企业还往 往不足额给付,甚至拖欠劳工工资。 2004 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 41%。另据问卷调 查,近一年中, 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

10、3.2 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 2184 元。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 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此外,不 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也被企业克扣工资甚至解雇。三是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 任务多的企业里,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 还将“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三运转”,从而劳动者很少有 正常休息日。另外,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工伤事 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大量非公有制企业 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友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难以 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通过瞒暴工 资总额和职

11、工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五是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没有建立有效的防 范机制,同时对已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也不够。各地普遍反 映,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要走完全部程 序,至少需要一年。 2正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致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 相当的不和谐,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近年以来,中国的劳 动争议和劳资冲突越来越严重,仅仅是经过体制内程序处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以每年 30%的速度递增。据官方统计, 3 从 2001年到 2005 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由 15.5 万件增长为 44.7 万件,涉及人数由 46.7 万 人增长为 68 万人。

12、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从 9847件,涉及劳 动者28.7 万人,增长到 2005年的 1.9 万件和 41万人。值得关 注的是,虽然集体争议件数只占争议总数不到一成,但涉及人 数却持续占据三分之二左右。此外,在上访事件中,劳工问题 占所有不安定因素,如搬迁、土地等的 50%以上。这些数据都表 明:劳资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中国主要的社会矛盾。对此,作 为全国性雇主组织之一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其发布的 民营经济蓝皮书中指出:民营经济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不 容乐观。 4个别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制度在我国正式施行已经 10 余年,但执行状况并不理想。问 题主要表现为:一是

13、没有合同,非公企业签订合同率不到 20%。 二是合同短期化,很多都是一年一签。三是劳动合同不规范, 没有相应的必备条款,工人的权利不明确。四是劳动合同相关 内容得不到落实,比如说欠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痼疾,就是说 我们劳动合同尽管有规定,工资尽管有约定,但是实现不了。 这种情况,严重地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进而影响了企业 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正因为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所以必 须通过国家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目标是 就是要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关系 的长期化、稳定化和和谐化。现实的劳动关系状况,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面 临的问题,便成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现

14、实依据。二、规范从属劳动:劳动合同立法的理论依据 研究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要求,需要明确该法律所调整对 象的性质特点。劳动合同法所要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关 于个别劳动关系规范的法律制度。个别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 的劳动关系,作为个别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文件的劳动合同, 是一种从属劳动合同。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这一从属劳动,使 劳动关系双方达到相对平衡,便成为劳动合同立法的理论出发 点。1. 个别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 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其中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 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关系是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单位和 基本形态。人们在

15、社会生活中所说的劳动关系,直接的和具体 的即是指个别的劳动关系,诸如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 系,都是说的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这一关系的 主体双方劳动者和雇主,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 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其权利义务,或者说,个别劳动法律关系 形成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的形成,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是默示,其 基本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形成合意,即劳动者自愿向雇主 出卖或让渡劳动力,雇主使用劳动力则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力价格。在传统民法的视角看来,这完全是一起公平合 理的劳动力买卖的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履行提供劳动的义 务,雇主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而究竟以怎样的

16、劳动条件 包括工资待遇、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缔结劳动合同,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在劳动法诞生之前,民法所调整的劳动 关系即是以“雇佣合同”的名义而适用民法规定和原则的。但 从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这种看似平等的个别劳动 关系,实际上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因为劳动者与雇主所代表 的资产所有者,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劳动时间等都是由处于经济关系的 中心地位的雇主决定的。作为被人雇用的劳动者,如果你想获 得这份工作,就只能默然地接受雇主的条件。否则,劳动关系 便无以形成。在我国劳动法学界,有论者提出了劳动关系具有“两个兼 容”的特点的理论,即劳动关系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 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 6 笔者认为, 个别劳动关系中的财产性和人身性、以及平等性和隶属性,并 不是“兼具”,而是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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