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规制度摘录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5410448 上传时间:2020-06-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主要法规制度摘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主要法规制度摘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主要法规制度摘录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令18号)摘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

2、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

3、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

4、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

5、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摘录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6、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三、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切实加强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的通知鄂综考20095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加强2009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0948号)、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2008版)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整顿和治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湖北考区)考风考纪建设中的薄

7、弱环节,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CET考风考纪建设工作。各考点要统一认识、规范管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考风考纪建设的各项工作。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职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履行法定责任的高度重视考试工作。二、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考点应积极争取校领导和相关院系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将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纳入学校的工作职责,切实把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层层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和职能部门与院系、院系与班主任、辅导员、教务部门与监考教师、考生要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和考试诚信承

8、诺书,真正将考试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三、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考点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鼓励学生树道德之风,立诚信之本,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学生。要让考生真正认识到考试作弊是一种耻辱,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人生的污点。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广播台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学生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教育学生既要自觉遵守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防范和制止他人违纪作弊,如发现有作弊的线索、迹象和动向,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相互监督的考试环境。四、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考点要会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考点周边环境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

9、买卖答案的行为,禁止张贴买卖答案和出售作弊工具的广告。要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加大考场屏蔽设备和监控设备的投入,坚决杜绝隐形耳机和手机等高科技作弊。考试期间要加强巡视检查力度,加大对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查处,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事件的发生。考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五、严格监考人员的评聘和管理。所有参加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点监考培训和对监考人员认真实施“考评”的管理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上岗。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核查每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是否与考场核对单一致,仔细辨别考生身份证的真伪。发现考生作弊必须立即制止并迅速处理,对确认有

10、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严格按照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执行。六、加强楼层协管和考点巡视监考力度。考试期间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将考场巡视管理合理分配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增加巡视员和楼层协管员协助考点领导做好考风考纪教育与管理,督促监考人员高度负责,做好监考工作。七、充分发挥考场办公室的协调作用。考试前,各考点成教学院和高职学院院领导、班主任要对参加考试的班级进行责任划分,加强考前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试期间,成教学院和高职学院的领导亲临考场管理办公室,协助完成考试实施工作。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要当场进行处罚和公示,绝不姑息迁就。八、完善考风考纪奖惩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将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考点考试实行红黄

11、牌制度,对红黄牌警告的考点将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对管理严密,考风考纪建设成绩显著的考点,省教育考试院将实行奖励制度。(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点予以黄牌警告:1. 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 阅卷时,有少数考场(不到五分之一的考场)被认定为抄袭、雷同答卷的;3. 考生带走答卷(答题卡)无法追回的;4. 其他违规情况构成黄牌警告的。(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点予以红牌处罚:1. 发生试卷泄密或遗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的;2. 考试中出现大规模违纪作弊行为;3. 接收非法报名点的集体报名;4. 上报的数据出现严重错误或其他严重的工作

12、失误; 5. 在黄牌警告期间又出现应当给予黄牌警告问题的;6. 其他严重违规情况构成红牌处罚的。对被黄牌警告、红牌处罚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凡被黄牌警告的考点,必须写出整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综合考试办公室备案,在下次考试报名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派出检查组对考点进行专项检查,整改达到要求的,方可进行考试工作。凡被红牌处罚的考点,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该校CET考点资格。被红牌处罚的高校若想恢复考点资格,须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重新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派出检查组对考点进行检查,整改达到要求的,批准后方可恢复考点。九、加大对违纪违规考

13、生的处罚力度。从2009年开始,被认定为作弊和答卷雷同的考生,将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考试成绩,同时一年内不允许参加CET考试。十、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同作弊的,当即取消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因监考教师监考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考场内出现大规模的雷同卷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取消参加国家考试监考工作的资格。十二、CET考务管理人员擅自接收培训机构非法报名(社会考生)、利用考试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和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14、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考试前,省教育考试院将加强与宣传、公安、保密、无线电委员会、纪检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净化校园网,加强对互联网上涉及CET有害信息的监控和处理,同时加强对考试中利用通过无线电发送答案或播报答案行为的防范与打击,联合公安部门对考点周边网吧的监管和巡查。十四、省教育考试院将成立考风考纪督察小组。一是认真检查考点高校校园和周边是否存在未被清除的买卖答案的小广告;二是监督考点对考务工作培训的落实情况;三是检查考点高校保密室试卷安全保密值班情况;四是检查考点校领导和各院系签订责任状的落实情况;五是检查考点

15、高校是否粘贴违规公示栏和举报电话;六是考试期间,检查考点高校的校级和院系领导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全部到位;七是检查考点高校屏蔽设备和监考大师投入使用的情况;八是考试期间,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工作。对以上没有列举到的情况,督察小组有权对关系到考风考纪管理的其他相关方面提出相应的检查要求。四、武汉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武科教200410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武汉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考试违规学生给予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2.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3.闭卷考试前,拒不将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闭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告诫仍发现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材料(学生尚未偷看或抄袭)的;4.考试过程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