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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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探讨在我国,仅不可移动文物就有76万处,而散落在各地、未登记在册却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更是难以计数。文物保护不纯粹是某家单位或机构的事,也不仅仅是某个专业群体的事,而是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起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当下一项极为必要的政策措施。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公共文化事业,体现了公共利益,所以社会力量的公益性,决定了社会力量应该也可以参与承担文物保护的工作。但是,如何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依然需要我们进行不断探索。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在整体上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力量的整体调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参差不齐的情况依然存在。第二,各种

2、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方式创新不足,传统方式的作用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第三,在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中,社会力量如何得到优化和发展,这是其持续从事这一工作的关键所在。根据现有的法律条规和中央相关政策,总结各地近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可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三项对策性的思考。 一、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 在社会基础层面上,这和经济发展水平、民众公益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从具体操作来说,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和观念转变力度。通过各种新旧媒体和宣传形式向城乡广大民众传递出明确的信息:文物资源由人民创造,由人民保存,由人民传承。在政府承担主导职能的同时,社会力量承担积极

3、参与的职能。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必然的基本分工制度。通过观念转变,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投入热情;通过观念转变,鼓励政府部门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工作和职责依法依规地转给可靠的社会力量。二是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文物公共政策时,要通过多个环节、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认真吸取,真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目前看来网民和专家的意见是最为值得重视的,所以一定要真正通过有效方式采集全、吸收好、回馈到。三是建立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组织网络。由各省文物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学生团体和热心人士组织各省文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承担文物保护、文物调查、监督检查、宣传教

4、育等公益工作,各地、县也组织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志愿者协会。这样形成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组织网络,并建立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志愿者协会。目前这一工作在有些省份取得很大成就,有的地方还没有起步,进一步加强督促推进是必要的。四是支持和规范收藏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收藏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实际上是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力量的主体部分。建立和完善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资助和培训机制,推动这一机制不断扩大功能和覆盖面。在尊重收藏行业一些客观事实和传统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税收等手段对收藏行业规范和支持、鼓励并重。五是建立和利用好国家、省市、市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多级信息平台,成为文物工作信息的重要

5、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平台具备多种即时功能,并和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上。六是运用好法人治理结构,使社会力量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公共文化机构中深入推广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咨询等职能。这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条件。运用好这一条件可以迅速地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合法合规地发挥其强大的作用。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地方贤达进入博物馆等法人治理结构,效果往往比较好也比较大。 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方式尚有较大创新和改进空间 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已经成为当前文物工作中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社会组织在参与文

6、物保护领域具有很大的作为发展空间。首先,扩大社会资金投入运用。我国许多地方财政力量不足,能够投入文物保护利用的很少。中西部一些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往往也是贫困县,资金需求和政府财力之间的缺口非常大,导致许多文物保护状况极差。可以在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政企权责的基础上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BOT和PPP都是可以采取的融资形式,对于财力不足的地区来说,前者的可行性更大一些。其次,运用购买服务、补贴奖励等办法促进文物保护。随着各地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各级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使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通过给予文物保护志愿者补贴奖励,加强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

7、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要突破目前补贴奖励仅具象征意义的数额,使这些补贴奖励具备真正的生活保障意义。再次,运用众筹、众包等新的模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和项目运营模式虽然存在某些问题,但仍然代表重要的创新方向和发展方向。文物保护利用完全可以借助这些新的形式。目前最为简捷且立竿见影的办法之一是通过众筹,解决私人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让社会力量助力文物保护和传承。 三、创新机制使得社会力量获得应有的可持续回报是关键所在 在我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的大局下,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工作格局是必然的。为此,持续激发社

8、会创造力和创新机制很重要。一方面,要制定文物使用权出让细则,获得一定使用权是社会力量得到回报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需说明的是,获得的使用权应该使社会力量获得超过投入的回报,这是产生良好影响和保障持续投入的前提;使用权的行使应有所规范,要避免和文物不相宜的运用方式;使用权的行使必须以文物安全为首要原则,为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和提前设计预防措施。另一方面,根据自愿进入、退出的原则,制定投资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

9、。虽然文物保护是历史责任、公益责任,但社会力量投入仍然需要得到法律规章保护。充分考虑到文物保护的特殊性,研究制定投入退出的制度是必要的。其中非常关键的是要研究从个人、企业资产转化为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的环节和可回转的条件和机制。同时,还要鼓励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进行深度长期的商业合作。运用社会力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文物利用的重要方式。由文物单位提供文物资源和品牌,由社会力量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市场营销,是目前较为流行且效果可观的合作方式,双方俱可得到较好的回报。 随着我们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并建立多种文物保护奖励办法的出台,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的各种法规进一步完善优化,在我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的大局下,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新工作格局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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