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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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序号行业类别责任清单1-1民政服务机构(名称)1.依法生产经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3.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重点突出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6.落实安全保障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的有效实施;7.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有效控制生产风险,依法开展隐患排查与综合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8.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9.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10.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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