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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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

3、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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