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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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DICS 03.060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标准LD/TXXXXXX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目 次前言3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参保登记14.1用人单位参保14.1.1参保登记14.1.2变更登记15.参保缴费25.1基数核定25.2费率确定25.3保费征收26.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管理26.1协议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26.2工伤医疗管理36.

2、3辅助器具配置管理37.工伤康复管理38.工伤保险待遇审核48.1待遇资格确认48.2医疗(康复)费用审核48.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48.4伤残待遇审核48.5工亡待遇审核58.6先行支付审核58.6.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58.6.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事故伤害59.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9.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59.2专项经费审核支付510.工伤预防管理610.1工伤预防项目申请610.2工伤预防项目实施610.3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610.4工伤预防项目结算610.5工伤预防专家库611.基金财务管理711.1收入管理711.2支出管理711.3预算管理711.4决算管理712.信息

3、管理713.监督管理713.1稽核713.2 稽核处理813.3监督814.权益记录与服务915.档案管理915.1认定鉴定档案管理915.2业务档案管理9资料性附录10附录A社会保险登记表10附录B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11附录C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12附录D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13附录E工伤保险验证审核表14附录F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15附录G缴费基数确认名册16附录H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17附录I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17附录J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18附录K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19附录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20附录M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21附录N

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22附录O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23附录P伤残待遇核定表24附录Q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25附录R工伤保险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26附录S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27附录T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28附录U工伤预防项目费结算申请表29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李常印、刘璐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的范围、

5、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工伤医疗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康复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权益记录与服务、档案管理,以及资料性附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引导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768-2011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GB/T 27769-20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9-2015

6、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1596-2015 社会保险术语 GB/T 32621-2016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276-2017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GB/T 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GB/T 35616-2017 社会保险岗位分类 GB/T 35617-2017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 3.术语和定义GB/T 31596-2015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参保登记 4.1用人单位参保4.1.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

7、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登记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用人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用人单位成立、终止的信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执行。4.1.2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更时,需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登记部门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部门进行申报并办理信息变更。4.1.3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8、表,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登记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核实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应参加保险项目的登记、申报工资和缴费、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生成工伤保险验证审核表,并会同征缴部门和稽核部门确定审核结果。5.参保缴费5.1基数核定征缴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缴费基数确认名册,由用人单位确认。5.2费率确定-登记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

9、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按照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确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5.3保费征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传送给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收款后向经办机构传送到账信息,转交相关收款凭证。6.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管理6.1协议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组织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备案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告,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维护,并定期公布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受到事故伤害的

10、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对已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联网结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相关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和协议约定,对协议机构履约、救治、费用支出及服务情况进行网络监控和实地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和服务保证金等挂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审核向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支付的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和康复医疗费,采取月度结算和年度清算方式进行结算。6.2工伤医疗管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

11、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在驻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备案后可在驻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6.3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

12、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可以到市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安装、维修、训练、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国家和省

13、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换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予以更换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再次配置,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更换(配置),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7.工伤康复管理-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按照有关工伤康复服务规范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工伤康复评估机构确认,

14、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按照国家有关工伤康复服务规范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工伤康复期。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月,需要继续康复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工伤康复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在诊断时要区分“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从工伤职工“入院诊断、康复治疗、费用结算”三个阶段划分,将工伤伤情和非工伤伤情进行票据分割,并严格按照有关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医疗卫生常规,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用材、合理收费。-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交通、食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部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可向肢体骨折或韧带肌腱损伤、脊柱脊髓损伤、重型颅脑外伤及烧伤后瘢痕增生的工伤职工发放康复权益告知书,对有康复意愿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备康复价值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康复治疗等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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