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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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

2、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

3、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

4、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三章申请和评价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

5、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6、,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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