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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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99B 04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XXXXXXXXX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41/T XXXXXXXXX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46实地勘查57勘测定界及查证地类68耕地破坏程度评价69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710报告编写及图件8附录A(规范性附录)耕地损毁程度评价指标及损毁特征、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表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地质调查院、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工程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元庆、秦正、谷志云、袁俊芳、王涛、黄先栋、郧文聚、吴克宁、马孟华、李晨、张军营、潘小娜、刘淑霞、章煜、张合兵、冯路远、刘瑞峰、吴昆霖、谷新伟、谷瑞娟、裴贝贝、蔡春楠、邢永强、陈勇、张技、刘言东、李光、王显峰、王幻想、高芳芳、王学文。10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总则、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实地勘查、勘测定界及查证地类、耕地破坏程度评价

3、、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和报告编写及图件。本标准适用于非法占用耕地或人类的不当形为造成耕地挖损(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压占(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地表硬化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塌陷(在地下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地表塌陷等)和污染(对耕地被污染)等情况进行鉴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壤样点检测化验)等类型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破坏鉴定工作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00 量和

4、单位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NY/T 1120 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634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TD/T 10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31(所有部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

5、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9 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耕地破坏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挖损、塌陷、压占或污染,致使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或间接损毁,导致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3.2耕地挖损指擅自在耕地上采矿、挖沙、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摧毁,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3.3耕地塌陷指在未取得临时用地等相关合法手续的耕地下采矿、掏洞等导致耕地地表沉降、变形和裂缝,造成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3.4耕地压占指擅

6、自在耕地上建房、建厂、建窑、硬化地面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其他物料等,造成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3.5耕地污染指向耕地抛洒排放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造成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3.6耕地破坏鉴定指由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耕地破坏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对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交的耕地破坏鉴定申请材料开展的耕地破坏数量、破坏程度和耕地破坏重置成本的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3.7耕地破坏行为人指未经具有批准用地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压占、挖损、塌陷和污染等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或个人。3.8耕地破

7、坏鉴定机构指在耕地破坏案件行政监察或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中的耕地破坏问题,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3.9耕地破坏鉴定人指隶属于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具有耕地破坏鉴定执业资格,在耕地破坏案件行政监察或诉讼活动中,依法对案件中的耕地破坏问题进行测量、查证、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报告的人。3.10指界指鉴定人在对破坏的耕地进行现场勘界测量时,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和耕地破坏行为人共同指认违法用地边界的行为。3.11鉴定报告指耕地破坏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耕地破坏面积、耕地破坏程度和耕

8、地破坏重置成本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测量、查证、鉴别和判断而作出的专业性鉴定文件,是行政监察机关或法官借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4 总则4.1 鉴定目的为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有效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强化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地鉴定耕地破坏面积、耕地破坏程度和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及时出具鉴定报告,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提供重要证据。4.2 鉴定范围耕地破坏行为人未经具有批准用地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和破坏的全部土地面积。4.3 鉴定申请委托日期为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日期。4.4 鉴定任务包括以下具体任务:准备工作、资料

9、收集、实地勘测、查证地类(基本农田)、耕地破坏程度评价、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编写、图件编制、鉴定报告提交及存档备案。4.5 鉴定原则4.5.1 依法鉴定耕地破坏鉴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4.5.2 中立鉴定鉴定机构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活动时,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不受耕地破坏鉴定关联方的左右。4.5.3 规范鉴定鉴定机构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4.5.4 及时鉴定鉴定机构在接到耕地破坏鉴定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10、不得延迟,有特殊情况应做出书面说明。4.5.5 真实鉴定鉴定机构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运用土地科学技术和知识进行非法占用和破坏的耕地勘测、查证、鉴别和判断,不得弄虚作假,应实事求是,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4.6 鉴定依据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管理与管制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4.6.2 国家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管理与管制破坏耕地行为的政策。4.6.3 国家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发布的耕地保护、管理与管制破坏耕地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4.6.4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

11、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及其他资料。4.6.5 相关部门发现、查处耕地破坏行为人违法占地造成耕地破坏的相关资料。4.6.6 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提交的耕地破坏鉴定委托材料。4.7 鉴定程序开展耕地破坏鉴定的程序具体包括:a)准备工作;b)资料收集;c)实地勘查;d)勘界测量;e)查证地类及基本农田;f)耕地破坏程度评价;g)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h)报告编写与图件编制;i)提交鉴定报告;j)备案存档。4.8 其他要求4.8.1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4.8

12、.2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4.8.3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8.4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按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回避。4.8.5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依法接受监督。4.8.6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耕地破坏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耕地破坏鉴定人有违反耕地破坏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4.8.7 耕地破坏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3、,并提供委托耕地破坏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4.8.8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耕地破坏鉴定权益方应对所提供的文字及图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 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5.1 组织准备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在接到耕地破坏鉴定任务委托后,鉴定机构应及时指定23名鉴定人,成立耕地破坏鉴定技术小组,负责该项耕地破坏鉴定工作。5.2 工作方案制定根据耕地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等破坏类型,结合委托鉴定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耕地破坏鉴定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料情况、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及主要成果等。5.3 表格准备制定耕地破坏鉴

14、定调查相关表格。5.4 仪器工具准备包括测绘类仪器、采样类工具及交通工具等。5.5 资料收集收集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涉及鉴定地块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应加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公章)、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图件、土壤普查报告(或土壤志)和乡(镇)社会经济资料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原则上应同时提交电子数据)。6 实地勘查6.1 调查方法现场调查应采用走访座谈、现场勘察、遥感调查等方法。6.2 基本信息调查包括行政区域、权属(县、乡(镇)、行政村及村组)、面积、破坏类型、破坏时间、地表物质组成。6.3 自然条件调查6.3.1 地理位置:包括调查范围所在县(市/区)、乡

15、(镇)、行政村的位置、地理坐标、交通状况。6.3.2 地形地貌:包括地形地貌、地表形态、海拔高程等。6.3.3 气候:包括降水、蒸发、日照、温度、积温、最大冻土深度、无霜期、风向与风速等气象特征。6.3.4 土壤:包括土壤厚度、土壤类型、土壤肥力及典型土壤剖面图等。6.4 指界指界日确定后,应提前3天通知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和耕地破坏行为人。耕地破坏行为人如对指认的违法占地边界有疑议的,应提交有裁决权的仲裁机构最后裁定。指界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相关指界人不能按时到场,则视为弃权。6.5 耕地破坏信息调查6.5.1 塌陷耕地包括塌陷最大深度、坡度、积水面积、积水最大深度、塌陷坑直径、塌陷坑深度、土地利用状况、裂缝宽度、裂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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