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业务管理)IMS网络短消息业务技术要求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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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D/T 200保密等级:公开发放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发布200-实施200-发布IMS网络短消息业务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Short Message Service over IMS(V2.0)Q/CT2088-2010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技术标准1Q/CT 2088-2010目 录目 录I前 言III短消息业务技术要求1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缩略语14 业务定义25 业务特征25.1 短消息的应用类别25.2 短消息回执25.3 短消息的有效期25.4 短消息的重发35.5 短消息的长度35.6 短消息的编码格式35.7 短消息的优先级35.8 短消息

2、的定时发送35.9 短消息的群发35.10 缓存短消息下发36 业务编号47 系统架构47.1 模块说明47.2 接口说明48 信令流程58.1 IMS用户注册/第三方注册/缓存短消息下发58.2 IMS用户IMS用户68.2.1 短消息提交68.2.2 短消息下发88.2.3 发送方SMC递送到接收方SMC98.2.4 超长短消息138.2.5 SMC发送短消息失败遇到临时性错误148.2.6 SMC发送短消息失败遇到永久性错误158.2.7 SMC发送回执失败遇到临时性错误158.2.8 SMC发送回执失败遇到永久性错误168.3 IMS用户其他网络用户178.3.1 短消息提交178.3

3、.2 超长短消息提交198.4 其他网络用户IMS用户218.4.1 短消息下发218.4.2 超长短消息下发229 业务实现239.1 iFC设置239.2 组网方式2310 设备要求2410.1 HSS2410.2 S-CSCF2410.3 短消息中心2410.4 ENUM/DNS2510.5 I-CSCF2510.6 终端25附录A SIP协议针对消息处理的XML扩展26A.1 短消息操作类型26A.2 SMML操作结构26A.3 SMML操作参数27A.3.1 成员参数27A.3.2 成员参数29A.4 XML Schema32A.5 SMML实例36附录B SIP与SMPP协议的映射

4、38B.1 参数映射38B.2 失败原因映射39B.2.1 SMPP响应到SIP短消息发送失败原因的映射39B.2.2 SIP响应码到SMPP短消息发送失败原因的映射40B.2.3 SMPP短消息发送失败原因与SIP短消息发送失败原因的映射41前 言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国电信SIP短消息中心设备总体技术要求(V1.0版)、中国电信SIP短消息中心SIP SMML接口技术规范(V1.0版)和3GPP2 X.S0048-0“Short Message Service Over IMS v1.0” 的相关内容,结合中国电信IMS试点的相关成果和经验进行编写,随着技术和业务的发展,还将制定后续的相关标准。

5、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钮颖彬 吴琳IMS网络短消息业务技术要求IIIIMS网络短消息业务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电信基于IMS网络的短消息业务定义、业务特征、业务编号、系统架构、信令流程、业务实现和设备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基于IMS网络的短消息业务的开发和部署。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企业技术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企业技术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

6、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国电信SIP短消息中心设备总体技术要求(V1.0版)中国电信SIP短消息中心SIP SMML接口技术规范(V1.0版)Q/CT 2282-2010IMS网络技术体制Q/CT 2094-2010IMS网络SIP协议总体技术要求Q/CT 2095-2010IMS网络Cx/Dx(Diameter)接口技术要求中国电信基于固定电话网的综合信息系统与无线市话短消息系统的互联规范YD/T 1220-2002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扩展短消息实体与短消息中心的接口协议技术要求RFC3428Session Initiation

7、 Protocol (SIP) Extension for Instant Messagingdraft-bakker-sipping-3gpp-ims-xml-body-handling-00Specification of 3GPP IM CN Subsystem XML body handling3GPP2 X.S0048-0Short Message Service Over IMS v1.03GPP TS 23.204Support of 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 over generic 3GPP Internet Protocol (IP) acce

8、ss; Stage 2 (Release 7) v7.5.03GPP TS 24.341Support of SMS over IP networks; Stage 3 (Release 7) v7.2.03GPP TS 29.328IP Multimedia (IM) Subsystem Sh interface; signalling flows and message contents3GPP TS 29.329Sh Interface based on the Diameter protocol; protocol detailsSMPP Developers ForumShort M

9、essage Peer to Peer Protocol Specification v3.43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ASApplication Server应用服务器CSCFCall Session Control Function呼叫会话控制功能HSSHome Subscriber Server归属用户服务器iFCInitial Filter Criteria初始过滤准则IMSIP Multimedia SubsystemIP多媒体子系统I-CSCFInterrogating CSCF查询-呼叫会话控制功能MGCFMedia Gateway Control Function媒体网

10、关控制功能PHSP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个人手持机系统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公共交换电话网络P-CSCFProxy-Call Session Control Function代理-呼叫会话控制功能SIP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会话初始化协议SMCShort Message Center短消息中心SMGWShort Message GateWay短消息网关SMMLSIP Message XMLSIP协议针对消息处理的XML扩展SMPPShort Message Peer to Peer

11、 Protocol Specification短消息点对点协议SPTService Point Trigger业务点触发器SCSCFServing CSCF 服务-呼叫会话控制功能UEUser Equipment用户设备URI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统一资源标识符4 业务定义基于IMS网络的短消息业务是在IMS用户之间、IMS用户与其他网络用户之间传递文本信息的一种服务。5 业务特征5.1 短消息的应用类别(1) IMS用户IMS用户IMS用户与另一个IMS用户之间互相发送短消息。短消息将经过短消息中心(SMC)转发。(2) IMS用户其他网络用户IMS用户向其他

12、网络(PSTN、PHS、软交换、CDMA、其他运营商)用户发送短消息。短消息将经过短消息中心、短消息网关(SMGW)、其他网络短消息系统转发。(3) 其他网络用户IMS用户其他网络(PSTN、PHS、软交换、CDMA、其他运营商)用户向IMS用户发送短消息。短消息将经过其他网络短消息系统、短消息网关、短消息中心转发。5.2 短消息回执发送方用户可以设置是否需要短消息回执。当接收方为IMS用户时,短消息回执由接收方短消息中心提供。当接收方为其他网络用户时,短消息回执由接收方网络提供。短消息中心之间、短消息中心和短消息网关之间,短消息回执是必选的。5.3 短消息的有效期短消息的有效期是指短消息由短

13、消息中心第一次发送到短消息被短消息中心从发送队列中删除的时间间隔。发送方用户可设置希望的短消息生存周期。短消息在短消息中心的最长生存周期由短消息中心决定,缺省为48小时,该值可根据运营的需要进行灵活设置。当有效期逾时,短消息中心应将消息从发送队列中删除,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到短消息信息库中,并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产生回执。当发送方未设置有效期、设置的有效期早于短消息中心的当前时间、或设置的有效期超过短消息中心设置的最长有效期,应以短消息中心设置的缺省值为准。回执的有效期在短消息中心设置。若回执在此有效期之后到达,将被短消息中心自动抛弃。回执有效期缺省为49小时。5.4 短消息的重发用户发送的短消息

14、因某些临时性错误而发送失败时,短消息将被缓存在短消息中心,并由短消息中心进行重发。短消息中心应能够按照运营需要灵活设置重发策略,包括根据网络侧返回的不同错误响应、不同应用类别、不同时间段对重发次数和重发间隔进行设置。短消息的重发在接收方收到短消息或短消息超过有效期之后停止。如果最后一次重发时间和有效期到期时间恰好重合,短消息中心需完成最后一次重发。5.5 短消息的长度短消息包含的内容长度根据运营需求规定。参照现行CDMA网络短消息长度要求,规定IMS短消息若不含中文单条最大长度为160个字符(使用单字节编码),若含中文单条最大长度为70个字符。终端应支持用户一次性输入超过规定长度的内容。对于超长短消息,发送方终端将按照规定长度对消息进行拆分(须保证拆分后的内容不出现乱码),并在每条拆分的消息中增加拆分信息,拆分后的短消息若不含中文单条最大长度为154个字符(使用单字节编码),若含中文单条最大长度为67个字符;接收方终端依据拆分信息,将被拆分的短消息进行合并。短消息中心应在消息递送过程中保留拆分信息。终端进行超长短消息拆分时,应向用户提示拆分后的短消息数目。5.6 短消息的编码格式短消息中心和终端应支持A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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