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4844067 上传时间:2020-06-09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59.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智慧能源ABS深交所反馈回复.docx(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对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函之回复xx证券交易所:收悉贵所于2017年6月1日反馈之“关于对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函”,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针对审核意见逐项与xx智慧能源及各方进行了核实确认,现对反馈意见答复如下:一、 关于基础资产1. 根据项目材料,宝应xx、连云港生物质和如东热电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的有效期限在本专项计划期限之内,(1)请管理人披露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的具体到期时间,并说明相应的续签安排;(2)请管理人在计

2、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披露该部分现金流的金额及占比;(3)建议设置无法续签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并进行风险揭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答复:(1)各原始权益人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的具体到期时间如下表所示:原始权益人名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并网调度协议有效期宝应xx2020年2月28日止2021年7月30日止东台热电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8月28日止如东热电2019年7月31日止2019年12月28日止连云港生物质2020年3月28日止2022年2月1日止连云港鑫能2020年12月1日止2022年4月30日止对相关合同的续签,协议中均有明确的条款安排,如供售电合同7.4条中规定合同期满前

3、3个月,双方应就续签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网调度协议“协议的生效与期限”的相关章节,也规定了合同到期前1-3个月内双方进行商谈。各原始权益人均为所在区域唯一供汽供电来源,历史上相关合同续签均按时完成,不存在未能续签的情况,未来按时续签可预期。相关情况已在计划说明书第六章 6.1节基础资产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2)假设专项计划在2017年8月成立,存续期为3年,在专项计划到期时的2020年8月,将有4家电厂的合同超过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外的现金流占基础资产整体现金流的比例计算如下: 合同有效期外时间现金流规模宝应xx2020.3-2020.85,711.80如东热电2019.8-2020.87

4、,286.75 连云港生物质2020.4-2020.86,305.97东台热电2020.8-2020.8511.91合计现金流19,816.43在基础资产总现金流占比15.21% 上述内容已在计划说明书第六章 6.2节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中进行补充披露。(3)专项计划将原始权益人不能续签相关合同设置为加速清偿事件,在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的“加速清偿事件”中进行了阐述:对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且计划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将严重影响基础资产的回收,包括但不限于电网公司不与原始权益人续签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提前终止等情形。因此当合同不能续签,在该加速清偿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专

5、项计划将终止并清算作为风险缓释措施。相关风险提示已在计划说明书第十章第一节“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中第三条“收费收益权灭失风险”中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内容为:目前原始权益人的购售电合同有效期可能无法覆盖专项计划存续期,需要在现有合同到期后和电力公司进行续签。根据行业惯例,原始权益人将在计划存续期内与电力公司续签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若该等协议无法按期续签,电力公司可能拒绝接收有关发电而导致收费收益权存在灭失的风险。目前原始权益人合同有效期外的基础现金流预计将占基础资产存续期现金流的15.21%,专项计划将可能由于合同不能续签进入加速清偿程序,提前终止并清算。2. 关于购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

6、议,请管理人和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1)核查原始权益人与付款方的合同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和进行债务通知的相关约定,如存在相关约定,请管理人说明落实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核查是否存在,如果用电量不满足需求,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核查合同是否存在类似抗辩条款,说明如何缓释相关风险;(3)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答复:(1)根据原始权益人分别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并经管理人和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协议中有关限制债权转让和进行债务通知的具体约定如下:原始权益人分别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不

7、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方必须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不得强加给合同另一方任何更多的法律义务或本合同以外的义务。”如东热电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签订的南通电网并网调度协议、东台热电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签订的江苏东台苏中环保热电并网调度协议、连云港生物质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签订的连云港电网并网调度协议及连云港鑫能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均约定:“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虽然上述协议约定了原始权益人转

8、让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应征得合同对方同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及结合本次专项计划交易文件的约定,计划管理人和律师认为,原始权益人对其生产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该权益属于一种物权,且原始权益人基于对电力的所有权而享有收益的权能。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仅为原始权益人实现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向合同对方收取电力上网电费从而实现收益权。因此,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转让的基础资产系特定期间内的电力上网收

9、费收益权而非合同债权,并不涉及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亦未强制要求原始权益人就转让基础资产事宜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通知相关债务人,故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无需征得上述协议项下的合同对方的同意或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通知相关债务人。此外,管理人在主定义表和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对加速清偿事件的定义进行完善,增加“基础资产转让被主管部门认为不合法或不合规”。如果基础资产转让在合规性上出现障碍,专项计划将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作为该类监管风险的缓释措施。并在计划说明书首页重大事项中进行该项风险提示,充分向投资者披露风险。披露风险内容为:基础资产灭失风险,本次项目基

10、础资产为产品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因从事发电业务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购售电合同等合同约定(包括目前已签署及未来合同期满将要续签的合同),对宝应xx、如东热电、东台热电、连云港生物质以及连云港鑫能享有的全部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如果电力主管部门对基础资产的转让存在异议,或者合同到期后无法按期续签,电力公司可能拒绝接收有关发电而导致收费权存在灭失的风险,专项计划届时将进入加速清偿程序而提前终止。(2)根据原始权益人分别参与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并经管理人和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协议中不存在如果用电量不满足需求,付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及其他类似抗辩条款。原始权益人分别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订

11、的购售电合同均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向原始权益人预结付电费,次月26日或之前支付100%上月预结付电费。支付日为节假日时,支付日顺延;江苏省电力公司延期支付时,每天按迟交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目前有效期内的供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请见附件一。3. 根据项目材料,原始权益人发电设备、设备占地及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原始权益人承诺部分出售基础资产对价用于偿还上述抵押担保或负担的部分贷款及利息,以解除原始权益人名下设备、用地及房屋存在的抵押。(1)请管理人具体明确解除抵质押的流程及安排,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披露;(2)请管理人确认是否已就提前解除抵质押与银行进行过沟通

12、,并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解除抵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答复:(1)对于存续期内的贷款,原始权益人出具了贷款到期不再以发电设备、设备占地及房屋为抵押物进行续贷的承诺函,在贷款到期后,相关抵押物自动解除抵质押。承诺函请见附件二。在专项计划中的交易文件收款账户监管协议中规定,原始权益人在接受基础资产转让对价时,将等于存续期抵质押贷款的金额划入收款账户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偿还抵质押贷款。在贷款到期日,监管银行将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向借款银行账户偿还贷款。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其相应债务得到清偿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其在相应债务项下的所有抵押担保措施。相关内容已在计划说明书第六章6.1节基础资产情况中第二款基础资产

13、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在贷款到期日,监管银行将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向借款银行账户偿还贷款。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其相应债务得到清偿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其在相应债务项下的所有抵押担保措施。(2)原始权益人已经和银行沟通。由于银行出具同意函难度较高,因此本次专项计划中设置了收款监管账户,从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中,将等于抵质押贷款的金额划入收款账户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偿还抵质押贷款,确保基础资产的正常存续。截至本反馈出具日,原始权益人的抵质押贷款余额尚存宝应xx的3,7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月10日;以及连云港鑫能的862万元,贷款到期日

14、为2020年4月8日。实际金额较小,并且交易机构中设置了收款账户监管账户,风险可控。在计划说明书中第十章风险揭示和防范措施中10.1节补充了风险提示和缓释措施如下:“7、原始权益人设备占地及房屋存在抵质押权利限制的风险截至计划说明书签署日,原始权益人名下设备、用地及房屋存在如下抵押担保情形:宝应xx以其设备占地及房屋向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偿还最高额度不超过3,700万元的贷款本息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鑫能以其设备占地及房屋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就偿还862万元贷款余额的本息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4月8日。虽

15、然基础资产自身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但如果原始权益人运营恶化导致无法偿还抵质押贷款,存在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基础资产存续受到影响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专项计划交易机构中设置了收款账户监管账户,设置为专门用于清偿原始权益人抵质押借款的还款账户,确保基础资产的正常存续。4. xx智慧能源目前尚有未还本到期的短融、中期票据和贷款,请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证是否需就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征得债权人同意,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答复:律师对xx智慧能源提供的资料进行了适当核查,并针对本次反馈意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智慧能源目前尚有未还本到期的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及总金额合计约为23.24亿元的贷款。(1)根据xx智慧能源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并经律师适当核查,xx智慧能源在该等中期票据存续期间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但无需就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征得债权人同意。(2)根据xx智慧能源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募集说明书并经律师适当核查,xx智慧能源在上述公司债存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