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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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假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有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和学历工资,本办法中所称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以及保险福利。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准绩效工资:(一) 计时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4/3)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二) 效益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2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三) 计件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4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指员工

2、所在部门的部长或所在工厂的厂长。第二章 法定假管理办法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员工每年可享受法定假10天:元旦 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 3天。第七条 员工在法定假期间,领取全额工资。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司龄满1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司龄的不同,年休假分为以下两种:(一) 司龄不足15年的,每年年休假为3天;(二) 司龄为15-25年的,每年年休假为5天。第九条 员工申请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批。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延后休假。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

3、务、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第十一条 年假应在当年内休完,跨年度作废,且必须连续使用。第十二条 员工在享受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第十三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只领取基本工资。第十四条 员工放弃年休假而坚持工作的,公司应按照实际放弃的休假天数补发全额工资。第十五条 员工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十二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权利。第四章 倒休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运转工人因工作连续运转将会累积一定的倒休假,四班三运转工人全年倒休假共计十三天。第十七条 运转工人倒休由分厂或公司统一安排。第十八条 运转工人主动放弃倒休假而坚持工作的,公司应按照实际放弃的倒休天数补发全额工资。第五章 病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第二十条 员工申请病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10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10天的需经公司高管批准。单位负责人申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3天以上的,需由总裁批准。第二十一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领取基准工资的50%。第二十二条 员工连续病假一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60天,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按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第六章 工伤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负伤(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期限的工伤假,工伤假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确定。第

5、二十四条 员工工伤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第七章 事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第二十七条 员工申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10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10天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单位负责人申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主管高管批准,3天以上的,需由总裁批准。第二十八条 员工事假期间扣除全额工资。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第八章 婚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第三十一条 到达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

6、受婚假1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第三十二条 员工婚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第九章 丧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第三十四条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给予三天的丧假。第三十五条 员工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第十章 产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女性员工正常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第三十七条 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的,可享受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可享受假期45天。第三十八条 享受产假须及时交付医院的证明,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第三十九条 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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