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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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合同编号: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乙方(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零一零年十月使用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与北京市

4、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时使用。2.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 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 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 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 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 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X”,以示删除。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 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北

5、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6、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 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 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 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位于【号楼】【幢】

7、【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 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 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 当于 7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 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 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

8、日常维修、养护和管 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 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5. 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 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 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 其他服务事项: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1.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五;2. 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 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 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

9、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 / 平方米月;【办公 楼】: 元/ 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 平方米月;【会所】:元/ 平方米月; 物业: 元/ 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详见附件七。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 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 ­­­­­­­­­­ 银行签订前 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 主一卡通”内预存 ­­­

10、­­­­­­­ 个月(不超 过 12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1. 筹备组成立满 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 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 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

11、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 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 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 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 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 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 费。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 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 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第

12、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 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 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 理费】元、【装修保证金】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 】元外, 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 7 日内将装 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 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 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 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

13、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 用。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 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 促的权利;3.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 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4.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 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6.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7. 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 配合;8.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4、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 务责任;2. 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3.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 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4. 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 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 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 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 改正;6.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 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

15、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 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 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 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7.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 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8.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章 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 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 起,本合同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 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 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 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 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 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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